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家不存在,"庄家现象"无损他人;
垄断机构操纵造成暴涨暴跌,倒打一耙把散户说成是庄家"监管";
美国没有中国特色的违法概念,美国证券市场庄家行为完全合法;
庄家无力强迫其他投资者买卖,庄家如何损害私有利益?
从奥卡姆法则之"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出发,那么就会发现所谓的庄家,实际上是一直处于阴谋论的"不可见,抓不着"的状态。偶然出现一两个被抓着称之为"庄家"者,如果不是根本找不到其投资情况下的违法收入(如带头大哥王杰),就是被发现是亏得要上呆,因为给给参股者告发,因为其他罪名而被捕,如吴英,屯河系,赵少云等。换言之,这些偶然被抓着的所谓的"庄家",并没有被发现符合"违法+盈利"的情况。在更偶然的情况下勉强有称为"违法+盈利",其金额少得可怜,根本不可能兴风作浪。
ps1:带头大哥王杰是以"没有得到证监会股神特许权"的罪名成刑,与佛山小夫妻的罪名性质相同;
庄家作为实际上被全世界人民的雪亮眼光密切监视的穷凶极恶,已经抓了几百年!却只是抓到无稽之谈的神话传说(如宋鸿兵笔下的罗斯柴尔德),中国证监会只不过是抓庄家的的初等生,那么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如果不是庄家根本不是不存在的,就是庄家之"极大危害"根本是不存在的。今天在中国金融投资文化圈中流传的所谓"庄家",其一是指某种操盘上的"庄家现象";其二是一些股神欲状自已多智而近妖的自吹自擂,最后一种庄家本身就是指"暴涨暴跌",凡暴涨暴跌就是指庄家所为,大脑急转弯又变成散户不理性!
把暴涨暴跌断言为"庄家必定存在的现象",暂时也算是"证明了庄家的存在",也肯定可以得到一些憎恨暴涨暴跌的投资者的精神支持,少不了要求管理层监管暴涨暴跌之类。将暴涨暴跌的原因,单纯归咎于看不见的庄家的操纵,看见时就归咎于散户不理性,全都变成了证监会代表机构利益的"监管";如果机构自已不是暴涨暴跌的,那是狼牙棒的瞎折腾;如果机构化本身就是暴涨暴跌的根源,他们自已就是真正的(行政垄断操纵)的庄家的话!您还敢说"严打庄家"的股神舆论是白痴吗?真那样想,恐怕您才是真正的白痴。
庄家是不存在的,庄家实际上就是指让一些投资者不喜欢的,"被称为庄家的股市现象(不是人类个体)",如暴涨暴跌。偶然情况下,是指这种被称为庄家的股市现象的即时操作者,总算跟某个人相关了。在政治监管市场的绝对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的中华帝国,监管市场的法家思维,把"对倒"视为违法现象,在法学上称为"实在法",——>别管它合理不合理,反正目前是绝对权力不惜血本要维持的"法的面子"。如同市场竞争和私有财产,投机倒把之类在文革时被视为违法,但是它损害了国民经济吗?损害任何人的私有利益了吗?
对比一下美国同类的规定,可以理解同样是"对倒",在中美两国法制处理中的各自特色(姑且把差异,称为特色)。对倒在美国是合法的,美国没有任何一种罪名叫"对倒,拖拉机帐户"违法,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有权力对"对倒"执法。但是对倒可以作为因其他证券涉案罪名,SEC作为公诉方,证明起诉罪名的相关证据。举例说,美国持枪是合法的,但如果某人因涉嫌杀人而被告,则案件发生时,此人在现场持有枪械,就是法庭接受的证据。今天中华帝国翻译的"美国法典"之类的时侯,最被滥用的就是这类"违法"概念。
ps2:违法在中国意味着"被政府惩罚",美国严格意义上甚至没有中国语境的"违法"的概念;
在美国的法制语境之中,庄家现象是否就是庄家本身,是一个没有责任意义的命题。而在中国之政府监管市场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主义法制的语境下,欲加之罪何患对错,庄家是不是冤枉也是没有意义的话题。但是如果市场经济的法治,才是中国制度修正的方向;那么就必须回答:不管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是否认为美国是另一个极权国家,也无论"庄家现象"是否让股民和民粹舆论"民愤极大",请问庄家有没有强迫股民买卖?庄家就算对倒,犯谁惹谁了?庄家还能够损害谁的利益?能够归罪于庄家的恶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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