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律师集团不是在辩护,在互联网上斗争口水大字报;
不是在"谈案情,讲法律",而是"偷换概念比哲学,讲道德"
李双江伉俪"极高的(无罪辩护)期望"强制律师"极左化,大字报化";
辩护集团非常不明智的"神通广大",极其不利于李天一在本案中的利益最大化;
由于李天一辩护集团,一直以来,既缺乏法律常识(笔者并不怀疑这批律师背诵条文的应试能力,但是把法律理解成道德,显然是错误的),又违背辩护常理(没有针对犯罪事实和),明显地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对受害人道德妖魔化);因此在"轮奸事实=轮流发生性关系+受害者不同意"的明证的犯罪事实面前,对该辩护集团的任何反驳,如果不是质疑这批律师本身的人格和职业资质,就是质疑司审法庭是否将出现预期的腐败。前者会被此辩护集团,声称是"遭到人身攻击";后者则可能意味着对党国执政合法性的质疑。
可以看到李天一辩护集团采用的是互联网上口水仗中,偷换概念的哲学大师的斗争技巧。当这些哲学大师偷换最基本的概念时,我们不得不质疑他们"参与讨论的发言权(因为这里是互联网)",而当这些人以特权阶层的口吻和角色发言时,如明目张胆地否认文革和大饥荒中的平民死难;又将令网民不得不质疑(被他们冒认的)党国的执政合法性;这种质疑一旦遭到管理员或宣传部门的压制,就会"质疑从真",自作聪明的言论管制部门,实际效果就是为党国"引火烧身",但当初冒认党国刺激网民的左棍,却未必真会替党国卖命!
当我们早就熟悉了互联网上左棍的辩证法口水仗,自然能够洞悉李天一辩护集团的黔驴技穷。这种洞悉可以从,李天一案中先后三任辩护律师已经知难而退,得到旁证。李天一及其代理人(主要是其父母),为律师设定了一个,对于平民来说是过高的"必须无罪辩护成功"的要求。但是在一个普遍地不缺乏"成功学"信仰的道德社会中,"没有不可能,只怕有心人" ,"轮奸事实明证,必须完成无罪辩护",对于一位帝国将军级的革命艺术家来说,可能是普通律师不能理解的稀松平常的小事。李天一成长过程,似乎证明了这一点。
在此羊撞篱笆两头为难,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三任资深律师知难而退,不难理解新的律师只愿意接任"法律顾问(诱导舆论)"!以及如果真有一些律师,因为某种个人原因(比方说急缺这报酬开饭,或者很希望攀上李将军这家革命豪门)接下此辩护任务,既要尽人事,又要显得很卖力,用貌似辩护的道德攻讦的大字报,却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恐怕是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同时也是最能忽悠委托人的"辩护策略"了。如果这班子律师骨子里这样忽悠李家,多少有点缺德;如果他们确有搞定司审法庭的铁哥关系,那只能赞其"牛逼"!
如果辩护顾问的律师们,只是忽悠而不是牛逼;那么他们的忽悠思路是很清晰的。案发之时指责公众,明里暗里威胁媒体,不要曝光本来应该透明的涉案细节,(只有受害者姓名和身份不宜公开)。此时他们的道德大棒是"违法"。但是违法是"人治,法家暴政"的特征词;因为无法达到"受害人举证"的诉讼,因此只是道德大棒。李家集团在案发之初,就滥用了"未成年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条款,非常过分地威胁公众;如果不是准备让公众接受最终极不自然的判决,在案发初就尽可能激怒受害人和公众,让人实在难以理解。
李家辩护集团力图掩盖本身犯罪细节后,似乎就"掌握了独家权威细节";随后透露与本控罪无关的,诸如"酒吧可能有卖淫"之类的故事,(典型的细节理性主义)。但显然只是猜测的故事,否则不会申请有关部门调查。此乃典型的"谣言惑众"战术。辩护集团显然自以为那是大惊小怪的细节(受害人可能是妓女啊,不值得可怜啊),可以利用传统文化歧视"女性错"的习惯,让轮奸犯反而变成被勾引的受害者,因此才会"案中案,一定能翻过来""如果轮奸的妓妇女,小李获罪就比窦娥还冤"的舆论诱导,但与法律显然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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