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4日星期日

五四运动革命模式的反反复复

五四运动的"后发劣势"革命模式的反反复复
自然转型需要波澜不惊地点中要穴"反谷物法";

 

自然转型的困难,可以体现在美国于"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上渐渐脱离基督教传统的缓慢,而且到今天为止,美国仍然没有完全实现,在裁定"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成立前,默认利益归于受害者的原则。这样一种"还不完善"的缺陷,对于自然转型的领先者美国来说,没有什么不良的作用;反正美国是脱离"本是大多数的传统轨道",背后多一个(让欧美不怎么瞧得起的)中华大帝国的传统,无非"传统文化的大多数"的左派多了"例如象中国的成功"式伪证。但对于后进者如中国的自然转型来说,就多了一重艰难

因为没有成功实现自然转型的美国,就会被中国传统文化群体(也如国产基督教),将其不成功之处接轨回中国,把美国的成功之处当成"美国个人主义的糟粕",按照中国具体的实现条件加以"中国特色",反而成为"美国也不过如此"的权威。东方帝国的转型,终点又重新回到了起点!典型也同样如秦晖。这位本来不打算沾染马恩毛的"自由主义者",将美国视为欧美的极端(其实美国远未实现自然秩序,否则不会有通往奴役之路),"凡事取中庸"的思维方式,自然就取来了法国模式北欧模式,一套进中国就是毛帝国模式。
这就是一百年前中国五四运动的循环模式。上两代革命家,如李鸿章(其实还有慈禧)和孙中山蒋介石所取的中庸是"普鲁士模式",毛在马恩教义指导下,选了更左的苏联模式。日本也是取了德国模式,日本之成功与中国之失败相对,原因可能简单得多:日本相对中国,是一个小得多的国家!小国搞专制,政策既容易贯彻,又可以向在转型中后进的大邻国,转移其德国模式的制度成本。这样就出现了中国和日本的百年冲突。所谓日本侵略中国,实际上是两个向欧美学习的东亚劣等生之间,不得要领时,不得不黑吃黑而已。

对比中美两国在"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处理上的异同,很难指责中国没有"西化",留有中国特色的部分,而确有其不得已。如中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社会,实际上不存在第三方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因此辩护人实际上不能自行举证,只好向法庭提请"鉴定精神病"。辩护人既被剥夺了自行举证的权利,也避免了举证责任;至于受害人,早就"不许放屁"了。法庭是否接受自已部门鉴定的精神病诊断,也就成了法庭"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又要"服从同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人治结果也就可想而知,李天一案即是一例

可以看到,美国出于对基督教传统文化的尊重,没有明确废除"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恶法;但是已经尽力减少了此恶法导致的衍生后果,相应的执法成本(如设防精神病院)也在美国政府财力可以承受范围之内,(美国法院负责裁决,美国政府相当于承包了监狱执法,还可以再转包给私人单位经营监狱)。如果说与财力有关的法制,不是中国马上可以学习的话,则至少"嫌疑人自行举证精神病",而不是由法院代劳的举证倒置,符合目前中国法律条文的解释精神,现实性的改革。事实上中国的刑法学者已经有此解释

更简单的是,由于中国没有美国的基督教社会传统,因此不必亦步亦趋,可直接引入"罪名成立后,默认权益归于受害者"司法原则,由受害者自已自由裁定减免的成立,相关任何控辩交易被视为合法(如民事赔偿),这样就可以彻底剥夺可能导致法院腐败的,过大的自量裁量权。同时也没有与传统文化"精神病/未成年人减免刑事责任"的观念相冲突。新法则与传统"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观念不同的是,前者落实到"受害者个体利益",而后者仅是民粹的哲学命题。完全不必担心,受害者及其代理人,不去维护自已的利益
ps:民主进程,其实可以波澜不惊,重在准确地点睛,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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