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星期四

湖南锦衣卫凭什么跨省抓捕?

被《竞选州长》轮奸了道德的陈永洲记者;又一个因为被轮奸,所以道德败坏的犯罪分子;
陈永洲不可能涉嫌"受贿罪",文章是否真假已经无关紧要,陈永洲的道德与法治无关;
当陈永洲成为湖南省锦衣卫"程序非法"的牺牲品时,唯一的犯罪嫌疑是湖南锦衣卫集团

必须将小记者陈永洲搞臭!才能证明涉嫌犯罪的(湖南公安系统+中央电视台)白壁无暇

 

正当李天一案仍然"留有余味"时,出了另一个被道德轮奸的家伙,芳名叫陈永洲的《新快报》记者。 与李天一案中被轮奸的涉嫌已经不是处女的受害人不同的是,这个叫陈永洲的违法分子,因为被警察指控商务受贿的小老百姓,中央电视台跳出来当污点证人,——>上一次是他们一个年薪50万记者赵普出面当上污点证人,作为指控江西一群总共涉案收入50万元的"毒胶囊犯罪集团"几年里牟取暴利,——>所以陈永洲也就与李天一案中被轮奸的疑似非处女一样,成了因为被指证道德败坏,所以是犯罪分子的,被轮奸的小记者。

笔者不清楚陈永洲是好人坏人,在司法面前,与李天一案的受害人是否道德高尚一样,是与该案无关的细节。笔者也不清楚陈永洲所谓"揭露中联重工财务做假"是真的,还是陈造假中伤中联重工,到底谁真谁假,这一点目前已经不重要了。如果中联重工通过司法途径,起诉陈记者甚至新快报"造假,导致原告精神损失,经济损失"之类,那么陈与中联重工各自的话,谁真谁假是非常重要的案情。但是现在却是陈永洲,被剥夺了律师在场和辩护的被告权利,脖子上带着疑似被铁丝绞伤的痕迹,冲着鏡头老实"我有罪,我该死……"。
ps1:记得李庄和邓玉娇,当日照样给导演摆布得老老实实,何况这个小小的记者犯罪分子呢

那么此时中央电视台为代表的宣传集团,他们嘴巴里所说的"陈永洲因为……(省去几万件可能极严重的道德不好的细节)……所以道德败坏,所以罪该万死",陈永洲记者就成了与被轮奸的李天一案受害人一样,因为在权力手中倒霉了,所以就被《竞选州长》了。五毛狗口水淹死人,所以陈永洲就道德败坏了。作为一个无权无势的小记者,居然也能够"受贿腐败了",——>或者此案顺道地提醒一下"如无公权,如何腐败"?象成龙之流之所谓"美国更腐败"论成立的,对美国不利,还是更利于中国小民百姓欲加之罪?

先不管湖南地方"执法"部门,可能有着一手遮天的正能量,也不管中联重科的商务奔驰车,载着湖南特警冲到"被告"所在广州抓人,是否明目张胆的公务违法(涉嫌犯罪的湖南公安自已!)。按司法属地管辖的原则,就算中联重科证据在手要诉讼陈永洲记者"侵犯原告权益",司审管辖地是被告所在地,即广州法院!此案中已经显见"警察代表司法"的"打谣运动"的恐怖之处——>警察权的滥用!假如天朝当局不将法西斯主义秘密警察,视作无可比拟的正能量的话!那么应追究当事部门责任,否则此事象邓玉娇案,已经闹大了
陈永洲案已经违背了"程序正义",
那么这个无权无势的小记者,已经注定要被搞臭,以证明(湖南公安系统+中央电视台)及其宣传后台的白璧无暇。小记者不当一回被道德轮奸的犯罪分子,试问让天朝帝国的先进性正能量之类,如何下台呢?于是乎,本来只不过是涉嫌报道材料有违绝对真实之处的陈永洲,作为一个无权无势的小记者,也变成了收受贿赂的腐败。当然,由于天朝官媒是党的喉舌,都是公办的(这又涉及到某种"真相"),如果是国家编制内的陈记者也算国家公务人员,理论上收受钱财确可称为腐败。
ps2:笔者不清楚新快报的组织,但估计陈记者这个级别,一般只是编制外的合同工,或者说临时工,是政府部门雇员,但不算国家公务人员

如果宣传部门不团结起来搞臭陈永洲,试问湖南公安跨省追捕,却在中央电视台的鏡头面前,向全世界直播了陈永洲脖子上,极为疑似铁丝上刑的伤痕,让人联想起薄熙来同志在重庆打黑时,同样是在中央电视台镜头下,暴露在全世界面前的黑社会分子樊奇航手上那极为疑似为手铐吊打的伤痕。李庄律师向王立军指出此明显的破绽,居然连李庄自已也成了被重庆《竞选州长》的宣传集团轮奸的犯罪分子。而且重庆打黑时,那个被告没有被宣传集团轮奸过?真不知湖南公安系统,怎么澄清此事?把事情都整成这样子,还怎么下台啊!? ps3:对陈永洲先生最新控罪是"损害商业信誉罪",大概是"危害官商之反革命罪"的现代版?咱国的正能量沉淀得真不少啊!
ps4:
笔者对"作为公法公诉的危害私民之商业信誉罪"是什么东东没有细节研究,但相信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罪"
ps4:恶法总是大多数,法律天生就不是神圣的,恐怕这又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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