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李天一轮奸贱民案揭示道德治国之恶,道德成为权贵推卸罪责利器

"人道主义的美德法"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美德法不具备法律的任何要素,是恶法暴政的主要载体;
李天一轮奸案揭示的美德法之恶,美德法总是成为权贵推卸罪责的利器;
美德法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为"公众(本)应有的美德"; 

纵观《妇女权益保护法》《特权工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近的"常回家看看法""不见义勇为犯罪法",一直炒闹中的"乙肝不被歧视法",以及名闻瑕宇的法国精神土特产《(基督教)人权宣言》,……,所有这些被冠之为"法律"的道德文章,其共同特点就是"人道主义的美德法",可统一称之为"(人道主义的)美德法"。这类美德法是恶法的最主要形式,表面上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是道德教化。自然是徒劳无功!就归罪于民众"素质低""不守法""没信仰""没诚信"。

美德法的误区,就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法治看成是道德治国的完美阶段,也就把法律当成了道德教育的工具。典型的错误表达就是马克思主义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错误理解,如"法律是道德(公德)的上层建筑","公德(信仰)是法律的基础"。这种错误地中世纪的精神信仰时期,当然是基督教道德法庭和君权神授的执法权威的正确表述和传统人治的执法形式,但是却与文艺复兴后的民主法治毫不相干。在法学上道德法典型的逻辑错误就是,"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侵害受害人,执法主体却是单方面的政府权力。

李天一轮奸案将美德法的缺德!淋漓尽致地暴露在公众的面前。当轮奸案的受害人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时,作为犯罪的责任人的李天一先生,却可以通过种种美德法,试图把自已的责任推向社会!一会儿是酒吧卖酒没查他的身份证,一会儿是厚颜无耻地自称是未成年人(笔者认为李天一真实年龄是19岁),一会儿是受害人勾引了五个男人"轮流发生性关系",一会儿是"公众暴民竟然要了解案情直相",一会儿是"未成年人有犯罪不受监督的(美德)法定特权"……,总之,责任都是别人的,他李天一大不了是"社会堕落的受害者"。

犯了错的李天一先生,责任却全是别人的!大概也是李高音将军伉俪,把一个大好天才少年,培养成了轮奸犯的原因!——>辩护律师不必说这是什么嫌疑人!笔者倒过来给李天一的粉丝上法律课:刑处于李天一先生,需要法庭的判决;在此以前执法的角度上,李天一是嫌疑人;罪名尚未成立;但是笔者作为独立的个人,在个人观点上,却可以认定任何人是罪犯!包括笔者认定,李天一夫妇,极可能通过腐败手段,在李冠丰第一次犯罪时,改小了年龄。当然,在刑侦取证和判决前,李夫妇只是有嫌疑,连嫌疑人也不是,因为没立案!

如果不是李高音将军夫妇,自小就用"你犯的过错,责任都是别人的"世界观,即美德法的立法精神,教育于他们的宝贝儿子;笔者相信象李天一这样的天才少年,绝不会堕落到今天的地步。从道德责任上,如果李天一该处15年,李将军伉俪至少应处无期!但法治法治,只能就犯罪主体的责任追究责任,因此就算李天一成了陈水总,也是罪不及家人。这本身就已经否定了所有美德法的合理性。美德法之美,就在于其出发点确实是极美丽的道德;但美德法之害就在于滥求于"公众的道德",反而成了罪犯推卸责任"无罪申辩"的利器

法治意义上的法律不是道德,必须有明确的"罪案主体(犯罪事实)""责任主体(犯罪人)""受害者主体"和"合法的执法者主体"。法律所以能够成为法治,此五者要素缺一不可。但是美德法的特点,就是五个主体如果不是不存在的,就是明显民主和人权政体的常识,即明显不合法的。以李天一辩护律师和李蒙记者等粉丝,他们指责公众"违法美德法"而言,违法主体是模糊的,责任主体是泛滥的,受害者主体无法淮自已到底因之损失了什么合法利益,执法者主体也是模糊的。简言之所谓公众违法,几乎等同于公众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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