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科学中的理论没有证伪的价值,但可以被个体拒绝;
传统理性主义以理论为核心(理论主义),实证科学的理论仅供参考(个人主义);
智能模型(理论)是"精神病患者犯罪是否可以被谅解"的唯一可能有效的论证途径;
"精神病犯罪减免刑事责任"之侵犯人权,在于否定了受害者对谅解的自主判断权;
在实证科学的体系标准中,理论不是传统观念中的"科学",而仅仅是在客观限制下,对实证采样归纳分类后,逻辑一致的信息组织(解释)。理论不是"根据",而是帮助对实证满足客观限制的解释,这是与常常被引用的传统观念中的"科学理论"极大的差别。用此标准衡量马克思主义,则马克思主义的采样,既非全面,很多也不真实,更重要的是没有满足社会进化论的客观限制(短缺)。用同样的标准衡量于目前常被引用的精神病学理论,就会发现其实证采样和分类基本上是真实的,但并没有相应的客观限制,也无从验证。
精神病学理论,是从基础采样实证再归纳"理论"的,培根-笛卡尔方法论的体现,可以理解为"从下(基层实证)而上(理论)"。从人工智能和生物智能的模型出发,类似于社会进化论那样,是"从上(从目前唯一可运行的的智能模型)而下(解释既有的实证)"。不过,社会进化论对实体社会学的限制是客观性的,而我们却不能肯定,宇宙间没有第二种智能模型;尽管笔者无法想象其他模型的可行性;但毕竟无法证实,人类的智能形成,必定与人工智能的流程类似。因此人工智能模型也是理论,仅仅帮助理解既有的精神异常。
无论是精神病学理论,还是人工智能模型,都是不可能证伪的,原因不是马克思主义和基督教教义那样,是"神圣而不可证伪",而是无法找到实证验证的方法,——>只要是科学理论就是不可能证伪的。因为科学理论本来就是连结"客观限制"与"实证"之间的"非实证"环节,如逻辑示意图:[客观限制——>科学理论——>实证采样归纳];因此科学理论必定是无法证伪而具备个体思想特征,但可以被不理解者拒绝,此即个人主义。这一点也是波普尔证伪之所以是废话的地方,也是哲学家不可能被波普尔证否的原因。
ps1:此处涉及到培根-笛卡尔科学方法论最深层的逻辑错误"理论"的位置;哲学这种思维垃圾最后的避难所;
笔者不厌其烦地介绍精神病学理论与人工模型,这两种理论(各自的观点)在实证科学体系中的"科学地位",目的就是不希望读者,把理论误以为科学,甚至误认为是"权威的标准答案"。读者也不妨自行搜索一下自已的记忆,您所见过的所有其他任何理论之中,有没有象笔者这样的"自我检定,任君采信"的自觉性?这就是个人主义者与理性主义的区别。那么例如对精神病理的解释,是否具备"精神病犯罪司法减免"的"权威意义"?逻辑一致的解释必须引入实证科学的基础:奥卡姆法则!"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
ps2:理性主义更不易引起字面误会的提法,可能是"理论主义";
在精神病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法学命题之中,已经存在实证的实体,是犯罪人的刑事罪案已经是铁板钉钉的事实;这是命题成立的前提;因此奥卡姆法则在此的意义就是,"如果没有找到减免刑事责任的证据实证,就不能作为减免的根据"。因此,如果精神病学的理论本身是不能作为实证的话,意味着根本不存在减免的理由。由此也可以看到,源自基督教传统恶法的命题本身,是建立在"犯罪人已经明确犯有罪案的前提下,如果找不到证明犯罪人不是精神病的证据,犯罪人自然减免刑事责任"——>这就是该命题侵犯人权的地方。
因为"精神病患者不能减免刑事责任" ,本来就是人权法治前提下的常识!但居然成为被神圣化而不可证伪的"人道主义进步"!这就是笔者要解释如此常识,不得不从知识论入手,几乎完整地介绍了整个科学体系、知识论、智能理论,(实证的)人工智能和几乎整个精神病和医学体系的知识后,才能让不明所以然的读者(无论支持笔者观点还是反对),明白"精神病患者不能减免刑事责任",并不是此派彼派口水仗中的又一种哲学观点,更不是凭空以来的又一个哲学断言,更不是哲学鬼子对人不对事的人身攻击中的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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