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接受"未成年人资格"的好处和坏处;
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利益的好处和坏处;
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的法学院同事刘桂明教授的民粹家庭作业;
国产的刘桂明教授等人颠倒黑白的"人治""德治"的"维权";
一些因为中庸而被李天一宣传集团招徕的民粹,声称"李天一集团的宣传,是李天一监护人(错招辩护律师)的错误,甚至是刘桂明易延友这些人,将李天一往死路上推,不是李天一自已的选择,李天一自已因为被人的错误而被严判!难道公平吗?",——>这个是"自由的选择,自负后果"的角度衡量李天一的获刑,不无道理;但以自由选择的标准衡量,质疑并不成立。问题首先在于李天一没有否认自已是未成年人!因此他就没有拒绝其母亲梦鸽作为监护人,对李天一自已选择的犯罪结果的辩护,——>归根到底是李天一自已的选择。
当包括清华派的民粹法学家刘桂明先生,强调着"犯罪人的未成年人权利"时,常常给一些同样是民粹思维的粉丝(如许丹律师)以误导。他们误以为"未成年人资格"是纯粹的权利(得益),而忽略了等同于相应地,代监护人的错误而受过。对于自已未选择犯下可被指控的行为时,未成年人的权利并未与监护人的错误耦合,因此戏剧《白毛女》中的"喜儿代父还赌债"的未成年人义务并不成立,——>注意这才是刘桂明的大道理真实所指;其二是历史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免权利,也是建立在监护人责任的习惯上,即父权的习惯法。
清华派的马列主义权威,今天称为"(土著的,民粹的)法学家"的刘桂明教授,不愧是土著的伦理学权威(道德哲学的高雅称谓是"伦理学"),巧妙了偷换了上述概念后,使用一段"青少年犯罪是偶然的,意外、例外、编外"断言后,发表了感想,称之为论证;——>该"三外"逻辑前提除刘桂明教授的个人心证以外,没有其他任何实证意义上的根据。刘桂明其后的论述则显然人道主义的,但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方式上升"国家社会是否爱护青少年,让青少年有犯罪特权",已经预设了青少年中犯罪是绝大多数比例的前提。
故意混淆着"人道与人权,权利与权力"的概念,不是刘桂明教授的独创,乃是中国传统文人的共识,此处算不上是刘教授特别的误导。但是如果真如刘教授及其他的主张青少年犯罪特权的"好人"所假定的,中国社会青少年中如轮奸之类的严重犯罪已经是大比例的主流,那可是空前的社会危机。从国民人权的角度上而言,为了应对此社会危机,也应该剥夺青少年的犯罪持权,对定罪者杀鸡儆猴,是非常必要的。这不已经证否了刘教授自已的主张。除非论证李天一是精神病,不然象李天一这种未成年人,肯定看得懂杀鸡儆猴的意思。
稍微了解经济学中对计划经济逻辑错误的分析的人士,都可以看到刘桂明教授大脑中根深蒂固的"人道主义的宏观调控"的观念。事实上成年人犯罪何尝不是"意外、例外、编外"?被司法惩罚的成年人何尝不是"被社会边缘化"?何况成年人如夏俊峰聂树斌和南京那两个饿死的女孩的父亲等人,还留下了孤儿寡妇和父母?何尝不是跟着被边缘化?那试问是应该成年人有犯罪免责的特权,还是马列主义出身的刘桂明教授等李天一的同情者,他们所主张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特权"?未成年人标准为什么不是19岁?30岁?60岁?
ps1:18岁未成年人标准,实际上是1870s第一国际代表大会时,对童工的年龄的临时限定,拍脑袋拍出来后的约定俗成;
非常明显的,刘桂明教授只不过是利用着传统文化中最愚昧的成分,偷换着明确的法学概念颠倒黑白,可能他以为这样颠倒黑白地宣传,才能证明自已是权威?回到李天一的案子上,因此李天一先生的权益法定由给监护人代替他选择;而梦鸽作为李天一的辩护人,选定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和梦鸽也没有对易延友之流的帮倒忙异议,反而以为那是自已的粉丝、支持者!既然辩护律师有可能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则因他们的错误而让被告人失去减刑机会,李天一没有什么好抱怨的。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包赚不赔的生意,真的没有。
ps2:刘桂明教授这种辩证法家庭作业,难不到一个高中生;让人警惕的只是,教授头上居然被扣上"民主派的权威的法学家"的帽子;
ps3:我国土特产的法学家,一般都是马列甚至是民粹!我国的"维权律师"几乎就是"民粹代表",是需要正视的严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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