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改革还是革命,都不可能实现自然转型;
无论是否一人一票,传统文化的综合表达,就是传统本身;
"反谷物法,废除旧制度恶法"有的放矢,杜绝了借革命和改革的混水摸鱼;
"反谷物法,废除旧制度恶法"实现了有效而低损的"革命"目的;
自然转型必定是恶(习惯)法已经被基层抛弃,统治者追加确认;
"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恶法的废除,作为自然转型中实战侦察,本身就说明了,无论是从上而下的改革,还是从下而上的革命,都不可能到达自然秩序的彼岸。因为"上层建筑"本身就是对传统文化的妥协,传统文化群体对"统治者的革命",只不过用强调传统文化的方式,更换"背离传统"的统治者而已。此即各路信仰群体所持的,所谓"缺乏信仰,道德滑坡,今不如昔"等革命理由之故。就算社会公众中有少数如笔者之认清恶法的人士,但裹挟在"一人一票(枪)"之中,传统文化的综合表达,也就是传统的本身。
倘或类似笔者这样"看透了恶法"的人士夺得大权,是否就可以强行推动"废除恶法"呢?这就是民国晚期的中央政府的困难。因为传统之所以为传统,就在于它承载着上层建筑,法之所能执行,在于下层民众的传统大脑所能理解。因此在上层废除与不废除,在下层不但会遭受强烈的反弹甚至导致革命;而且具体执法操作上,也会与先前差不了许多。民粹反而会抓着一些"疯人说疯话受了刑"的例子,作为又一项革命理由,不会遭受传统群体怀疑。美国奉行"默认权益归于个体"宪则已经有两百年,仍未完全废除此恶法,可见一斑。
用"反谷物法,废除旧制度的恶法"理解自然转型,较之"革命"更为具体,不需要"波澜壮阔",自然也就杜绝了借革命浑水摸鱼的可能性。如同心脏瓣膜作为回止阀,不会让"脏血"回流,心脏的搏动就高效,而不需要太有力。相反风湿性心脏病人(还有先天心病人)的瓣膜损坏,心脏就必须搏动得更有力,并出现代偿性增生,以便能够"更有力",实际上就是"心脏效率低下"的证明。这与革命如果不能杜绝混水摸鱼,大政府不能杜绝寻租逐利,则看似强大而政府和波澜壮阔的革命,只不过垂死心脏病人的"心声"。
不妨这样说,"反谷物法,废除旧制度的恶法",实际上解决了"如何有效而低损地革命"的问题。但是正如"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所遭受的传统群体下意识的围攻,"不革命的反谷物法"照样遭受到革命信仰者的围攻。笔者真的希望这些人,不但能理解《旧制度和大革命》,最好能真实了解一下晚清1900-1989年新五四被镇压,近八十的中国"大革命史",自已了解一下,革命分子自以为"启蒙愚民"的思想之错误,有那条没有出现在那九十年之某一前辈之中?或曰中国大革命止于1976年,笔者则希望已经终止于1989年。
迈向自然秩序的转型,都必定是自然转型,其中有可能存在"独立(于传统社会的)运动",但不会因革命而实现自然转型。从法学进程而言,自然转型必定是传统恶法已经在基层中被抛弃了,而被统治者作为"顺应民意的政绩工程"加以确认。自然,高帽子会扣到统治者的头上,但是恶法既然已经被废除,又何必介意统治者自我吹嘘?以"精神病患者减免刑事责任"恶法,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否认"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穷人……适用减免刑事责任"而冲突于传统习惯,是确认"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之"控辩交易权益归于受害者"。
以李天一轮奸和东莞抓宝马的郑民生案,养烈犬伤人案等而论,争论案犯不是未成年人,滥杀无辜的凶手是否抑郁症,或者宠物狗是不是可爱得能免除主人的刑事责任,就会陷入"细节理性主义"的陷阱,而忽略了在具体个案中裁定上述"减免理由是否成立"的天赋的绝对权力,在于遭受犯罪后果的受害者手中!受害者不承认减免理由,一律按正常成年人的犯罪处理。由此也可见药家鑫案中的是非曲折是清楚的,药犯是该死的;但如果能重复张妙家属的谅解,还有一线生机;张家既然拒绝谅解,当然也不能再索取控辩交易报酬。
ps:"原告独立上诉权(推翻非经原告认同的刑事减免理由)"即体现了本文法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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