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星期五

精神病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隐含了道德治国的逻辑前提

精神病患者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傻子含笑上刑场";
"精神病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隐含了道德治国的逻辑前提;
确实不应道德谴责犯罪的精神病人,法治对于犯罪绝不会"道德谴责"

智能模型全面否定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的实证性; 佛洛伊德是一名哲学家

 

笔者不敢断定,不加思索地反对"精神病人犯罪不应减免刑事责任"者之中,是否女性居多;但是笔者估计很多人反对该命题的理由,不是逻辑性,而是直觉性的。她们(少数是他们)一听到此命题,大脑中的pattern马上匹配的图画,就是一个流着口水傻笑的白痴,因为自已不明白的"严重犯罪"而"含笑上刑场"。实话实说,如果是这样一副图画,笔者自已也会打鼓,是不是要在法制上定一些豁免,——>不过这是多余的操心,因为所有法制(无论是否民主),都会有自由裁量权和特别恳请的赦免权,完全不必担心特殊情况。
但是按照人类智能流程,傻子含笑上刑场的图画,只不过是想象力丰富的逻辑白痴的理论创新;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出现。在绝大部分关于"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免刑事责任"的争论,正方的论据所能对应的命题,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该道德谴责"——>答案当然是否定!传统人道主义文化(特别是女性)就会以为,已经论证了命题;——>但是民主法治的司法惩处,却从来不是"道德谴责"!类似的逻辑偷换也出现在童大焕等,对陈水总郑民生那般犯罪的同情理由,"道德谴责凶手,是无用的"——>of course!

从目前包括法学教科书在内可见的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论据(如果有的话),实际含义是"因为精神病人犯罪,是不能道德谴责的,因此是应该减免刑事责任";但是其逻辑基础,显然是"道德治国"的人治,而不是"法治"。因此也隐含着对反主的攻击"反方是不人道的"——>这正是笔者作为反方,因为详细解释其基于人权的理据,在现实中所遭受到的攻击。在如中世纪欧洲的道德(基督教)人治社会中,"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免刑事责任"的含义,是强调教会掌握终审权的无限自由裁量权,显然也被天朝采纳。

傻子可能会伤人,但刑法中还有"过失伤害"呢!如果傻子能够布置精密的陷阱,象陈水总和郑民生那样,准确地实施恐怖活动的,还有可能是傻子吗?智能构成的模型可以帮助理解:如果一个人是天生的"条件反射(判断能力不足)"而导致的严重犯罪,如果不是十分弱智而易于防范,就是已经在其成年过程中多次出现,因而其本人必定知晓自已发作时的危险性,也提醒其监护人和周边人等加以防范。两者都意味着犯罪结果将相应地问责于其监护人,而不是减免整体的刑事责任。错误的条件反射的建立,需要反复和时间
ps:东莞最新案例,性质与郑民生相同的抑郁症患者,开宝马撞死四人后,"减免"只判五年;此恶法摇身一变又成了"贫富矛盾"了

这里涉及到对佛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全面否定,却不必涉及佛洛伊特理论的内在论据。佛洛伊特实际上是将"潜意识"作为一个不可考证的黑箱,从中可以辩证出任意解释而不可能验证的假设;与"自利"没有联系,对"梦"的机理的理解也是错误的。佛洛伊特整个理论就是一套哲字罢了。在智能模型之中,潜意识不会凭空而生(佛洛伊德的观念相反),只可能是在成长过程的生活学习过程中,渐渐形成的pattern条件反射的集合。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甚至不存在潜意识这东西。此乃奥卡姆法则,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

因此就算是错误的pattern,也是生活和学习中的时间结晶,不然就是早就易于察觉,模式也已经固定的,易于防范的误差(如因智力反射功能障碍而导致的白痴)。因此所谓精神病人的"错误的精神障碍"的严重犯罪,与一个受到民粹宣传而产生错误的价值观相应的行动(如革命),甚至无法加以区分。后者何尝不是在成长过程中,因为错误的信息和自我利益的偏差,而产生了错误行动的精神障碍?请问是否能够能为民粹"被忽悠了""被洗脑了",而对其杀人放火"减免刑事责任"?这样又回到道德治国,还是法治的问题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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