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的"违法"是介于"缺德与犯罪"的中间地带;
劳教是"违法"概念的产物,斯大林主义的发明;
民主法治不存在"监管违法"的"绝对权力";
民主法治不存在绝对的权力,表现在警察权的局限性,无罪推论,米兰达忠告,人身保护令;
"违法"本身就是"反人权,反民主"的道德观念,不是民主法制中的要素。在传统社会之中,违法是介于"缺德,犯罪"之间的过渡,属于严重的缺德,和轻微的犯罪的中间地带。因此传统社会的现代化,就是把批评教育不管用的人,威胁之为违法,斯大林同志发明的中国特色就是"劳教"。但是违法又未至于季罪,因此案犯不是罪犯,不归法庭管辖,甚至没有过堂控辩。实际操作上就成了锦衣卫代行秘密警察的工作。由人民警察视那位贱民严重缺德,就抓起来当违法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轻则关打几天,重新劳教十几年。
民主社会与传统文化的剧烈冲突,也表现在"违法与自由(守法)"的冲突。传统文化把"西方的自由"妖魔化为"无法无天(随便违法)"。这种妖魔化因为西方左派对自由的歪曲,把"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自由,歪曲成"侵犯他人的自由"(如再分配,反户籍制度,不患贫患不均)。"没有资本家压迫的均贫富的自由",称之为"新自由主义";而令冲突矛盾更复杂。如果哲学故意加以复杂化,这些简单的概念必定能够变为不可解。但是在"默认权益归于个体"的校验下,则是传统人士为之色变的洪水猛兽:"违法"非法!
民主社会没有公共上的绝对权力,当然不可能存在牵细纠微的"查禁违法"的公共威权,也就根本不存在违法可言。道德是个体私有的,法律是公共的合约,那么当然不存在"严重缺德=轻微犯罪=违法"的中间地带。因此也就有了越来越常被国人引用的西方司法惯例之"米兰达忠告"和"罪名未成立,嫌疑人还不是罪犯"。而在东方传统之中,由于存在着缺德与犯罪的中间地带,在封建社会和民国蒋介石的改革中,则通过"保甲连坐"的方式翻译成"见义不勇为者违法",因此中国古代连证人也关到监狱中等死(《狱中杂记》)。
民主社会不存在查禁违法的绝对权力,也表现在西方警察权的局限性。当警察也只能以"规劝""取证"的方式"治安",严重违法则由检察部门立案起诉时,意味着与私人自卫执法已经没有什么不同。私人和自治群体,同样可以采用警察的"(依法)规劝""限制自由(如抓住小偷,强盗)""马上通知警察部门"的方式,维持本身社区的治安。因此在国这样的民主社会,居民本身就是业余的警察,警察则是专业治安的居民。琳琅满目的恶法,只不过是彼此"规劝"时之所据,绝大部分情况下在彼此交涉之间私了,治安成本低廉。
东方社会的居民引起了锦衣卫和东西厂的兴趣,随便找个"违法"的罪名抓起来(总有一条法治死你),西方与之麻烦有点形似的所谓"违法后果",就是让检察部门或其他民间人事Charge"起诉,检控",中国人称之为惹官司。"惹官司就是惹麻烦的,打赢官司也要脱一身皮"。这种中国文化的传统经验,在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美德社会中,大概是真理级的经验,在"向原告倾斜,鼓励讼棍"的社会(如罗马帝国)也不失真理。西方文化仍存在大量的传统残余,讼棍如果是一个成功的行业,则民众也害怕彼此惹公司。
理论上可以通过向被告倾斜,为原告起诉增加门槛等办法,减少讼棍的现象。但实际上西方社会对付讼棍的办法更为简单有效,那就是社区自治,"被告人所有地法院掌司法管轄权",后者实际上就是向被告利益倾斜,疑过从无之意。彼此害怕无厘头惹官司的民众,会彼此挑文化相近的邻居而聚居,自然产生排外的自治;因此而减少了内部的摩擦。无论是内外的讼棍,本地自治法院不是空降的,法官裁定是否接纳无厘头的"无事生非案",也足以把绝大部分讼棍驱逐出社区。这样就在实际上解决了导致罗马帝国覆灭的讼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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