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星期二

以房养老,此路不通

"以房养老"是开发商企图锁定高房价
"以房养老"动议的三个要点:1:它是什么?2;房价风险属谁?3破产后怎么办?
"以房养老"的条件是市场化:1.金融市场化;2.风险自负;3:因此而有人"不稳定"则严厉镇压

 

近来由开发商代表炒作的"以房养老",其目的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此非道德评价,也非批评其自利,因此没有违背《罗伯特议事规则》。无论是建言的正方,还是质疑的反方,都没有抓住"以房养老"东东的要点。所谓"东东",是因为笔者不知该如何称呼这东西,个人建言?(保险)产品设计?养老政策?这是最关键的要点!先看它到底是什么性质,而不必争于细节?如果是个人建言,那么不值得公开讨论。如果是保险产品设计,那是保险公司的事;或者与保险业垄断有关,作者是否要求废止行政垄断(我支持)?

如果是"养老政策的创新"的话,那不已经不是市场问题,而是如何建立起一项"新的垄断"的问题,——>这当然是坏事。如果说原因是因为(实际上是强制性的)社会养老金的事实破产,而有了作者向中央的建议的话,那更加是坏事;说明养老基金破产的缺口,已经到了要求变相征收房产税(以房养老税)的程度;也意味着无房者的养老,无论交过多少钱,国家以后都管不上啦!——>坏以极点的点子!——>除非它不是一项政策,与社会养老完全无关!象作者所称的"只是保险产品创新",那将是他与保险公司研究的私事

如果确定是"保险产品的创新(建议)",——>注意,这位动议者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是保险代理人,——>那么第二个要点就是,目前的金融保险市场,象银行一样是国营垄断的,国家背书其信用的。后者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因为投保物价格下跌,而无法支付其养老付出的话,国家必须背书其保险信用,——>这样就引出了第三个要点:房价下跌,不足以支付其投保者养老费用时,怎么办?国家是不管,让保险公司破产,让投保人不能养老呢?还是国家再次让纳税人支付共中缺口呢?显然,这位开发商,设下了房价不能跌的圈套。

单纯"以房养老"而言,只不过是很平常的国际惯例;但是在以上三个要点没有澄清前,就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惯例"。如果用市场经济这类敌对意识形态的视角观察,这三个仅存在于中国特色之中的要点,都根本不成其为疑点:谁投钱做这笔生意,谁说了算!谁自负盈亏!谁买他的保险,谁自负风险。——>笔者想知道的是,建言者同意这条市场规则吗?赞成"以房养老"的正方是否愿意接受"以房抵押,却(很可能)养不成老"的风险?反对以房养老的人,是否赞成开发养老保险市场?让国家彻底卸下养老的赤字大包袱

所以笔者说,"以房养老"的正反各方,都没有抓住要点。既然在敌对意识形态视角,"以房养老"在公共讨论的层次是伪命题,那就回到社会主义的中国梦中,先让它变成可以讨论的命题。第一个要点还请首先解答!如果第二个要点是笔糊涂帐)!第二个要点也将自然而然地,国家实际上背书了"以房养老时,房价下跌的风险",这样就将意味着,这位开发商之所谓以房养老,只不过是保险的名义,搞了一道"远期房价不跌的期货"(名义上是养老),房价下跌的风险由(财政已经破产的)国家承担!将国家拖下水,锁定高房价!

所以这位开发商提出的"以房养老",在中国特色下极可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位动议的开发商,就算想澄清上述逻辑的否决,也不必跟笔者争论任何细节。如果第一二条不能更改的话,那么至少就第三条,在保险产品的细则上,必须提供以下风险保证:第一,不能以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背书本项产品风险,该产品类似一项可破产的理财产品样,风险单列;第二国家保证不干预"以房养老"产品的破产;第三要让以房投保者明白,也要由国家保证,对于丢了房又养不了老的客户,如果闹腾!该抓则抓,该杀则杀!坚决镇压!
ps:如果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这位开发商的内心,开发商已经将高房价绑定了"粮食安全","金融稳定",现在又想绑架"养老,保险"了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