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理性主义"即对心证原理的否定,是"宣传观念"的信仰;
"细节理性主义"近似于"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民主"误区;
朝野造谣集团和所有国家的宣传部门,都是细节理性主义的奋斗者;
李天一的"轮奸罪"不是道德上被扣帽子,辩护集团仅仅以细节理性主义的方式"拒不认罪";
亚马孙吼猴,群儿小吼门大;两群对吼算打架;左棍那些演艺式的愤怒,总让人想起吼猴成郡大吼时,猴群们双手抖着树枝时的颤抖。在吼猴主义的宣传口径下,中国梦越来越象谣言,如果本意不是集体主义的恶梦的话。
习惯于扣帽子的人,会以为细节理性主义(rationlism,depend on details;笔者原创命名,可以按英文习惯,取名为detailism)是一顶政治帽子,实际上它是社会进化论中最基本的"心证原理",即"个体意识主权,是最根本的不可让渡的个体权力"。被心证原理所拒绝的细节理由,又非要侵犯他人的意识主权,或侵犯于既定的契约,就是"细节理性主义"。因此细节理性主义并不是一顶帽子,而是上述侵(犯人)权的言论的逻辑结论。如同李天一的轮奸罪,并不是扣给李天一的帽子,而是他涉案的证据被公诉的控罪与定罪。
从诸如秦火火和董良杰那种造谣,以及官方对谣言的恐慌及打谣罪,在笔者博客中的左棍口水跟贴(笔者只注意从自已博上左棍贴中,复原左棍的人格轮廓),以及在李天一辩护集团的口水战士的言行中,从人民日报系特别是环球时报,以及似乎是人民日报系政治对手的南方系中,都可以看到细节理性主义的手法。理解细节理性主义后,很容易理解,支持所有这些实际上都是形形色色的宣传和反宣传的起哄,都不是什么意识形态,而仅仅是细节理性主义。他们都相信铺陈更多的细节意味着更多的真理,从而对细节过分重视并投资。
细节理性主义的误区,近似于"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误区。两者不能说等价也是相关。对于靠起哄的声音和铺陈的细节,作为对"多数"的简单标准的话,类似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百夫长会议的表决,那方起哄的声音大那么"赢"。这种最原始的民主形式,可以称之为"吼猴式民主,起哄式民主"。在被认为是吼猴式民主的游戏规则,宣传就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手段,因为宣传的效果,就是让这群吼猴,听起来声音特别大,大V带动着匿名看起来人多势众,细节特别多,被质疑的细节特别少,废话毅力特别强,那方似乎就赢了。
强调细节理性主义的定义,以及其依据合法契约赋予约法各方的"拒绝细节理性主义"的权利,是为了说明李天一轮奸案中,其辩护集团无论是在庭内辩护,还是在庭外宣传中;或者是其同情者所能说的所有理据,在逻辑上都是非常典型的,与此案证据与控罪无关的细节理性主义。在互联网中经常碰到"非要争论"的五毛左棍,由于互联网上不应该存在强制接受某一既定观点的机制,因此不容易进一步介绍细节理性主义的含义。李天一轮奸案,由于李天一的自主行为而导致的控罪作为"观点",可以帮助理解细节理性主义的内涵。
首先要明白李天一的控罪,不是第三方道德扣给他的帽子;而是他在适用"轮奸罪"的中国国内法地区,被认为自主完成了"轮奸罪"所需的证据要素,从而形成了控罪。因此李天一轮奸成为控罪,是因为受害人提出了相关的指控,此指挥得到了刑侦部门的公证;因为这些被公证的证据,才有了对李天一的控罪。在检控方已经举证后,如果辩护方不能够证伪这些证据,控罪就自然成立!这就是李天一在本案中罪名成立,根据中国国内法作为公共约束的约法契约,所需要的全部细节。超出此范围的任何细节,无论真伪都是垃圾细节。
无论李天一在绝对真相的意义上"是否轮奸了受害者"或者"李天一仅仅被轻饶了3.5年刑期,是否有违绝对正义,不够绝对公正……之类!",非常遗憾的是,李天一的辩护集团,自费的或被付费的李家水军,以及所有李天一的同情者(无论是否"专家"),他们所能提出的论据,都不是证据,甚至不是对证据的质疑!而只不过是与本案所需的最基本的细节要求,完全无关的细节理性主义。如果说在庭外宣传中,李家水军宣传部门只是造势,不择手段!甚至在法庭上,李家辩护人实际上完全没有质疑证据,只是"拒不认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