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星期四

什么是正义?

从合法性守恒提炼合法性成本,李家集团的误区,及"合法性"的生活常识;
合法性守恒和合法性成本,让"正义"不再成为哲学的玩物;
李天一集团,将人权偷换成人道,剧增了本案的合法性成本

 

从合法性守恒,就可以提炼出"合法性成本"。合法性守恒从定义上,可以理解为"公众对某种案件或政治决策,依据传统习惯法的理解,在单一的案件和决策的有限时间跨度内,可视为不变,而且不可能通过宣传手段加以改变"。所谓"合法性成本"就是当某一案件发生后,在它按照公众依传统习惯法的理解,依法得到妥善的审判以前,公众将因为"被侵害及援例"的损失和威胁,对行使该传统习惯法的法制产生了怀疑。如果该审判结果明显违背该习惯法的话,公众对法制的怀疑就越加剧烈;反之则增加了对法制的信任。
ps1:以上难道不是您在任何社会的任何组织中的生活常识吗
由合法性守恒,马上看到清华大学的法学院(前马列哲学研究院)的
刘桂明教授,力图以援例法为李天一开脱的所谓辩护理由,"依法判决李天一将开一个'不正义'的先例",是偷换了角色的胡扯。如果说是在犯罪事实并不清楚,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支持控罪的证据提出了反证的证据,刘桂明的话还可以说得上的"疑罪从无"的意思。但是在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从无异议,只是无休止地质疑公众,质疑法庭,质疑"被告人可能道德堕落(所以李天一无罪)"……,那么如果没有严惩李天一,反而用得上刘教授的所有大道理
ps2:打算链接刘挂明的博文,发现教授也象许丹律师,开始删去自已原创的文章,只留下"转载";咱国传统文人全TM这种德性
正义既然不再是刘教授之类的国产法学的哲学玩物,只是合法性守恒的同义表述的话,那么没有依法严判李天一,将导致中国公众产生对法制公正的信任感消失(本来就是挺怀疑的,所谓公信力不足!),产生对于"民女被轮奸就成了道德堕落(伊斯兰还可以再加上"光荣谋杀"!)"的忧虑,担心卑微到李公子的"官二代"也拥有轮奸贱人无罪的强奸权利,……,凡此种种,都是"合法性的丧失",即刘教授的话"每一个不当判决都是对正义的损害"。刘教授却只关心李天一是否能再做上等人,可真是挺有特色的定向性关爱

我国古代有"杀人偿命,约汉三章"的习惯法。虽说粗陋,但一直被官民都视为最基本的正义;今天常常被自以为进步的民粹视为"没有爱心的陋俗"。实际上那两句话,反映的就是"合法性守恒"的客观现实,即当被公认的犯罪出现后,公众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就产生了衍生性的焦虑,这就是合法性的成本的产生,从而让合法性守恒,成为司法之所以存在根本意义。司法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依法判案,抵销合法性成本的损失,消除公众产生的焦虑。合法性守恒角度,可以说古代"杀人偿命"是简陋的,但不能说它是错误的。

李天一辩护律师陈枢,恰当地辞去为李天一上诉后,在他编说的理由中,仍然不恰当地将合法性守恒斥为"政治化"(估计是为辩护失败,为陈律师自已开脱),只以说明这位律师没有最基本的法制常识。尽管在中国特色的司法环境中,有可能"不是法盲不是好律师"。因为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为了政治体制的稳定而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消除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合法性成本。从这个角度上说,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必定是政治性的。缺乏合法依据的判决损害了合法性守恒,产生了新的合法性成本,就是不公正的,就是损害整个政体的

刘桂明和许丹律师等人误区(不知道陈枢是否在其中),就是违背了合法性守恒定理,单纯地把"宽容犯罪,不惩罚犯罪"视之为"人道主义的博爱",而将公众焦虑所意味着的合法性成本的现实,视为"公众关注,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此公正显然不是合法性守恒意义上的公正。换一种表述方式,可以让民众看清这些民粹"人道"的嘴脸:他们主张的是司法和行政的不透明!易延友甚至干脆主张要镇压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的自由!他们却将之称为"公正"!如果您对此感到愤怒,笔者必须先指出,那同时也是基督教的观念。 
ps3:按民粹和基督教的观念,公众被犯罪侵犯了,就是下贱的;如果依法惩罚罪犯,则是不人道的,不博爱的,不宽容的,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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