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李天一轮奸民女案真假是非

"李庄被薄熙来抓嫖 "和"李天一轮奸妓女无罪"的传统共识
李天一律师集团"恶人先告状,道德妖魔化"的心理战术
法治社会不存在"指控轻罪,减免重罪"的司法交易;
李天一律师的"非法律辩护"在西方社会或有严重后果

在薄熙来泡制的重庆黑律师案中,利用的就是"律师=金牙大状"的道德负面形象,用道德妖魔化的手段,为颠覆法制完成舆论的准备。请问西方的法治是否允许司法当局,使用"宣传"的手段定制民意,为某种宣判铺路的?更何况是妖魔化?用宣传甚至是道德攻讦作手段,营造某种判决的民意气氛,是国际惯例还是中国特色?有趣的是,李天一的律师团,几乎步步照抄薄熙来集团的"道德宣传"的手法,无非是李将军的关系比薄熙来差得多,宣传规模也就小得多而已!薄熙来的法制部,和李家的律师团,难道都是不懂法律吗?

更有趣的是,薄熙来和王立军甚至与李家律师团一样,在成了"性丑闻上妖魔化"的共识。不知读者是否记得,薄熙来集团的官方美术大师,曾经PS了李庄"桑拿嫖娼"的假照片?李家的律师团技术差一点,但是却与薄熙来集团如出一辙地,利用公众传统中"陪酒女=妓女,酒吧等于下流,娱乐等于缺德,缺德等于害人,受害的是未成年人……";如此这般的语焉不详,却明白无误地暗示受害者是妓女,酒巴是容留妇女卖淫的场所,因此李天一等人轮奸无罪,而称之为"案中案"。"案中案"能成脱罪理由,必定能成为中国特色
ps1:"案中案"means nothing;"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如果实证,不要引入逻辑关联";法治是实体法,不是道德法
笔者倒不怀疑这些律师或有"内幕细节"所恃。在辩证法发达的帝国里,只要官方关系够铁,要指证酒吧就是妓院,受害人必定是妓女,一定能找到某种好象是真的故事作证据。笔者奇怪的是,这些律师与李蒙记者之流,是不是真的如文字所显示的"义愤",还是某种心理学的技巧?如果他们真的握有什么可以让公众信赖的,足以颠覆李天一轮奸事实的证据,又何必造作地表示其愤怒,而衬托他们已经因为情绪过分激动,已经不适合从事本案的专业辩护?如果是心理学的技巧,则在互联网的批斗大会中,笔者领教得太多了。
ps2:此处可以帮助理解"细节理性主义",错误不在于"细节真假",而在于"有何逻辑关系"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该酒巴涉嫌卖淫;——>笔者也认为那种地方,就算老板洁身自好,也难保下头及搭单的妓女,在该处会联络合适的嫖客;所以只要贯彻"疑罪从有",绝对可以泡制出"案中案"——>李天一等五人成为指证"容留妇女卖淫罪"的污点证人,是否就足以构成此五人"无罪"或"立功"的理由呢?关键在于,到底是容留妇女卖淫的罪大,还是轮奸的罪重?更何况从卖淫(先假定一下)需要出外开房来看,除非"疑罪从有",否则要用此罪入酒吧老板的罪,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明显地,此老板没有强迫妇女卖淫。
ps3:罗织指控酒吧老板"知奸不报"可能还实在点

笔者并非要证明酒吧老板的清白无瑕,而是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李家律师团自费当上福尔摩斯翻出"案中案"的证据来,"容留妇女卖淫""受害人涉嫌违法(卖淫)",与"五位天才少年轮奸"相比,都是轻得不得了的"罪"。法治社会的确有"司法交易",的确允许被告人通过指控他人的重罪(污点证人),换取自已的轻判;也允许被告人承认自已的轻罪,换取检方放弃对(证据可能不充分的重罪)的起诉。但是法治社会不存在"重罪指证轻罪,换取重罪轻判"的"司法交易"!必定是中国特色的某种理论创新

考虑到李天一轮奸案中,司法当局已经否定了案中案的可能性,这位好象叫"兰和"的律师,应该庆幸他只是委托人的法律顾问而不是辩护律师;否则就成为案中造谣诬告,甚至伪证的涉嫌,极可能被附带起诉;而委托人却可以因其不当辩护(造谣)造成的损失,向他索赔。兰和律师轻则可能被吊销律师执照,重则甚至有官司甚至牢狱之灾。恐怕这就是兰和律师只是李家法律顾问(因此享有言论自由)的妙处。兰和律师的不当辩护可能对自已造成的后果,也同样向公众展示了,法治社会的律师如果完全没有专业底线,会有什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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