实证的科学及四种号称"实证"的伪科学;
实体(实证)法学不是实证主义法学
合法性守恒观念接近于西方的"现实主义,实用主义"法学;
"唯物(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科学派)""实证经济学""实证主义法学"与实证科学的背离;
合法性守恒定理,直接在实体的层次上,为"法的渊源"提供了先验的结论。至于修辞学家如何命名此"合法性守恒下法的正义",是与道德哲学有关的文学,已经不是科学意义上的问题。合法性守恒同时让西方的"实证主义法学流派"成为胡说八道。此处所称的"实证主义",也足以说明"唯名主义"是多么的不靠谱。实证科学的实证是"objective,客观的,心证感知的",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至少已经接触了四个鼎鼎大名的汉语命名"实证"的伪科学。第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materialism,物质性的"。
唯物主义的含义是"因物质而存在着独立于人类心证的客观的第三方价值标准",因此不用考虑人的心证与生命,因此为革命进步屠杀大量无辜也可以是合理的代价。第二个命名实证的是孔德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意指细节是论证命题的标准,又称为科学主义,19世纪后期称为科学派,也是唯物主义的前身;在本博因为揭示宣称的逻辑性质,称之为"细节理性主义";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就是培根-笛卡尔的"观察-归纳"法,也即基督教今天的信仰分子批驳科学所认为的"科学是基于经验"的那种认知水平的世界观。
ps: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引申出的政治经济学,假定"人民创造的生产力自然而然地进步",此"力"将人类推进入社会主义;"人民"却是虚指的"先进性";形成逻辑上自证循环。
第三种使用被汉语称为实证的就是美国主流的芝加哥学派,年轻时因谬误而荣获诺贝尔凯恩斯主义大奖的弗里德曼的那种"实证poly经济学",其实就是posivism的数学派,——>科学派是"数字派",用N重数学(假设)模型扩张了细节理性主义的外延后,年轻得太混球的那个弗里德曼和他信徒们(如萨缪尔森和张五常),就以为已经让哥德尔定理失效了。最后一种被汉语号称实证的就是以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法学流派为代表的"实证法学,positive"。这个命名新潮而古老的法学派,中国人一点都不陌生,它的正确汉译应是"法家"!
所谓实证主义的法学就是指"法已成文,就是天然具有合法性和强制力的实证"——>实证指"法律",不是指证据!千万分清两者的区别。汉语真的不精确,证据在司法上,又分别有proof,和质疑的根据evicence,两者意义也不同。在李天一案中宣传集团及其同情者,包括南方系那个最喜欢把炒作绝对真相的如新浪推荐的南方系的记者柴会群,都是把质疑当成了证据,——>这不能完全怪他们,汉语如果不改进,对于法治要求而言,确实是太落后了。实证主义法学也不是"恶法亦法",而是"总有一条法治死你",以违法执法为特征。
由于法学"流派"本身基本上是哲学,催人入睡的长篇大论,即便作者不打算偷换概念,也极难让读者准确把握清楚,他们到底概念里到底什么。不过仍然可以看出,实证主义法学与"恶法亦法"尽管在对实在法的尊重上是一样的,但是在原告、被告与法庭的采用规则上的区别是明显的,对应着将是司法成本态度的不同。"恶法亦法"如果是被法庭(甚至警察,如德国作为警察国家的传统)主动采用(没有原告受害人)的话,则等价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念;反之如果是法庭对控辩双方所引证的"恶法"的尊重的话,就是恶法亦法。
如果用西方一般性区分法学流派的标准,并且对笔者原创的"合法性守恒"归类的话,很可能会归入"现实主义法学"的流派。现实主义法学是普通法系的一种流派,强调被公众对当前法的认同和实在法环境,但是又常常被指责为"法律政治化""实用主义"。如象李天一案中的同情者宣传集团所称,则现实主义法学派就会被称为"民粹"。显然在这些水军战士眼中,他们不认为自已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和"绝对真相"的质疑是民粹;相反,民众广泛认同的实在法和法治,他们认为是民粹。笔者继续沿用本博习惯,自称为实体法学。
ps:现实主义法学与笔者的信念相左之处,是对受害人举证条件下对"恶法亦法"的尊重;
ps:实证主义法学与"恶法亦法"的区别在于"受害人举证";即关键在于"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受害人也是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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