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李天一案中司法体制合法性或丧失,
关注李天一宣传集团对"自由,民主,法治"的背叛;
回顾李天一辩护集团"炒作案件"却倒打一耙"公众过分关注"的"战略";
最高法院不代表最高的合法性,最高法院背书着最高的不合法性;
笔者继续关注着李天一案;不是关注李天一的命运,而是针对最终判罚是否符合法治模式,以确定下一步分析的重点。由于李天一案的控罪和证据从来没有被质疑,因此李天一如果无罪,笔者的分析将以"司法腐败,或失能"而导致封建权利(如权贵轮奸民女贱人无罪)的循例确立为重点。按合法性守恒的成本转移,当法庭代表执政权力,背书了李天一轮奸案的合法性损失以后,除非执政部门惩办司审法庭,并据此为例(司法内部的整肃),否则再去深究于李天一宣传集团的是非对错,已经毫无意义,——>当彼时,他们是胜利者了。
笔者认为,无论李天一案终审结果是什么,都可以成为启迪公众的民主和法治常识的极好案例;除非执政府真的愿意背书"轮奸无罪"的合法性损失,而寻求于对公众骚动的镇压,否则可以预期,在此案上的分析,既可以深入,又富有代表性,而且不会遭到官方思想管理的干涉。李天一案之所以极具代表性,不是因为李天一是什么"名人之后,官二代",而是李天一的宣传集团中,从开始就以"自由,民主,法治"为名的背叛!而且背叛得极其深远!他们不是叛变执政党,也不是叛变公众,而叛变了他们冒称的"民主,法治"。
如果李天一宣传集团及其同情者,对"自由,民主,法治"的背叛,仅仅是李蒙记者之流的笔墨炒作,笔者可以认为那是少数李家文人的即兴;蓝和自称是律师,笔者可以认为"前记者"才是他本性难移的职业;还有与李家可能有关,可能无关的文人口水,笔者可以认为那是传统社会中的群众陋习,而且其群体反应是可以分析的,而且基本上已经清楚的;毕竟这里是一个缺乏法治常识的传统帝国的道德社会!但是当李天一辩护集团,开始添加了清华的法学家,还有维权的律师之流时,他们领衔的对"民主,法治"的背叛就太深远了。
李天一上诉案开庭在即,一审到现在已经有四个星期。请各位自已回顾一下,随着李家宣传集团的相对安静,公众是不是也不太关注李天一案了?此案是否正在慢慢冷却?此时再回顾一下李天一案半年以来,李天一轮奸案之所以"被公众关注",到底是公众真的很关心(极可能是年龄造假的)"未成年人涉嫌轮奸"的趣闻,还是李家宣传集团欲盖弥彰,故意炒作搞大整个事件?再请注意一下,李家宣传集团是否一直以"公众关注公共的案件,导致轮奸行为可能被判有罪",而指责于公众,谋求于执政党对李天一轮奸合法性的背书?
明明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自已炒作,却倒打一耙变成了公众的原罪!如果说这仅仅是被告人一家,急于脱罪时的狗急跳墙,则李天一案居然还能扯起一群宣传集团,甚至有部分还可能是免费的,甚至居然在愚民中,不是有一部分"同情者",也至少让部分"中庸人士",可以无视从来未受到质疑的控罪与证据的事实,开始讨论"被轮奸的受害人,及强行地轮流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涉嫌'轮奸犯"两者之间,谁的道德更高尚?——>恐怕这也是李天一的辩护集团思维简单之故,他们以为质疑了被害人的道德,也就推翻了轮奸的事实。
当李天一辩护集团对公众倒打一耙,当李蒙记者质疑"政府不镇压公众关注切身案件之透明的违法",当李天一宣传集团颠倒事非地,事实上宣称"司法腐败不在话下",当司法当局如果在如此事实面前,还胆敢将"衙内轮奸民女则无罪"——>别管它是不是最高法的解释!——>最高法院并不代表最高合法性,最高法院却背书着最高的不合法性!整个事件所涉及的就不再是"民法"中的是非,而是公法中合法性何去何在的事非。这就是笔者从公法常识开始,介绍整个法制,包括最高法和最高检察院,或将会如何丧失其合法性。
ps:注意最高法"及时"推出的,似乎是弱化"嫖宿幼女罪"的指示,却声称"未成年人强奸不算犯罪",可能是专门为李天一脱罪而定;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