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6日星期日

民粹公知伪君子,是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的最根本阻力

"合法性守恒"的法学定理消除了"公平,公正"概念的存在;
合法性守恒定理及其不同角度的三个逻辑结论的解释;
合法性守恒定理决定了"宣传必定适得其反",及李天一集团的宣传惨败

(李天一同情集团中活跃的)民粹公知的伪君子,是中国民主进程最根本的阻力

 

李天一集团肯定会上诉。不过这段时间里,李家的宣传浪潮有消退的迹象,仍然在亢奋于轮奸无罪的宣传运动者,是被李家撩拨起来的民粹同情者的声音。这些法盲的头上常常扣着诸如"民权卫士""国产法学家""人道主义律师"之类光环,又常常有着"反体制"(其实也是宣传)的形象,因而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这些扣着"民主,人权"的面具的民粹伪君子,不但在加重着李天一的控罪,也的确动摇着中国法制中合理成分的合法性;同时也动摇着中国民主进程的合法性,民粹因此成为中国民主进程最根本的阻力和最根本的敌人
ps1:笔者在澄清了围绕李天一此案中的法学、法理、法制常识后,会将其中的热门分子一个个钉上民粹卫道的十字架!此处暂略

如果"宣传效果总是适得其反"是客观规律(法治环境下无疑是真,但在宇宙真理中的等级社会中,则被视为"伪"),那么李天一所谓被重判,无非就是其集团的宣传降低了他们的辩护的合法性的必然结果。李天一的同情者集团实际上是以某种宇宙真理作为客观标准,质疑于李天一(集团)自作自受的后果,而事实上司法当局只不过是依法办事;而且所依之法,符合全世界所有社会的传统习惯法;同时李天一辩护集团及其同情者本身与司法当局一样,都处于中国公众审判之中!可以说李天一如果免罪,连其同情者都应该去死
ps2:李天一或免罪,其同情者待遇最佳,只是应该去死,其辩护集团就是死掉;司法当局将被公众判决"必须死掉"

要理解李天一案中公正标准,可用到人权断言(人权定理)基础上引进的法学定理"合法性守恒"。所谓"定理,定律,客观规律"到目前为止意义基本相同,特指在人权断言(在社会进化论中就是人权定理)逻辑前提下的结论及其唯一的逻辑论证过程,因为被反复调用而加以命名,类似于软件程序工作中的"子程序,子函数"。由于实体法学与实体经济学拥有人权定理,此同一个逻辑前提和同样的方法论,因此其导出定理的方式也相同。法学方面除与经济学相同的人权-心证定理外,重要的还有"受害人举证定理和法学方程式"。
ps3:笔者很多读者仅仅是粉丝而已,并不愿意去理解因为逻辑一致,笔者可以通过类似李天一案,说明更敏感得多的规律性命题,如宣传

法学上的合法性守恒定律,相当于经济学中的"价值守恒定律",类似于自然界中的能量守恒定律或股票及其他炒作市场中的"流动性守恒"。法学的合法性守恒,指在当前案例之中(因为当前而导致环境变量"守恒"),(因为公众授权而拥有了司法合法性)其在公众审判中的法体的合法性守恒。此定律有两个逻辑结论的解义。第一是司法当局因为公众视为不公正而导致合法性成本,向其直接授权者转移;第二就是任何"非法向某一方的倾斜",将是对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剥夺。在此案中李天一同情者要求的是非法向李天一倾斜

合法性守恒定律解释了"公正"的含义,同时也消除了"公正"作为独立概念的存在:任何"公正,公平"之类的概念,如果不是符合合法性守恒定律的同义表述,就必定是混水摸鱼瞒天过海的某种哲学宣传上的诡辩!也意味着其宣扬者本身,不再具备合法性,严重情况下,甚至意味着他们本身的生命和安全,可以视为对公众的威胁而受到约束,甚至直接被终结!此即人权社会的自卫与武力自卫。在李天一案中的同情者集团,他们之所谓"对李天一公正"的理据充其量是人道主义(未成年人之类),因此天然不具备对人权的合法性
ps4:合法性守恒的目的是提炼出"成本";因为存在守恒条件,
因此成本就成为客观,从而可以用经济学去解释法学;
合法性守恒定律的最后一个逻辑结论是,在此案(作为一个封闭环境)的实体以外,合法性是可以增益的,也是可以减小的。后者即是"合法性成本的转移",
如向李天一的倾斜将导致天朝法体合法性的损失。其逻辑上的原理,恰恰与价值守恒定律一模一样,即"强盗行为导致社会财富的损失"和"交换创造价值,导致社会财富的增益";表现在股市中就是"自主交换,将导致外部流动性最大限度流入该投资空间"从而得到最大限度的股东投资收益。在司法上则是司法当局的公正执法,如依法严判了李天一,提高了执政者合法性
思考题:多数人暴政的民粹,在表面形式上也符合"公众审判"的合法性条件,其在社会进进化论上所受到的限制是什么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