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美国渐渐废除传统恶法,中国向西方传统恶法接轨

美国渐渐废除传统恶法,中国向西方传统恶法接轨

对比一下中美两国在"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上的区别,也可以让认同废除此恶法的公众,了解自然转型的正确路径。首先要肯定中国统治者向美国(西方)学习的诚意,至少在形式上,中国已经实现了"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其次,中国修改了自以为美国同类模式中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地方。象美国"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的认定,是由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申请,自行举证,由法庭建议陪审团认同(陪审员可以拒绝),在罪名成立后,再由法官量刑时作减免参考,同时裁定被告代理人负有向受害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而中国是政府领导的合议庭制(美国法院独立于政府,美国司法不是政府),因此不可能象美国那样,由陪审团裁定是否接受被告辩护人提交的"精神病"的举证。尽管在精神病举证责任上,条文中固然没有强调"辩护方举证精神病证据",实际操作中也是由刑侦方(公诉取证)对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因此尽管一些刑法专家称,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是规定辩护方举证",但实际上是却是"公诉方举证"。换言之,任何被告人都被默认有精神病,直到被公诉方证否!这样就为"刑不上大官,罪不入权贵"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ps:咱国举证责任倒置极其普遍,若有责任不倒置,则纯属偶然之疏忽
ps2:辩护方一般无力举证精神病,但咱国又非要穿这条人道遮羞布,也就只能变成公诉方-原告举证了

至于中国的法院是党和政府领导的,中国没有陪审团的特色,不必再提。退一步而言,在美国已经基本上接受了个体普世的价值观的社会,陪审团当然一般会表现为个体价值观。而在基督教马恩毛孔儒的传统社会,陪审团弄不好也象有中国特色的辩护律师,冲被告人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然后冲原告受害者称"要顾全大局"……。传统文化无孔不入,光是体制上引入陪审团,估计也不会太顶事。更何况中国没有自治,各级法院差不多就是"各级政府的城管机构"。则挑选陪审团,比选两会人大的代表还困难,其实是不可能。

中国目前还没有听说过,法庭在裁定被告因精神病而减免刑事责任时,仍然不能减免包括其监护人要向受害人赔偿的民事责任。不如正如郑民生陈水总等人显示,这些罪犯就算没当场死掉,其家境根本上就没有可赔之财。就算有所谓民事责任,甚至还算不上空文一纸!而在美国一般案件由于是辩护人举证,能够出钱搞定的人总不至于太穷,因此法庭裁定的赔偿责任,相对而言就有差落得多。实际上也意味着强制嫌疑人家庭,如果不是病案证据非常确实的话,是否值得花如此多的(倍加许多杠杆),举证被告有精神病而减免

最后,美国是一个慎用死刑的国家,同时又有与监狱同等级的"设防性精神病院",同受政府部门监管(美国一直有人建议,把监狱承包给私人公司,由政府监管了事)。与正式监狱的区别,是少了许多囚犯娱乐设施,而多了一些精神病医生,"治疗期"至少不能短于刑期。类似的设防性精神病院,可以在电影如《飞越疯人院》《未来战士(第二集)》中看到。此类所谓的减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院,实际上比关进监狱还苦逼!不难想象,美国的被告人,一般都不愿意被证为精神病人"减免",宁愿老老实实到监狱服刑了事。

美国尽管还没有实现最后一步:由受害者裁定"精神病减免"是否成立;但是基本上堵死了严重刑事犯罪的控辩交易的路子;但是基本上已经将通过精神病造假而获得司法利益的途径给堵死了。中国已经开始对非政治犯罪慎用死刑;但是费用和财政的关系,根本没有类似美国式的"设防型精神病院",更没有保证"关押治疗期不短于正常刑期"。同样由于财政压力,中国监狱假释开免的程度,比起美国监狱要大方得多!一般刑期一半就可以假释,只要有条件就可以保外就医。因此也就在事实上"刑不上官,罪不入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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