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星期五

中国社会内斗、内部自相残杀、内部肃反为啥无休无止?

合法性守恒是法学和政治学的基本的科学定理;
"正义"不是道德,正义是合法性守恒所体现的客观成本;
科学是根据人类行为被动体现"损益"的客观规律;
"绝对的公共权力"是任何先进性都曾经追逐的,但在人类社会中从不存在;
合法性守恒定理在极权社会中体现为永无何止的阶级斗争,内部的肃反和内斗

 

法性守恒是法学的基本定理,解决了困扰法学上千年的"法的渊源"和所有"两难(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之类"的难题。合法学性守恒同时也是政治学的基本定理,毕竟政治学(也就是"国家学""制度学""政策学")要解决的是国家howto的命题;国家毕竟是法律在公共法律上最根本的执行者;国家(政府)的政策本身,就常常被视为法律(因此有违法之说)。今天的西方立法学,也强调政府部门是许多法案的事实上的起草人;而在一些特色化的国家,如纳粹,苏联,中华帝国N代朝……,政府本身就是宪定的立法部门。

因此从合法性守恒定理的描述"公众对某种案件或政治决策,依据传统习惯法的理解,在单一的案件和政策的时间跨度内,可视为不变(因此不可能用宣传手段改变)",既适用于法学,并以传统习惯法认同的方式,构筑了任何实在法的合法性的"起源";同理也适用于政治学,暴露了任何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权力",而必定要经常公众的审判,体现为政治合法性的增或减。简单说,"任意政策都不会损害其合法性"的公共的绝对权力,尽管是所有先进性团体所强调并追逐,但在人类社会中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因此阿克顿勋爵"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罗素之"权力必须关在笼子"里之类的话,剥离其上下文的话,只是毫无意义的哲学断言。他们配合上下文环境,既可以解释成"合法性守恒"的某种典型模式,也可以解读成极权主义的任何主张。比方说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就称"私有财产是绝对的权力,私有财产就是绝对的腐败,必须把私有财产关在共产主义的笼子里";民粹主义者(常自称为民主,平等,博爱……)则认为"人权是绝对的权力,人权是绝对的腐败,人权必须关在社会主义的笼子里"。诸如此类的哲学多的是
ps:《南风窗》李北方论证"知识就是权力,要关在阶级斗争的笼子里",是列宁说过的话,其目的是布党动员对同胞"阶级敌人"的大屠杀
ps:石勇在我们眼中已经是民粹,但在南方系却只能算是"右派,极右",李北方同志也未必是"南方系中的最左"
合法性守恒与经济规律一样,并不是某种"公德",而是伴随着自然客观的"科学反应"。科学并不能阻止某些人"违反科学",合法性守恒也不能阻止一帮人推行某种恶法,更不能阻止某种拥有表面上的"绝对的权力"推行某种违背合法性守恒的"政策";但是科学会根据任何人的行动,作出相应的"客观反应",表现在经济学上就是可持续性相关的"成本效益"的价值守恒定律;在法学和政治学上,就是合法性成本的大与小,合法性成本是否行动人所能支付,而不致于破产。李天一案中李家宣传的惨败,就是合法性破产的案例
ps:这里已经解释了"科学与理论"因"客观反应"的区别,以及"客观"的概念;
ps:宣传无效,意味着富翁不可能通过花钱买宣传,而拥有超出财产以外的权力,而为自已资产保值

因此阿克顿勋爵和伯特兰罗素的本意,已经是预设了"公众审判政府"的合法性守恒的前提,在这样的上下文环境下,意味着是公众及其代理人,根据合法性守恒的客观规律,作为制度和政治立法的依据。合法性守恒同时就等价于"宣传必定无效"——>否则合法性就不是守恒的,而是可以通过宣传添加的,宣传却是可以通过极权收税,把成本转移给纳税人。如果合法性守恒不是客观定理,恐怕全世界有史以来的极权政治,都会长命百岁;今天的极权政治家,都会额手相庆,——>可惜合法性守恒即社会进化论,确实是客观的科学
对传统文化(极权思想渊源)的信仰,即便是反政府的革命志士,也不愿或不敢相信"宣传必定无效"的合法性守恒定理。因此他们轻易忽略了,任何极权政策,都不得不"千万不忘记阶级斗争"!原因就在于极权国家的宣传,也不能影响"异已的同胞",非阶级斗争"专政"之而别无他法。尽管宣传是对已方的动员,但极权国家没完没了的肃反历史(如文化大革命)也说明了,宣传无效的客观规律,甚至在统治党内都显露无遗,因此而出现了残酷的党内权力斗争,对掌握任何权力的党员的一批批肃反!这也是合法性守恒的后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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