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

中国梦越来越象谣言

"细节理性主义"即对心证原理的否定,是"宣传观念"的信仰;
"细节理性主义"近似于"少数无条件服从多数"的"民主"误区;
朝野造谣集团和所有国家的宣传部门,都是细节理性主义的奋斗者;
李天一的"轮奸罪"不是道德上被扣帽子,辩护集团仅仅以细节理性主义的方式"拒不认罪";

 

亚马孙吼猴,群儿小吼门大;两群对吼算打架;左棍那些演艺式的愤怒,总让人想起吼猴成郡大吼时,猴群们双手抖着树枝时的颤抖。在吼猴主义的宣传口径下,中国梦越来越象谣言,如果本意不是集体主义的恶梦的话

习惯于扣帽子的人,会以为细节理性主义(rationlism,depend on details;笔者原创命名,可以按英文习惯,取名为detailism)是一顶政治帽子,实际上它是社会进化论中最基本的"心证原理",即"个体意识主权,是最根本的不可让渡的个体权力"。被心证原理所拒绝的细节理由,又非要侵犯他人的意识主权,或侵犯于既定的契约,就是"细节理性主义"。因此细节理性主义并不是一顶帽子,而是上述侵(犯人)权的言论的逻辑结论。如同李天一的轮奸罪,并不是扣给李天一的帽子,而是他涉案的证据被公诉的控罪与定罪

从诸如秦火火和董良杰那种造谣,以及官方对谣言的恐慌及打谣罪,在笔者博客中的左棍口水跟贴(笔者只注意从自已博上左棍贴中,复原左棍的人格轮廓),以及在李天一辩护集团的口水战士的言行中,从人民日报系特别是环球时报,以及似乎是人民日报系政治对手的南方系中,都可以看到细节理性主义的手法。理解细节理性主义后,很容易理解,支持所有这些实际上都是形形色色的宣传和反宣传的起哄,都不是什么意识形态,而仅仅是细节理性主义。他们都相信铺陈更多的细节意味着更多的真理,从而对细节过分重视并投资

细节理性主义的误区,近似于"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误区。两者不能说等价也是相关。对于靠起哄的声音和铺陈的细节,作为对"多数"的简单标准的话,类似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百夫长会议的表决,那方起哄的声音大那么"赢"。这种最原始的民主形式,可以称之为"吼猴式民主,起哄式民主"。在被认为是吼猴式民主的游戏规则,宣传就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手段,因为宣传的效果,就是让这群吼猴,听起来声音特别大,大V带动着匿名看起来人多势众,细节特别多,被质疑的细节特别少,废话毅力特别强,那方似乎就赢了。

强调细节理性主义的定义,以及其依据合法契约赋予约法各方的"拒绝细节理性主义"的权利,是为了说明李天一轮奸案中,其辩护集团无论是在庭内辩护,还是在庭外宣传中;或者是其同情者所能说的所有理据,在逻辑上都是非常典型的,与此案证据与控罪无关的细节理性主义。在互联网中经常碰到"非要争论"的五毛左棍,由于互联网上不应该存在强制接受某一既定观点的机制,因此不容易进一步介绍细节理性主义的含义。李天一轮奸案,由于李天一的自主行为而导致的控罪作为"观点",可以帮助理解细节理性主义的内涵

首先要明白李天一的控罪,不是第三方道德扣给他的帽子;而是他在适用"轮奸罪"的中国国内法地区,被认为自主完成了"轮奸罪"所需的证据要素,从而形成了控罪。因此李天一轮奸成为控罪,是因为受害人提出了相关的指控,此指挥得到了刑侦部门的公证;因为这些被公证的证据,才有了对李天一的控罪。在检控方已经举证后,如果辩护方不能够证伪这些证据,控罪就自然成立!这就是李天一在本案中罪名成立,根据中国国内法作为公共约束的约法契约,所需要的全部细节。超出此范围的任何细节,无论真伪都是垃圾细节

无论李天一在绝对真相的意义上"是否轮奸了受害者"或者"李天一仅仅被轻饶了3.5年刑期,是否有违绝对正义,不够绝对公正……之类!",非常遗憾的是,李天一的辩护集团,自费的或被付费的李家水军,以及所有李天一的同情者(无论是否"专家"),他们所能提出的论据,都不是证据,甚至不是对证据的质疑!而只不过是与本案所需的最基本的细节要求,完全无关的细节理性主义。如果说在庭外宣传中,李家水军宣传部门只是造势,不择手段!甚至在法庭上,李家辩护人实际上完全没有质疑证据,只是"拒不认罪"而已!

2013年9月29日星期日

日本保留了最多的唐朝文化

谷物法定律在社会进化论中的作用过程"自愈定理"及停滞,进步,灭亡
谷物法定律的逆定理"马丁神父定律",民粹,专制和权利的定义

实体经济学中的"谷物法定律",可以看作是对哈耶克自由理论、自然秩序、自然转型等一系列社会观点的概括;但却是笔者归纳的原创的客观规律。如果有人争辩那不是哈耶克的本来意思,就请忘记哈耶克的话(笔者没有引用米塞斯学派的任何论点),仅仅从笔者最简单化的表述:以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为逻辑基础的市场经济,在具有最高的经济效率的同时,也意味着最根本的公平与平等,和最彻底的共同富裕的愿望所能达到最高程度;如果现实社会被认为与此最优化出入,如果不是个体过高的期望,就意味着谷物法的客观存在。

权神圣不可侵犯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是社会进化论的成本与效益的可持续性所必需的条件的逻辑结论,此人权断言也是一条客观的社会学定理;不妨称之为"人权定理",其逆定理就是笔者反复强调过的,许多人也早有耳闻的"马丁神父定律,——>侵犯人权无赢家,——>人权不是人道主义!"。马丁神父定律实际上也就是"什么是民粹"的定义和客观后果的描述。因此可以得到"民粹是对第三方的天赋的义务,即人道主义",以及"专制就是民粹的义务以权利的方式体现";和狭义的民粹定义是"民粹就是对权利的诉求"。

谷物法定理在社会进化论中的作用过程,可以称为"自愈定理/停滞与进步",其逻辑基础必须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社会进化论。自愈定理是先验的客观规律,也是每个人的生活和保健的体验:直到我们真正伤病而死或残废以前,我们都能够从任何创伤中自愈,但我们将失去生命中宝贵的时间。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包括对于国家、党派、民族,以及与民族绑定的民族文化,以及民族文化中古老的那部分(常称为传统文化),都适用自愈定理:当这些社会及其要素真正死亡以前,都能够从任何创伤中自愈,但损失的是时间,表现为停滞。

笔者从古埃及文化开始介绍,地球历史上有不止一次的"湮灭的文化,灭绝的民族",强调的就是自愈定理;而陈明远教授对于笔者所提出的"文化的湮灭"所持的异议,恰好也是自愈定理的另一种表述;只不过陈明远教授有意无意地偷换了"文化与民族,民族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定义(两两之间并不等同),以及偷换了"文化之间的互相学习"与"文化的民族载体"之间的不同概念。按陈明远的逻辑,由于日本保留了最多的唐朝文化,因此中国人马上死光了,中国文化也没有灭亡。显然,此事在日本人表述上就是日本文化的辉煌。

陈明远毕竟是文科的国产教授,辨识社会学的定义和概念非彼所长,按照天朝最高法"造谣罪"的解释,如果本身是概念混乱的话,就是"不是明知自已偷换概念"的就不是"偷换概念(的罪名成立)",——>这是比喻,——>但显然不意味着"不知道自已是偷换概念的,因此其逻辑结论就是正确的",按谣言罪中就是显而易见的常识:"谣言不因为造谣者不知道它是谣言而成为真"。但是从陈明远教授的概念的混乱中,可以看到(民族——>文化——>国家——>党派)之间,与灭亡的难度相关的"父集子集(集合论)"的关系。
ps:东西方文哲类人士爱用"高级,低级"表述上述集合关系;但是集合论可以避免对"高级,低级"的定义需要
ps:此处只是借陈明远教授曾经的"异议"说明自愈定理,顺便揶揄一下这些"文科"整体上缺乏逻辑
可以看到,党派的灭亡在此集合序列中,是最容易的;其实质是"某群人聚会的散场"——>of course!very easy!——>国家或朝代的灭亡也不是难事;但是(传统)文化就顽固得多,而民族的灭亡,除非是这个民族都死清光了,或者被完全同化了,否则民族的灭亡是最困难了。即便是犹太人这样的弱势民族,被全世界敌视,被希特勒屠杀,也没有灭绝。准葛尔是一个被清朝灭绝的民族,也只不过因为活下来的人投奔其他部族,不再作为准葛尔人;罢了。因此陈明远教授,实际上是以对自愈定理的强调,试图否定湮灭,属逻辑错误

2013年9月28日星期六

所有公民都一定是好人?

谷物法定理及社会学定理的定义,反谷物法,自然秩序的人类文明和进步; 
"社会主义原则"的任何宪法、法律、制度……,甚至从逻辑先验上就不具备合法性

 

米塞斯学派在"人权(个体权力不可让渡)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法 or 社会进化论"的结论作为逻辑前提下,无可怀疑的先验结论(除非推翻前述逻辑前提)就是主流经济学的恐慌,——>它们全部都是如假包换的伪科学!该先验结论被美国社会的繁荣、通往奴役之路和东方所有道德帝国的空前悲剧所后验;——>但也显然把持着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梦想"的主流经济学所拒绝承认,主流及其粉丝将米塞斯学派斥之为"资产阶级的,犹太人的"的"敌对意识形态";可能如N流烂律师抹黑受害者一样,只是主流的"斗争技巧"。

米塞斯学派的先验的逻辑结论,完全否定了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的总体有效的可能性,作出了市场经济意味着最根本的公平的同时,也拥有着最高的效率,(假如强行断言"效率"与"公平"不是等价物的话);也就决定了米塞斯学派的归宿,必定是某种发掘现实社会问题(如经济)背后的不合理制度(包括习惯法,如公有制)的存在和影响,从而割裂了传统文化不可能割裂的"道德,信仰,宗教,阶级"的因素。如果后者真的成为不可忽略的要素,必定是因为更根本的不合理制度,长期强奸轮奸公众利益所形成的封建权利所导致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定理,——>凡是既定逻辑前提下的先验结论,又已经具备后验的案例,就是此逻辑前提下的社会定理,或称客观的(历史和现实的)社会规律;这样定义就彻底协调了与波普尔证伪逻辑悖论的冲突,——>笔者以后称之为"谷物法定(理,规)律"。针对已经被定位的谷物法的切除手术及相关的一系列人类活动,就是形形式式的"反谷物法运动"。当谷物法被切除后,呈现出优化的社会状态,可以称之为"更接近于自然秩序的社会形态"。如"毛主义"被改革开放削弱后的中国,所呈现出的人类文明和进步。
ps:无意中得到了"社会定理,定律"在定义上的完整表达,有点很高兴的感觉

将谷物法定理(定律)应用到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上,就会得出与很多公知的直觉完全不同的,足以区别出民粹与民主观念的标准。象与个体长期甚至世袭地锁定的贫富差距,(即贫富差距在个体(及社群分布上)是固定的,长期的,世袭性质的),如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则与这一社群的"贪婪无关",而必定有着导致这种社群食利于上,向社会转移了其内部成本的机制,即必定存在某种导致不正常的贫富差距的谷物法存在。妖魔化甚至杀死灭绝原先这群人,并不会改变贫富差距的形成;只不过是换一批人,继续同样的贫富差距。

由于谷物法定理是在"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逻辑前提下得到的先验结论,因此也就在逻辑上首先排除了"市场经济导致贫富差距"的可能性,——>注意,这是先验的,不可争辩的;除非否定人权的逻辑前提,——>此结论的concur或negative,也就是民主与民粹的根本区别,也即"人权"与"人道主义"的区别。在承认谷物法定理的先验后,就可以很容易判定后验的,导致贫富差距的谷物法,如封建社会时代的等级制度;社会主义时代的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美国的凯恩斯主义和金融垄断;中国的土地财政和金融垄断,等等。

因此米塞斯学派在导致所有主流经济学及其权威、学者和粉丝的恐慌,以及这些传统卫道在恐慌中的围剿时,也导致了整个传统文化民粹群体的恐慌。因为米塞斯学派及其他基于同样的逻辑前提的实体社会学的先验结论,无歧地论证了民粹的非正义性,先验证明了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梦,必定是通往奴役之路的不可避免的归宿。其实只需要从乌托邦的狂热中稍微冷静一下,就可以发现社会主义的宪法,即便从逻辑角度上看,也不具备任何合法性,——>"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显然是结果,"结果"怎么能作为原则,成为宪法呢
思考题:宪法为什么不规定:"所有人都是亿万富翁,无忧无虑,道德高尚……所有公民都一定好人"

2013年9月27日星期五

主流经济学不约而同“通往奴役之路”的宿命

哈耶克的学术思路,米塞斯学派的"通往法学之路";
经济学"是否有普世的公共价值标准"假定的真与否的逻辑结论;
科斯交易成本理论之建构,与哈耶克"自然秩序"的针锋相对;
主流经济学不约而同"通往奴役之路"的宿命,及其保留人道主义的必要性

米塞斯学派因为"个人主义,边际效用"的逻辑前提,彻底否定了经济学通往任何意义的"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的道路。米塞斯学派因此而被右派称为"极端自由主义",被左派称为"敌对意识形态"。但是米塞斯学派也同时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通道。哈耶克撤出(计划)经济领域,成为自由主义的法学家,有着学术逻辑上合理解释。在哈耶克的晚年,已经了"(自然法解释的)人权(产权)学"与"人权前提下的人权(产权)经济学"的,逻辑上同样的表述。哈耶克的学术轨迹,反映的就是米塞斯学派发掘恶法的能力

笔者并未仔细研究米塞斯与哈耶克的所有著作,不敢断定米塞斯学派是否有陈述诸如"公共契约服务,中止人身保护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内容。米塞斯一生的学术,困于应付社会主义者和凯恩斯主义者为先锋的围剿,其一系列著作表述,更接近于是对"控告米塞斯没有底线"的自我辩护。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的通俗解释,同样陷入了社会主义者为主体的围剿,而不得不自命为"永远的辉格党人",通过深入解释不算太古老的大宪章精神,为自已"弱肉强食的市场经济观念"辩护。他们无睱全面解释整个民主社会的机制

哈耶克用"公法对私法的渗透"表达了他的法学理论所面对的传统文化挑战。但是哈耶克既没有提出"不要政府",也没有值得尊敬的批评者,指责哈耶克"不要政府这种角色的功能"。因此从答辩的角度,很容易理解哈耶克与其批评者(实际上是观点最接近哈耶克的学者,才会批评哈耶克)就"要不要政府"上,早就达成了常识性的共识;争议的只是"政府的职能有多大才合适,公法如何保持对私域的尊重",这就是《通往奴役之路》或称大宪章精神的要诣。准确地说,哈耶克是对西方右派中的左倾者,解说者大宪章精神

罗纳特.科斯大致上相当于西方左派中的中派或右倾者。对比科斯为代表的,以交易成本理论为基础的"新制度学派"与哈耶克的"大宪章派",就可以看到其根本区别。科斯派强调的是交易成本理论,证明了公法向私法的某种渗透的合理性(即新制度),理由就是微积分和高深算术论证的某种"交易成本降低了",强调"新的制度,新的立法",此即哈耶克体系中所称的"建构主义"。哈耶克的大宪章精神如果按逻辑一致的解释(哈耶克本人并不能一贯遵守此逻辑要求),就将是审查现行某种立法(制度)是不合理的,应予废止。

由此可以看到经济学之"是否有普世的公共价值标准"的假定的真与否,其逻辑结论就导致了主流经济学派认同为是后的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即通往奴役之路。不同的主流经济学派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其如何考究"普世价值标准"与计算之精确性,和算命方式(对应某种圣经及大师)的异同。主流经济学派在其逻辑假定的前提下,不得不依靠政治权力人的自觉,添加上人道主义道德的制约,否则就陷入了他们所称的所谓"缺乏信仰,没有底线"的恐惧和自相矛盾中。姑且不论其对错,主流显然不符合科学需要天无二日的逻辑要求。

当"是否有普世的公共价值标准"的假定持否定时,不可避免的逻辑结果就是以人权和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转而通过人权和产权的逻辑基础,考究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是有那一种传统习惯的不良(如公有制)或恶法制度所造成。换言之,米塞斯学派逻辑下的法学观念,不认为世界上有天生的一群恶人;如果确实有这样一群人,而必定是因为其背后有一个造就这些恶人的制度。这样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阶级斗争和颠覆性革命的合理性。同样是用科学所需的重复性之所需的天无二日的逻辑要求,米塞斯学派是能够满足的。

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

中国靠什么实现大国梦?靠高房价靠房地产?

人民日报尽管知道高房价是灾难,但是批判董藩什么呢?
董藩教授只不过说出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后果!
董藩教授是许多"主张凯恩斯主义""市场经济"的国产权威
; 
从日元韩元越南盾,了解董藩等国产凯恩斯主义权威的革命理想

 

无意中看到了董藩教授为应付人民日报评之为"信口开河"而作的,为"25年后北京房价涨到了80万元一平方米"的预言的自我辩护,及其所能提供的所有理据。证实了笔者对这批国产学者的看法:他们如果不是根本不懂经济学的(他们一般都是凯恩斯主义者),就是非常热衷计划经济的"市场派'改革'学者,摸透了大政府土地财政财政危机这些主子的脾胃。不过尽管笔者没有看到人民日报相关评论的文字,从董藩教授摘引的句子看,人民日报那位评论员也是不懂经济学,他滔滔不绝所批,无非是董专家"竟敢出言惊人"罢了

董藩教授实际上自我证明了他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董藩所有论据,都只不过是"历史数据的采摘",并且承认目前所有数据都不可靠。一般性希望房价下跌的人,会收集官方数据不可信的部分"缩小而修正之",董藩同志只不过是把类似的收集官方数据,进一步放大!按董藩这种处理,比25年后房价每平方米超过80万元更喜人形势,必定是中国经济超过了全世界总和的100倍!中国如此简单就靠房地产崛起了,人民日报如果真的讲政治,本应给董藩同志送大红花才对。董藩显然作出了一个政治上的预言,而不是经济学上的预言。

笔者看了董藩所有理据,通篇都是无可辩驳的"细节数据所能说明的结论",——>即董藩本人的信仰和选择性。这是自数学被引进经济学后,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所谓的"数学经济学""均衡均衡经济学""实证经济学"之类。如同天朝的GDP形势一遍大好,毛主席的亩产百万年,都是不可驳斥的"实证数据"一样,董藩同志的高房价信仰,从个体价值观角度上说,是不可驳斥的;从天朝要搞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上说,董藩是政治正确的。笔者尽管concur人民日报批评董藩同志的调子,但笔者真的希望作者,能够批出点根据。

注意一下董藩这种凯恩斯主义者,目前在天朝官办"经济学界",却是以"市场经济的旗手"出现,类似的还有张五常等人。再请公众注意一下,在东亚几个国家的货币中,人民币到目前为止,算是币值相对最高的。不妨看看,日元一直以每年5-10%的速度贬值,台币目前只有人民币的五分一!韩国币不消说了,跟里拉差不多,还有越南币,还有泰国币……,所以这些只有人民币几分之一到几十分之一的"外汇"(张五常建议中国收集之!),就是这些国家通货膨胀的成果!很难说这种货币贬值,不正是董藩等人期待的吗?

如果人民币的币值,真的如董藩所期待的那样崩溃,那怕变成"最值钱的新台币(注意新字)"的汇率,北京的房价肯定可以达到董藩所期待的"80万人民币一平方米"的水平,而且会大大超过!问题只不过,如果中国一直执行此种强势崛起的政策,到时各位已经早就老无所养的民众,你们手头上那几千几万的棺材本,能不能在25的后买一支可口可乐?越南目前一瓶可乐,要价10万!但是当中国仍然如宪法所规定的,非要搞什么"社会主义,凯恩斯主义,计划经济"的话,董藩教授的政治预言,会落空吗?人民日报批驳董什么呢?

董藩显然是一位完全不懂经济学ABC的凯恩斯主义的权威!因为他在信仰人民币必须贬值到越南盾(或者好一点说,韩元的水平,甚至更好一点,新台币的水平……)——>这样北京房价才能继续上涨!——>他举了几乎所有理由,唯独没有举凯恩斯主义和金融垄断的理由,没有举地方大政府过大的税收和土地财政的理由,他完全没有考虑,假如中国不走社会主义道路,假如中国真的搞市场经济,假如中国真的不需要大政府,真的放弃了金融垄断,为什么非要让人民币崩溃,以证明董藩教授是正确的呢?否则董藩的赌搏,明显压对了注
思考题:董藩这种文人,到底是真的让领导同志讨厌,还是让领导同志所中意?到底真的让民众讨厌,还是让一些民众认为"敢讲真话"

2013年9月25日星期三

特立独行才是经济学家,只有鱼才成群结队

熊彼特的"派系",及奥地利和米塞斯学派的用途

"特立独行才是经济学家,只有鱼才成群结队",是约瑟夫.熊彼特扬名天下的名言。熊彼特的学术观点也的确比较独立,一般不被归入某种学派,但也不能象米塞斯那样,有相应的同道自成一派。以此而论,熊彼特甚至比不上张五常,张五常的港产套子,出口不成转内销,好歹在天朝计划经济领域,算是有了个"张五常学派"。熊彼特不被归属某种学派,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熊彼特极少引据他人的论点;更多地以"经济学派系评论家"的面目出现,精于中庸之道地批评(驳论),拙于逻辑一致的立论,所以熊彼特什么学派也不是

不过从熊彼特对他人的批评时的论据,以及少量的立论(如企业家和资本家之类的评论),仍然可以看出熊彼特对于经济学的理解,是出自奥地利学派,而试图将其"主流化",即引入数学工具,但却苦于米塞斯所指出的"经济学缺乏(可供衡量的)常数",如果不是变成瓦尔拉斯(最后论证了社会主义),就什么也不是。熊彼特不被视为奥地利学派,另一个原因,是他拒绝米塞斯所坚持的"宏观调控(计划经济)必定有害无益"(即里根的话"政府不能解决经济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因此熊彼特不属米塞斯学派。
熊彼特将米塞斯学派,从门格尔的古典奥地利学派中区分出来是有根据的。
米塞斯学派今天一般称为"新奥地利学派"。米塞斯自已认为自已是奥地利学派的承传,但是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原理》则显然是为当时的"政府如何遂行宏观调控"而立论,并受到亚当斯密到马歇尔的"重商主义"的影响。为了平衡"出口导向为了金银"的边际效果,门格尔把重商所能得到的任何的可以"储备"起来的东东,统称为"财货"。这大致就是笔者几年前"发展用储备衡量"的思路,也是张五常今天"一篮子货币,加上杂七杂八储备"的水平
ps:"两种保障保发展"既是危机管理的思路,和如何使用已经过剩的外汇的命题,与张五常的出发点不同

门格尔是以"一个社会财货总量"衡量国家发展的水平,显然是亚当斯密《国富论》的思路,明显超过了张五常"国家储备(才能一篮子货币)是发展"的认识水平。张五常名为反社会主义,其实主张的就是社会主义,却否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本应有的(政府的)人道主义义务,便成为赤裸裸的马尔萨斯主义了。因为"财货"的边界是不清晰的,所以如果坚持门格尔"边际效用"的逻辑前提,自然到然变成米塞斯学派的"社会主义不具可持续性"的结论,而否定计划经济的一切经济合理性。因此米塞斯自承奥地利学派也没错

米塞斯学派拒绝"政府干预经济"的一切合理性解释,自然而然地引出公众的疑问,"那政府到底是干嘛的?经济学到底是干嘛的?",到了传统文化人士的大脑之中,就会变成"米塞斯学派这类经济学,对于俺(出人头地,发大财,升官……)有什么用"的问题了,答案显然是:这种经济学是没用的,有害的,让俺升不了官,不能保证俺发大财,也不能骑在别人头上!——>理解完全正确!——>所以就成为了天朝宣传部门联合愚民公知围剿的"敌对意识形态"了。即使不那么左棍的人士,也不见得完全理解米塞斯学派的用途

米塞斯学派拒绝"政府干预经济"的一切合理性解释,但并不是否认"经济现实中不存在问题",自然而然地逻辑结论是:"如果经济现状是不令人满意的,一定是存在干预了它令人满意的(即哈耶克的自然秩序)的状态的外来干扰",就象如果一个人如果不是健康的,一旦是染了什么病;因此解决经济令人不满意的病灶的办法,就不是"鸦片止痛,饮鸠止渴,治标不治本",而是要找到病根,消除此病根,则经济自然而然就会自愈。导致经济有病的病根,又意味着必定是经济自然,存在某种不当地干预了,即存在某种"谷物法"

2013年9月24日星期二

熊彼特的妥协和逻辑错误

埋葬凯恩斯主义,让经济学走下神坛
经济学只有在预测"死亡,死因"时才有可能是科学;
善察人却不知已的约瑟夫.熊彼特,熊彼特的妥协和逻辑错误;

 

"埋葬凯恩斯主义"的常识性动议,遭到了绝大部分经济学家的围剿,原因也正是因为,绝大部分经济学家,如果不是荒谬的,就是邪恶的;如果不是没用的理论,就是高明的骗子。此处所指的,并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这类所谓的"科学的政治经济学",还包括西方几乎所有流派的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只不过是集诸般邪恶、荒谬和骗术的大成;而已。"埋葬凯恩斯主义"的动议,饱含着一个不可回避的结论:应该让经济学走下神坛了;除非为经济学套上客规实证的约束,让经济学不再成为一门"计划苍生"的神学,从而成为科学。

经济学只有在"预测灭亡,预见死亡"的时侯,才有可能成为科学。但是一旦当经济学试图进一步预测"灭亡,死亡"的准确时间和方式,就将因为过分的细节化,而必定成为伪科学。当经济学能够作为科学时,最大的作用就是在"预测灭亡,预见死亡,预期危机"时的逻辑根据。社会公众对这些逻辑根据的关注,如同医生诊疗病人时提供参考的病因,治好了病就好了,当前病因的"死亡,灭亡"就可以避免了。社会进化论的客观约束,决定了世界上不可能存在能够"预见成功,如何成功"的经济学。那种"经济学"其实是成功学

熊彼特正确地指出了,包括瓦尔拉斯、马歇尔、凯恩斯等人的"预设社会主义"的逻辑错误,(更不用提马克思),可称得上是慧眼;但是熊彼特本人的学术理论,犯的是同样的错误。熊彼特终其一生,都没有搞明白,服务于大企业的"商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学)与"社会经济分析(让政策最优化)的经济学"之间的区别。熊彼特总是用企业中(适用数学分析)的理由,去论证社会中也适用(计划经济)的规律。这也正是今天绝大部分,以"金融,会计,统计,企业管理,营销"专业而自命的"经济学家"的误区。

熊彼特的逻辑错误同样是忽视了,任何经济学理论可能具备科学性的前提必须基于产权!即自已具备支配当前资产的绝对权力,并对其错误的后果负责,并具备承担错误后果的财产和信用能力,以作为享有其增益的必要条件,(此处可以帮助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歧义和概念)。因此熊彼特的所有理论,都是基于企业家对自已的企业产权的绝对处理的权力,这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无可争议的权力,但也正是被社会主义派别的"经济学家所非议"。熊彼特的错误也如同科斯,不去强调产权的绝对逻辑前提,却强调"数学论证社会意义"。

可能是试图与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派别妥协,熊彼特试图在语义上区分"资本家"与"企业家",大意可能是说,前者的利益是可以损害的,因为对社会是没有贡献的;后者是要尊重的,因为是社会经济活力之所系。按熊彼特的上下文,前者指"食利取息的投资者",后者指"负责企业业绩的经营和管理者"。显然,在此特定的语境下,熊彼特与马克思主义这类社会主义者,政治主张已经完全没有区别。熊彼特如果活在天朝,估计权威待遇不会亚于张五常。但是他的这种区分,在上述"产权前提"的逻辑下是不成立的

熊彼特似乎是凯恩斯主义的表面上有分歧的"敌人",(凯恩斯主义真正的敌人是米塞斯学派),但是按照熊彼特对"资本家与企业家"的定义区分,熊彼特如果不是承认自已的逻辑矛盾,就必须承认自已的结论,就是凯恩斯主义。因为凯恩斯主义的目的正是"损害食利的资本家"补贴"经营的企业家的利润"。熊彼特的逻辑要害就在于,所谓资本家的食利,本身就是私有产权的天然权力,并且其市场价值是自然贬损,因此根本不必特别区分其食利。而企业家不是投资者,他们根本不能承担其错误后果,但他们是必定会犯错误的

张鸣教授的误区

科斯理论的缺陷和张鸣教授的共同误区
科斯交易成本理论,没有抓住"对自已负责=破产法"的要点;
张鸣教授对"权力=支配他人的能力"的误区

 

科斯同志的创意思维及其逻辑上的缺陷,概括起来并不复杂。咱一来算是悼念科斯同志的创意让大批中国公知思维错乱;二来是在目前"土地财政的不归路<——>破产法的必要性"命题中,必须排除诸如"科斯交易成本理论"被曲解的干扰信号。《破产法》的科学性质,体现在"谁主张,谁维护,谁负责自已的成本及后果"上,实际上就是个体主义"对自已负责"的成文法。但是如果在"贵族特权变产权"后再辅助以"科斯交易成本"的最优化,就成了"成本转移"!则承受着被转移成本的痛苦的贱民,将是天然破产的命运。
ps:自已造成的破产与"被转移成本(如被抢劫)"而破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民粹主义和马尔萨斯主义,就是后者的合法化甚至神圣化
如果不考虑成本转移的政治事实,(科斯定理只不过是对此事实文过饰非时,
近来时髦的被称为经济学的哲学烟幕),那么破产法与凯恩斯主义及科斯交易成本之类的经济学"主流理论"的重大区别,就在于破产法强调的是"自已对自已主权内的后果负责",而除米塞斯学派以外的所有"经济学说",都是强调"存在着总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绝对真理",即"计划经济肯定是最好的,如果目前仍然糟透了,那是没能找到正确的计划经济的方法"。显然在此不可能被证伪的信仰之下,逻辑结论当然就是大家伙儿忍受痛苦,追求真理了。
《破产法》之所以是市场经济所必须,就在于它所强调的,就是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的行权,必须对自已行权的后果负责!而包括基督教在内的全部传统文化的所谓人道主义,他们妖魔化"破产法"为"物竞天择,弱肉强食,丛林法则……"之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在似乎是"向弱者倾斜"的道德标榜,引诱愚民牛二自以为不必对自已的民粹后果负责时,而在逻辑上(先验)和事实上(后验)剥夺了个体不可让渡的主权。这就是政治化的人道主义!古往今来全世界各族社会的"通往奴役之路"的共同的经济和政治逻辑。

在此先纠正张鸣教授对"权力"在概念上的误解。张称权力是"支配别人(的能力)",这种定义即便不称之为错误,它也是无法在逻辑上与相关概念(如权利)达成无冲突的统一,更不要说"支配别人"是有成本的。世界上存在着"支配别人的权力"的现实,但根本不存在"自然而然支配别人的权力(即具备可持续性)"。社会进化论可以将语义上的无比复杂加以简化,成为"如果不是消耗自已的成本,或者通过互利契约行使的权利(意味着先付出),不存在支付别人的权力"。换言之所谓权力,实际上是支配自已的那种能力。 
张鸣教授是名为政治学的历史(文)学家;而不是经济学家;但是张鸣教授在"权力概念"上的错误
,与绝大部分经济学家的错误一模一样;他们都假定了世界上存在着"自然自然统治贱民,计划苍生的权力",因此而指望为此权力套上"人道主义的缰绳""用人道主义,把统治万民的神赋权力,关进笼子里",——>这也正是古往今来通往奴役之路的政治逻辑。除米塞斯学派以外的经济学家们的所谓"经济学理论",只不过是"如何善用这种天赋的,计划苍生的万能权力时,能够达到某种统计指标(如GDP)的最优化"而已。

当主权及其共同体(如国王,党和国家),拥有了计划苍生的神圣权力时,也就意味着贱民阶层"被转移成本",在绝大部分意义上必定破产的命运。尽管每个悲惨世界中总会有五花八门的跳出地狱的成功学及其安例,但绝大部分人不得不为了生存,求庇于国王和党和国家的人道主义庇护。显然,贱民政治与经济地位的卑下与承受社会成本的痛苦,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所意味着成本转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逻辑关联。当公有制的人道主义理想,实际效果只不过是制造最大程度的贱民时,人道主义在短缺中成为极权,也就无可避免了

2013年9月23日星期一

天朝帝国颠倒黑白

冒充精神病的宇宙真理的文化大革命的错乱的伟大
能够三十年如一日地颠倒黑白的错乱,毛主席的文革其实挺伟大的; 

 

昨天博文中,误把薄熙来的无期(细节之一),当成了死缓。不过完全不改变全文的观点和论证,这也是实体社会学的大历史观(大现实观)的特点。说实在话,笔者其实真的不太关心具体有多重,"差不多"就是了。一边意义上而言,实体社会学的"非细节"的特点,可让所有理解并掌握之的人士,免于担忧"被造谣"。原因就在于,大历史观与细节理性主义绝缘,既然结论是个体的(不可争辩的),细节是不重要的,那么当然不必去捏造虚假的细节,以证实自已自以为是宇宙真理的那种结论,自在就无所谓的造谣了。
ps:注意"细节理性主义"(历史学派)的逻辑,意味着"捏造细节"与"观点不正确"之间等价,因为后者依赖于前者

不过,这是从逻辑的常识和常识的逻辑而言的,神奇的国度之所以有传统文化的特色,就在于一没逻辑二没常识。既然有广州某网民"认为狼牙山五壮士是造谣"也是造谣犯罪;那么我等认为"毛主席饥荒饿死了几千万人,甚至上亿人!"当然也是造谣了;尽管"认为是事实"在逻辑上显然不是"造谣那是事实"。但是在神奇的国度之中,至少有权严打的锦衣卫差爷们,不见得执业资格考试之中,需要考逻辑,天知道他们考的又是那种常识?还有国产教授则论证说"只有250万人饿死",因其政治正确,而绝不用担心造谣而被犯罪
ps:当"细节"和"观点"可以被混淆后,就可以根据"观点不正确"作为犯罪证据了

有此数字好恶还能严打!难怪神奇的国度的神奇的特色,总是讨厌的数字小而再小,一直变成美好数字!美好的数字是大而又大,变成形势一片大好,直到政治泡沫被大饥荒拆穿了西洋镜!——>得!那叫造谣!破坏了宇宙真理的正确形象!所以不打算给笔者送饭的网友,请不要把本文点击5000次!当"我认为的观点"也变成了"我捏造我认为的观点并造谣"时,观点和事实和造谣与叙述之间,已经不可再区分。更何况"被转载500次"和"被点击5000次"到是被的,还没说是一文一贴之数,如果累加,则人人可以被枪毙了。

如非锦衣卫正神奇的概念偷换,一位争论着"个人评价是否真实"的毛狗就有点憨蠢得可笑。这位初时冒充讨论"绝对真实的历史",然后冒充精神病人的毛狗,同样地"把个人观点偷换成事实的概念",以声讨笔者是何种类型的汉奸。其实此君可以将我们称之为"毛狗",用同样的逻辑,声称"我们认定它是毛狗是造谣",万一此君自已转发我们网友的贴子几千次,然后这头毛狗自已一头撞死!我们就将成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在咱国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这些冒充精神病的毛狗不是造谣,我们有自已的观点,反倒是造谣!
ps:注意一下"对某事的评价(是否(政治)正确)"与"对造谣存在某种细节"之间的偷换效果,及其中政治严打中的等价

当前律师李庄先生被关在薄熙来的大狱之中,被类似的神奇特色炮轰时,他"感到错乱"。而近半年来,无论是在我们自已的博客里,一个接一个冒充的精神病人冒充要讨论我们是如何地罪大恶极,还是在人民日报环球时报之类种种让人瞠目结舌的宇宙真理的理论自信之让人感受到某种错乱,还是李天一轮奸案中,显然还算不上是李家私募水军的颠倒黑白,无不以同样的逻辑,同样的方法论,给人以同样的"黑白总是可以被颠倒"的错乱!这种错乱居然被最高法解释成精神正常的标准,并且呢称"法治"时,错乱就不仅仅只是滑稽!

从错乱所能达到的水平而言,毛主席发动的无赖阶级的文化大革命是挺伟大的,否则无赖阶级的错乱不可能被当成先进性,颠倒黑白才能成为正义,错乱才能成为精神正常!尽管基督教也有过类似的文化大革命,较之只是小巫见大巫,东风肯定压倒西风。如果您多少感到错乱除了提供点幽默笑料以外,可能还有点令人恐怖的担心的话,不妨想象一下,一个如"观点就是谣言"的错乱被上纲上线为阶级敌人而被严打,执法者如同这些冒充精神病的毛狗般的错乱,却掌握着对你杀死予夺的绝对权力!并且是惯例!它当年的名字就叫文革

国进民退的“改革”将酿造中国大悲剧

"垄断无害"和"行政垄断有害"逻辑等价;
科斯交易成本中的"最优化"是忽悠,不同条件的最优化有天壤之别;
"此最优化,非彼最优化",马尔萨斯主义"低人权优势"的忽悠;
"市场经济去特权化"有巨大的改革红利;国进民退"改革"将是巨大的悲剧


"垄断无害"和"行政垄断(计划经济)有害",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逻辑上不允许肯定前者的同时,否定后者。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并不能够为垄断有害无害提供任何论证,科斯的私有产权观念也与交易成本理论无逻辑上的必然关系,尽管威廉姆斯解释的"科斯定理"基于私有产权,但并非"科斯定理证明了私有产权",而且威廉姆斯也没有证明"人权私有角度"的私有产权,将得到(更加)最优化。简单说,当贵族特权Charter作为产权时,也有此产权前提下的最优化(如奴隶制),但显然与人权私有的资本主义有所不同。
这意味着"最优化"不是单一无歧的实证状态,只是当前产权界定前提下的演变的稳定结果。即不同的产权条件下,将有不同的最优化。不同条件下的最优化,对于社会经济的财富总量而言,可能有着天壤之别。这就是马尔萨斯主义将特权忽悠为改革的要害,即如国企、金融垄断、土地财政、出口导向、凯恩斯主义之类的特权变产权,其依赖于枪杆子背书的所谓"产权",是在向贱民阶层转移成本的条件下完成的,此时的最优化,根本就是不是市场经济的最优化。此最优化,非彼最优化,这是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逻辑上的要害。
ps:类似最优化的概念,还是"完全竞争 "

此最优化非彼最优化,也就意叶着,如果市场经济的改革遵循私有制去特权"反谷物法,反行政垄断"的方向,的确有潜在的巨大红利;问题仅仅在于,当通往奴役之路甚嚣尘上时,所谓的改革,有多大程度上可以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又多大程度上又只是马尔萨斯主义的忽悠?甚至只是民粹主义(如文革,如社会主义)的复辟?由前述分析可见,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及科斯本人的其他解释,除了细节上仍然难免有错以外,本身就已经被高估了,在整体学术上就缺乏参考价值,而且存在着被严重曲解的可能性。

秦晖先生对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评价曾经是正确的:该理论将"补贴出口(成本转移)"当成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最优化!——>这正是张五常的观念!由上述分析可知,张五常的理解,实际上是向贱民转移成本后的"Charter特权作产权"后的"最优化"。类似的还有张五常的粉丝谢作诗教授,把人民币汇率的低估,归因于"世界各国都在滥发钞票",实际上就是重复着宋鸿兵之流的货币战争,即"美元滥发了,人民币千万不要落于美元之后",两者的成本却全部最终转移到中国贱民的头上!笔者怀疑他是否真的明白自已在说什么。

事实上,就连秦晖教授后来所称的"低人权优势",就是他自已曾批评的"滥用科斯定理",即"低人权补贴了中国企业经营的交易成本,因此实现了最优化(增长)",——>显然是交易成本转移到了"低人权的贱民阶层"的最优化!其经济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正是中国体制的低人权,极大地削弱了民众的积蓄和消费能力,同时大大扩张了政府对资源的垄断,尽管被粉饰为"政府乱花钱拉动了经济增长"。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作为后验的事实,也验证了"低人权就是低效率"的先验结论。尽管仍然可以被强大的宣传所粉饰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都与"垄断有害无害"的论证,没有什么逻辑上的关系,充其量只是后者确定后的稳定状态的描述。除了科斯本人对"垄断无害"的明显信念以外,(如此所述,科斯遗憾在没有明确排斥行政垄断),科斯本人也不是论证"垄断无害论"的行家,(芝加哥学派的弗里德曼,在此命题上论证更严密)。不过,薛兆丰所介绍的科斯对"绝对垄断,并不能够任意定价"的论证(可视为正确),不但否定了自然垄断的概念,也否定了"资本自然增值,垄断者可确保强者恒强"的可能性。后者正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假定。

2013年9月22日星期日

理解垄断和反垄断的观念,误解,要害

从宪章运动前后的历史,理解垄断和反垄断的观念,误解,要害

 

初步理解了宪章运动前后,西方(英美)从封建经济迈向资本主义的历史过程,(美国独立后就已经是资本主义,比英国更早),就可以理解"垄断和垄断有害"的观念,是如何诞生自中世纪(其实就是仇富),激化于宪章运动以后的工人运动(垄断企业的资方实际上是"左派",一直被故意忽略);反垄断又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开始出现了"体制外的夕阳行会"后,因为夕阳行业作为最庞大也是最强大的"院外活动集团",将英美社会推向"通往奴役之路",其意识形态的根据与中世纪专制一样,都是人道主义之社会主义

稍稍理解以下国际贸易的事实,可以方便理解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到底是代表了某种先进性,还是彻头彻尾的中世纪愚昧的传统文化。英国在印度导致的贫困和大饥荒,并不是什么英国资本的输出,而实际上是向宪章运动所要求的"保证手纺业市场份额"妥协,限制英国先进的机器纺织业在英国本土的"垄断份额"。这种利已主义政策,在过去被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错误地解释成"重商主义""出口导向""资本侵略"。但是英国此举并没有挽救落后的英国手纺业,尽管导致了几千万印度工人的失业和上千万印度人的饥荒死亡

类似的还有后来的曼彻斯特,在德国西里西亚和法国里昂的竞争中衰落,德法纺织中心也在意大利和俄国更廉价的竞争中衰落。但是后者并没有影响德国的产业升级,而英国对曼彻斯特夕阳(纺织)行业的保护,就拖慢了英国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反之,被鸦片战争等边贸条约打开了大门的中国,尽管遭受到与印度手纺业广泛破产的命运,以致于在民国初期,中国几乎变成了零工业国家!但是晚清开始,对纺织市场几乎是零管制也是零关税保护,到一次大战后的中国,已经重新成为世界前三位的纺织大国,略略超过日本的世界份额。
ps:由于中国手工纺织业的广泛和众多的人口,即便是在1840年,中国纺织总产量仍然与工业革命后的英国相当
ps:在英国开明专制下的和平印度,居然比不上"军阀割据"的战乱民国的工业和经济成长,英国对印度的管制显然是重要的原因

在理解了上述历史以后,回过头再观察科斯经薛兆丰介绍的"交易成本和垄断无害说",总显得有点似是而有非。因为垄断之有害无害,取决于是否是"个体私有财产的垄断";为维护夕阳产业而形成的行政垄断,无论初衷是多么富有人道主义的高尚,都显然是非常有害的。英国一百多年来的持续衰退,正是困顿于此!至于交易成本理论,如果不是没有实证价值的一个美妙的比喻的话,则以科斯有关的论文所指,实际上是指夕阳产业形成过程中,具有规模经济而拥有低边际成本的大企业,与中小(夕阳产业)企业竞争的优越性。
ps:参考科斯获得诺贝尔奖的两篇论文"什么是企业,及交易成本角度的分析"
ps:科斯交易成本理论"大政府全国营的社会主义,有着最优化效率 ",科斯个人强调私有产权,但后者断言独立于交易成本理论
似是而非的要害,就在于一般所指的垄断,既包括有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行为及结果,
即行政垄断,——>此亦即宪章运动及其后续的工团主义运动所诉求;同时也包括了正常私有财产的拥有和经营。后者在今天美国的反托拉斯诉讼中,常被称为"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垄断",参考微软等反托拉斯法,"公益诉讼方"所持的全是代表消费者揣摸利益的立场,即"竞争力高(而赚钱)的企业,要向莫名其妙的'社会利益'倾斜",后者显然就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悍然侵犯。美国反托拉斯法江河日下,正是其不科学的客观写照。

因为"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本身就意味着"个体对私有财产的绝对垄断",因此既不能再指责私有财产的任何绝对权力(包括毛左指责的所谓世袭),作为行政垄断合法性所必须的"社会公益"也自然而然地不存在;因为不允许存在"因为社会更神圣,因此侵犯私有财产的神圣"的逻辑。前者不允许"反",后者的垄断不可能成立,则反垄断在私有制的逻辑前提下,也就退化为"反谷物法",即"反行政垄断"或"反形成行政垄断的恶法"。私有产权的所谓垄断,既不能反也不允许扶持,自生自灭之际,需要的就是《破产法》。

反垄断如何加以识别呢?

宪章运动确实是历史的里程碑,英国经济从封建转向资本主义的象征;
宪章运动前后的朝阳产业,夕阳产业,垄断和反垄断的博弈
; 
封建社会"体制外"不存在垄断,也不存在夕阳产业,黑市必定是最有活力的经济成分
市场经济中的"夕阳产业"劳资集团,汇集成通往奴役之路的主力军

 

"宪章运动"的确是一个历史上的里程碑。民粹如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者,可以将其理解为"左翼的觉醒"。而对于已经开始掌握权力的"大宪章主义"(如辉格党)来说,则意味着专制传统以人道主义为名的反扑,即"通往奴役之路"博弈的开始。在经济竞争的层面,则是体制外的夕阳行业,挟其庞大的资本和工会力量,发动着无穷尽的新的宪章运动,成为通往奴役之路的主力军。在此以前,"体制外经济"几乎就是"新生的,有生命力的经济"的同义词,"体制内"包括国王和党和国家和政府和国企,本身就是庞大的夕阳产业

马尔萨斯主义的经济之中,体制以外无垄断,是容易理解的事实。一来是权力本身掌握在主权及其共同体(即体制内)的手中,体制以外的平民百姓,甚至不能拥有完整的私有产权,一身尚且难保,何来"商业垄断"之说?这也是在中国搞什么反垄断法,必定先剔除行政垄断的原因。而令所谓的反垄断,几乎等同于反民营,无端为民营经济增加了额外的成本,并禁止做大做强。至于体制内的国企,根本无所谓反垄断,如果真要"改",一纸命令即可!国企的钱是政府的,亏损是政府的,破产是不允许的,国资是不充许流失的,反垄断?骗谁啊

二来是马尔萨斯主义的体制外"灰色"经济是高边际收益的领域,既不可能出现大家伙(不给打死了就给招安了),更不可能出现边际高成本的夕阳行业(早死了)。高(不确定性)成本的领域高风险,必须有高收益才能抵销成本,因此凡是体制外的灰色领域,只能边际收益最高的产业才能生存。简单的例子,如果走私是必须的,走私者必定挑选(高值/风险)最优良的组合,体现的就是流通中最缺乏供应的商品需求。因此在中世纪的体制外也即所谓黑市,也就象毛帝经济和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体制外,本身就是经济活力的代名词。

宪章运动之所以是一个里程碑,在于开始出现了"体制外的夕阳行业",原因恰恰是因为国王和党和政府和国企退出了市场竞争。严格意义上说,宪章运动的主体是"体制内"的"先国王授予的手纺业排他性charter",类似于中国的国营通化钢铁厂工人闹事"是党钦定的国企,怎么能让民企逼得走投无路,国企工人怎么能下岗,(三峡)退休工人的税待遇,连农民工青壮年税前工资也不如;特权工人活不下去啦……",(国产派要过分得多!),宪章运动是体制内的最后反扑:政府为什么不管革命群众?毛主席你在那里呀?!
ps: 18世纪末孟加拉纺织工人的大饥荒,以及中国19世纪传统纺织业在几乎全部破产,都与宪章运动"向英国工人倾斜"有关

宪章运动作为一个里程碑,体现的就是"体制内(手纺业)Charter"对面临"体制外(机器纺织工业)"竞争而纷纷破产的不满。此时的前者是夕阳行业,后者是朝阳行业,前者要求的是对行政垄断的Charter的重申。宪章运动之所以成为里程碑,就在于运动后期的手纺业完全被工业革命吞没,(消失了),宪章运动所反对的"体制外机器纺织工业",自已变成了夕阳行业!后者的资方与工会以表面上狗咬狗式的劳资纠纷,煽动了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的民粹,即所谓"左翼运动的风起云涌",作为向政府要求新的Charter特权的筹码!

渐渐成为夕阳行业的体制外纺织业,受到了来自如德国(西里西亚的纺织工人)的竞争,边际收益迅速下降,同样导致中小纺织企业的大量破产(不要以为中小企业必定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这种破产压力导致了对具备规模经济,因而具有更低边际成本的大企业的指责。这就是现代垄断概念、垄断观念的开始,即以"市场占有率"为标准所衡量的"不法垄断"。毫无疑问地,如此反垄断观念,也将反到了同样是体制外的新生产业,如标准石油或微软或苹果头上,因为他们也是高市场占有率为表现。试问反垄断如何加以识别呢

传统社会的三角演义,转变化民主社会的“大宪章精神 vs 通往奴役之路”之争

马尔萨斯主义是工商业花钱买原罪,政府隐性税收削弱了可持续性; 
马尔萨斯主义是对"君权高于主权"现实的投降,而非妥协;
当凌驾于社会的政府君权消失后,马尔萨斯主义自然削弱或消失;
传统社会的三角演义,转变化民主社会的"大宪章精神 vs 通往奴役之路"之争


马尔萨斯主义者的误区,除了"专制经济""贫弱"不具可持续性以外,导致小权贵本身终将因政府的财政危机而被抛弃以外;还在于马尔萨斯主义者,是自已花钱买原罪。表面上看来,富人花钱买平安而成为权贵中Charter一分子,(尽管旧权贵仍会视这些"新贵"为下贱的"暴发户"),实际上他们暂时不再成为"神圣可以侵犯"被迫害的私有产权,代价是负担了"Charter"封建权利所承担责任的原罪;而他们自已却是需要自负盈亏,别指望危机中的国王财政,会补贴他们一分钱。此即所谓"企业家要流着道德的血液"之说
ps:温家宝先生尽管号召党和领导,暂时阻止了薄熙来同志复辟文革,但是作为马教开明派,温的局限性还是须予以正视;温先生同样不是可以引据的权威
ps:马尔萨斯主义的可持续性超过民粹主义;但长期看仍然不具备可持续性,并因为外来竞争而更显脆弱,此即明朝与晚清的处境

马尔萨斯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就在于前者通过对本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权力,通过强加的原罪,变成为君权背书的Charter权利(意味着先剥夺,然后予以少数人),表面上看是"爱护民营企业(因此赦免部分原罪)",实际上是通过Charter的限制了这些民企的经济活力,让他们在被局限的"经济范围"中活动,同时承担着原额的税负,外加随时附加的税负。所谓被限制,即被天朝人民日报引用的,孟德斯鸠的话"在法律Charte)许可的范围内,才是自由",因为原罪的事实,此时默认权益显然归于国王,即归于党和政府
以特许权(包括营业执照和专营权)为特征的
中世纪和中世纪式的工商管理,及其严刑峻法"加大违法成本"的法家暴政式的监管!体现的正是对民营实体经济的限制和默认权益归于"党和国宛"(国王),以便卖给最高价"购权利"的隐性税收。正是隐性税收的无限权力,促使了专制政体遂行法家暴政的兴奋莫名,更在财政危机时变本加厉。这一次,都令马尔萨斯主义者之所自以为"花钱买平安",变成了事实上的"花钱买枷锁",害已更害人(更贱的民)。或者正是由于这一利益选择的对比,推动了英美最终走向了资本主义

马尔萨斯主义是对"君权高于人权"(常被左狗讹称为"主权高于人权",而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真理之中)的投降,而不是妥协。可以认为,当君权凌驾于社会的现实消失后,社会就从三角演义,转变成私有权益(如大宪章精神的茶党)和民粹主义(通往奴役之路)的所谓"右与左"的较量。如果没有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欧洲农民工和拉美裔传统移民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可以预期由于人权私有在可持续性上的明显优越性,代表着公有制传统的"左派"是穷途末路,在一个封闭社会中的演变,将是历史的必然。

当英国随着威廉三世的军事征服摧毁了英国王权(斯图亚特王朝)对社会的凌驾以后,摆脱了基督教传统文化束缚的英国,也就正式开始了资本主义的历程。依靠着君主专制权力的背书的马尔萨斯主义,因为君主权力的消失,而向大宪章精神靠拢,从而展现在历史学家面前的,就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右的,私的"自由主义。当北美也摆脱了英王对殖民地的专制统治以后,北美也同样处于英国王权消失的同等历史时期。在此顺便说明一下,大英帝国的政治是内外二元,对内是君主立宪的共和国,对殖民地则是英王的开明专制

当英美都处于共和国体制的早期阶段,传统上向君主权力乞求"人道主义"的基督教传统民粹,则依靠转而向其时的早期共和国,寻求传统习惯中的"权利",这就是通往奴役之路的开始;自然而然地,被基督教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者,视为"左派,工人运动"的开端。其典型就是英国手纺业行会衰落,因而其失业工人向英王、国会和政府要求"贯彻英王许诺给手纺业的Charter特许权,禁止资本家使用机器的竞争力,垄断编织行业",历史上称之为"宪章运动"。手纺业控诉机器的宪章运动,同时也是欧洲"反垄断概念"的开始。

2013年9月21日星期六

大宪章精神的起源

追溯"垄断"到中世纪,理解大宪章精神的起源


回溯"垄断概念"和"垄断有害"观念的形成,一直追溯到中世纪!所谓垄断是指"占有不可忽视的经济(财产)或市场(份额),却没有得到国王(国家)恩准"的情形,按中国官方的马列文人指责西方法治和市场经济为"私设公堂,私相授受"的逻辑,就是"自食其力,私自赚了巨款,居然没有孝敬权贵,买来合法性"之意,在汉文语境中是"暴发户"中一种类型。而当同样的财产或市场份额为国王(国家)所持有时(行政垄断),就成了"为人民服务"之"经济天才","商鞅改革,桑弘羊,王安石,张居正变法"之类。

当中世纪的国王亲政(相当于今天的党和政府)财政短缺时,首先被追加"为人民服务"责任的,就是那些还没有花钱向国王买来合法性的"暴发户";而不是那些已经有着既定的革命任务的贵族经营行政垄断(相当于国企)。由于贵族特权已经被因其国王(党和政府)认同的合法性(charter),因此行政垄断已经被洗白了原罪;因此所谓"垄断"实际上就成了针对私有财产及其经营者的原罪,强迫他们负上了"必须向党和国家购买合法性"的先天的隐性税收。"纳税者"还可以扣上"贿赂革命干部"原罪;为先进性加了双保险

这一段历史经验也提醒中国公众,注意今天的民企及其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他们所主张的诉求,到底是要为他们(本来就是合理合法的)财产洗白"原罪",从而成为Charter特权的一部分;还是私有制进程中的"反谷物法",废除私有财产身上被强加的原罪,而非"洗白之"。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马尔萨斯主义,后者一般被左派称之为"古典自由主义",哈耶克称之为"大宪章精神"。大宪章精神不但反对私有财产被贯以"专制,垄断,没有社会公德"的原罪,同时反对行政权力对经济社会对经济的Charter特权垄断。
ps:所谓"完全不同的概念",类似于"自已暂免成为最卑贱的奴隶"与"废除奴隶制"的区别,或自已挤上桅杆,还是拯救冰海沉船的区别

可以看到与大宪章精神相对应的,就是马克思主义(马派同类的温和者,包括基督教社会主义,费边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党),儒教社会主义,伊斯兰社会主义……)等民粹主义者,他们反对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力,所支持的就是"行政垄断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这种简单的口号教条,被他们完美的嫁接到,讨伐私有人权的宗教战争之中!反映在中华帝国的现代宪法之中,就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即"私有财产是神圣可以侵犯"(张维迎语)。

中世纪时期的党和国家及领导人的财政危机,通常与民营经济的繁荣昌盛同时出现,后者又总是与令基督教讨厌的犹太人们,因为生意顺利而生活开始有点尊严相伴随。所以中世纪的反垄断,差不多就跟共产主义重庆打黑的情况差不多。一面是对民愤极大的犹太人打黑,一边是向民愤不大的民营企业家卖官鬻爵,入伙的投名状补充了国王的财政,同时为国王的橡皮图章,如英国的上议院(当时还没有下议院)和法国的贵族院里,塞进了一帮新同事。反正这些中世纪时代的人民代表大会,跟天朝两会一样,都只是国王和橡皮图章。

因此中世纪时代的"反垄断"跟"均贫富""共同富裕"是一个调。犹太人是谈不上大宪章精神的,他们只能撒丫子投奔另一国的亲戚,类似今天中国富人之移民。富人不会闹大宪章精神,如果能够花钱买平安也不会跟着权贵革命家闹大宪章精神,如果国王能够从犹太人和卖官鬻爵中暂时补充了为人民服务的基金,也不会向老革命们下刀!但只要革命事业长长久久,国王的革命基金终归再次危机,向贵族团队加税,这次就轮到贵族队伍要求"大宪章精神"。当大宪章精神被平民富人援例"利益均沾",就成了光荣革命前的自由主义。

垄断无害的经济规律

绝大部分经济学家无意中预设了社会主义的逻辑前提;如果不是荒谬的,就是没用的
科斯和薛兆丰对"垄断无害"的解释是正确的,粗糙的,没有抓住要点,因而可以被歧解的; 
"绝对垄断无法任意定价"意味着"自然垄断"的概念根本无意义!
强调"自然垄断"已经预设了"禁止居民自治"和"封建权利"的前提


如果不考虑"个体私有的权力,就是绝对垄断的权力"的逻辑条件,则薛兆丰介绍的科斯对"绝对垄断的初始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最优化结果"还可以算得上是某种论证,但是"最优化"就将成为一个"并无实证,却被随意引入的概念"——>即形容词;修辞而已!事实上,这也是除米塞斯学派(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奥地利学派的一个分支,但并不完全兼容门格尔的古典奥地利学派)逻辑体系以外的所有知名经济学派的逻辑漏洞——>他们赖以衡量经济学方案的所谓"效率""公平"的标准是什么?事实上,他们已经预设了社会主义的逻辑前提
ps:米塞斯学派与奥地利学派(古典,门格尔)的区别在于,是否认为"存在中央计划经济的可能性"

此逻辑漏洞也正是约瑟夫.熊彼特所指出的,包括马歇尔、凯恩斯,瓦尔拉斯和帕累托在内的所有数理型经济学家(前两者是数学忽悠型经济学家,瓦尔拉斯和帕累托(还有社会主义的那个奥斯卡.兰格)都是真正的数学家)的自相矛盾。熊彼特去世的时侯,还不知道科斯和张五常是何物,但按照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中的评价标准,熊彼特对这两位及其"交易成本理论"估计不会有什么好评。"尽管他们都反对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的结论(指除兰格以外),但是他们的研究结果,无一例外证明了社会主义是终极的真理",熊彼特称。

以上这些"没有实证,却引入了'效率'与'公平'"的"数理型经济学家",所犯的逻辑错误就是"将数学假定当成了实证";当他们假定存在一个"数学上可以累积的公平与效率的标准"时,实际上已经假定了"可以衡量的社会利益的客观存在",因此也就证明了兰格所信仰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客观存在的最优化,只不过现在的人类实践和数学家,还没有发现其终极真理。这就是科斯等人之数学逻辑(如交易成本理论)可笑:如果他们论证是正确的,就证明他们是荒谬的;如果承认逻辑前提错误,他们的工作将是无用的。
ps2:数理经济学中的"社会主义"预设前提,就是那个经济人,理性人三大假设的逻辑体系
ps3:奥斯卡兰格(及马克思)是错误的,但不是自相矛盾的;上述经济学家则刚好相反
如果引入"个体私有的权力,就是绝对垄断的权力"的逻辑条件,
那么公平和效率就将得到同样的标准:个体私有,就是最优化的公平和最高的市场效率。这一经济学的先验结论,与美国经济社会最具活力和最为繁荣强大的后验事实相吻合。那么,则如薛兆丰和科斯所作的"极端垄断"的论证,就是多余的;而且他们还忽略了一个更严重的漏洞:行政垄断,独裁者,极权主义,封建贵族产权Charter(特许权),同样是"极端的垄断";但是他们却不可能实现"最优化"!相反,经济将在专制的扼杀下,自然凋零,萧条,灭亡!

科斯和薛兆丰对于"垄断无害"的解读,已经接近于科学结论——>但解释得更好的西方学者更多!——>如果不是从严格的语义和特殊语境的兼容的话,可以认为科斯和薛兆丰已经正确阐述了"垄断无害"的经济规律。"绝对垄断也无法任意定价"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事实上也否定了"自然垄断"的客观性。自然垄断如果不是根本不存在的"并无实证,却引入了实体",就是"垄断,私有"的同义反复。各位不妨自已照一照鏡子中的您,当您自已拥有自已的生命、身体、财产,是否也是自然而然的垄断?您自已是否有可能漫天要价?
ps4:自然垄断是从马歇尔经济学,经凯恩斯主义,一直到芝加哥学派的早期,都被加以强调并作特殊的论证、处理

由于绝对垄断也无法任意定价,那么自然垄断也就不需要去考虑;而只需要关注,这种垄断的权益是否是"私有的",还是有别于公民社会通过主权及其共同体的自利(即人民社会,私有制不满足此句条件),而形成的"公权自利而形成的垄断"。举一个例子,有一个农民的私有土地下发现了金矿,这是自然垄断,恭喜发财即可;但是中石油之所谓自然垄断,却是枪杆子下出的垄断,试问那还是"自然的垄断"吗?至于说公共事业之类,如果存在一些人所称的自然垄断,不妨试想,是否已经预设了"不允许居民自治"的逻辑条件
ps5:在居民自治体内,不存在"自然形成的""向自治共同体""供电"之类的排他性的"自然垄断",那也不叫垄断,那叫封建特权

2013年9月19日星期四

中国缺乏观点市场

罗纳德.科斯不是可以引据的权威,科斯的社会主义倾向值得警惕;
科斯先生的"疑似正确"的观念,不是表述仍然有问题,就是没有参考价值;
"简单而正确的观念"不在于是否能引据于科斯,在于中国民众是否愿意接受;
薛兆丰引据科斯的"垄断无害说",仍然存在可能歧义的重大逻辑漏洞;

因为罗纳德.科斯教授,以往对于社会主义的明显倾向性,让笔者对此人的理论之可能被恶意利用,不得不倍加警惕,尽管科斯是不久前才薨了,也无论一些人是否打算将科斯塑造成他们可以利用的权威,但是自从科斯先生在四十年前就开始闭嘴,拒绝对其所谓"科斯定理"中的歧义,作那怕是最简单的澄清,其后也就只剩下与张五常之私友,作朋党相援的宣传。如果我们本身不是科斯先生的信徒,又恰恰对张五常观念及其被中国政治层的利用的效果,知之甚深!则很难再对科斯有所特别崇敬,尽管生命的消失,总让人致以节哀顺变。

如果不是看到薛兆丰的悼文,笔者差点不记得,科斯先生据说是临终前"给中国的忠告"(笔者深表怀疑,科斯会专门为中国,作千字临终遗言)。但是即便不考虑笔者对科斯先生"社会主义倾向"的警惕,也不考虑笔者认为所谓"交易成本理论的数学论证"是一派胡言(科斯据此而获颁诺贝尔的凯恩斯主义大奖);既然连孟德斯鸠也不足以成为法学之引经据典的权威,哈耶克也不能成为法学和经济学可以引据的权威,当然还有那位《自由的选择》的伟大作者弗里德曼教授;他们都不能成为可供引证的权威,科斯本身较之还远不如。

对科斯的社会主义倾向的警惕,科斯也显然不是可供引证的权威,并不影响笔者对科斯一系列正确观点的concur,甚至agreet。象显然是伪造的科斯遗嘱之中的"中国缺乏知识市场"的观点,笔者是基本同意的。(科斯对华遗嘱,恐怕是他在中国的信徒,总结其以往观点所冒充,不如看作是科斯门徒的观点)。不过科斯的表述很有点问题,同样可以被天朝卫道所利用。因为中国并非没有知识市场,全国近亿学子为高考而奋斗的科举战线,不就是服务于政府在知识市场上的采购吗?中国的问题是"政府基本垄断了知识市场的采购"。

说到垄断,薛兆丰的悼文马上引证科斯闭嘴之四十多年前的某篇作文,作为薛兆丰先生一力向公众介绍的"垄断无害市场经济"的观点。该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如果将科斯引作权威的话,薛兆丰也的确可以引用此文。否则,薛兆丰还可以引用笔者观点完全相同,完全独立推理出结论的一系列博文。笔者并非强调自已比科斯先生更牛逼,而是想说明,当逻辑前提确定以后,逻辑结论是可以重复地得出的。对于垄断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重要者不是科斯是否被中国人视为权威,而在于与传统观念如马恩毛严重冲突时,是否仍被国人接受?

但即使是在"垄断无害市场经济"的问题上,科斯并没有指出有害市场经济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的危害。由于科斯本身避免与社会主义者的冲突,如工会也是垄断,且因为工会对于正常劳动力交换的(通常是暴力性)阻挠而构成的垄断,是有害的。而就薛兆丰本人,尽管从其"放开出租车经营"等命题上的论述,似乎可以看到"理应明白行政垄断的危害"(出租车监管是行政垄断),但是薛兆丰本人在吴英案中所谓"庞氏陷阱及金融监管"观念,则显示其对于金融行政垄断的认同,无法排除薛兆丰也是马尔萨斯主义者的可能性

胡鞍纲王小石乌有之乡之流的马克思主义狂吠,无疑说明了在老一辈革命家中的既得特权利益;同时却掩盖了新生一代执权者,可能更多地受到凯恩斯主义(如朱镕基),福利主义,科斯主义(如政治层中的张五常粉丝),马尔萨斯主义,弗里德曼"实证经济学(计划经济)"……,等等"新一代西方经济学",同时却又可能拒绝放弃如土地垄断,国企(及其相关的垄断政策)。象中石油的蒋总出事后,民间质疑中石油的垄断,官方发言人的话:"垄断不一定坏,如果垄断有更高效益,就比竞争好",不就与薛兆丰的话兼容吗?
ps1:该发改委人士所称的是"自然垄断",是凯恩斯主义继承自马歇尔的理论,显然是故意混淆了"特权"与"私权"的区别
ps2:薛兆丰在某些文章中所主张的私有制,与其大部分博文命题,逻辑兼容;但未能与其现实表达的一些观念,逻辑一致

关于与科斯作文相关的,笔者独立得出的类似观点,参考以下博文。当时的思路是在一逻辑结论下,对条件作极端化替换,再推理结论是否回归,以考察其重复性。这是工程上逻辑思维的常用方式,在文科类人士中,非常缺乏这种工程严谨上的自觉性。

中西文化孰优孰劣?

从大宪章精神到"通往奴役之路"

通过对象角色的主谓宾,澄清"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人权)"和"(对他人和社会所负有的责任之)人道主义"的区别,是人权(实体)法学的逻辑要点。但是笔者既没有找到,对此观点的同样的论述,也没有找到,对于对"对象角色的主谓宾,以明确司法责任和成本"的强调;尽管以上观念,可以自以为完全地表述在任何解释大宪章精神的自由主义的论著之中,如哈耶克的经济和法学方面的论著。但是笔者所期待的,是对此两个逻辑要点的明确表述;而不是就大宪章精神发表某人感想的长篇大论中"意会作者真正的本意"。

结果是两个字"没有";四个字"根本没有"!现在可以断定,西方没有如笔者这样的清晰的表述,"人道主义不同于人权"的逻辑环节。几乎所有人(甚至包括哈耶克)都"顾左右而言他",所谓"他者",如"大宪章精神"。(笑笑)。传统文化对于"人道主义神圣"的观念,可以自由主义学者的这种历史言行:他们是为了避免与西方的传统文化群体正面冲突;通过大宪章精神(将个体权力转换为"向君主的权利")转为"个体自助的自由权利申诉";为了避免其理据被西方哲学作概念偷换,又拒绝将大宪章精神落实为成文法
英国有宪制,没有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是成文的宪法,但那是在独立战争的枪杆子护法下的"不言而喻,self-evident",才算是摆脱了西方五毛卫道的哲学纠缠,这还只是在北美才具备的政治文化条件。在欧亚大陆,无论是西端的法国,中间的德国,俄国,还是东端的中国,总是能够非常乖巧地,虚心仿造英美市场经济的技术创新;也总是非常骄傲地宏扬着自已传统文化的人道主义,视之为较英美市场经济"更公平,更平均"的正能量,总是以民族主义的眼光,将英美的大宪章精神视为"腐朽堕落的西方(英美)那一套"!

可想而知,就算90%的英国人是白痴,就算美国只有狗屎运,对付欧亚大陆上那些傻逼自大的古老大国,都是占尽了便宜,更不要说欧陆化的拉美,和非洲的后原始社会了。大宪章事件(以区别于"宪章运动")的意义,就在于为"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提供了最终"不言而喻"的护法;英美自由主义避免与基督教传统文化的人道主义相冲突,则避免直接面对"人权与人道"的逻辑混淆,而仅仅拒绝于法国式的《人权宣言》的表述,——>包括EdwardCoke在内,都拒绝法国式人权的表述;其底气恰恰是大宪章自卫的不言而喻。

因此,在英国内战爆发以前,英国实际上形成了两套文化对同样"忠君"字面的"各自表述",代表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大宪章精神之不成文宪制,与代表着基督教传统文化的人道主义哲学。前者武力的不言而喻,仅仅用于拒绝后者的无限索求的所谓"社会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之类,尽管仍然不可能抵抗君权至上的哲学辩证法的曲解,(如詹姆斯一世《自由君主(绝对权力下的)真正法律》),但是当人权主义被传统文化质疑得理屈词穷时,克伦威尔式的大刀,就会向哲学鬼子的头上砍去!这就是大宪章精神的不言而喻!

当英国的王权,最终在荷兰执政奥兰治.威廉三世的军事征服下烟消云散后,大宪章精神掩盖下的英国个体主义的解放,代替了英国国王的先进性,成为英国事实上的主权及其共同体,大宪章精神也就成为英国政治上的不言而喻!此时,大宪章精神将人权(权力)隐藏在"权利"下的副作用暴露出来,英国民粹主义传统群体,转而以大宪章精神的名义,向其时的民主共和国,要求封建许诺于民众的福利(权利)。与大宪章同名的"宪章运动",这就是英美现代社会社会"(重新)通往奴役之路"的滥觞,也就是马克思主义之肇始。

2013年9月18日星期三

东方帝国的奴民对伪君子政治的欢迎

英美法学没有严格区分"人道主义"与"人权"的截然不同;
英美用"大宪章精神""辉格党(自由主义)"作为"人权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的表述;
英美传统文化的人道主义的信仰、伪善,乌托邦,通往奴役之路

通过对象角色的主谓宾,澄清"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人权)"和"(对他人和社会所负有的责任之)人道主义"的区别,是人权(实体)法学的逻辑要点。但是笔者阅读全部所能找到的汉译著作及部分原著时,居然没有找到西方不同的法学家,对此基本逻辑的明确声明,尽管可以从大宪章精神,从洛克,边泌,大卫休谟,EdwardCoke,霍布斯,WBagehot,AVDicey,亚当斯密,李嘉图,马歇尔……哈耶克!甚至可以从约翰.凯恩斯的论著中,找到近似的表述,他们都可以被看作是大宪章精神在英国本土的解释者。
ps:作为非成文宪法(英国)的大宪章精神,如果变成引经据典的哈耶克or sb else语录,可能挺滑稽滴

哈耶克是最接近于明确实体法学逻辑要点的西方法学家,这可能也是哈耶克被全世界左派卫道围攻的原因。其实《通往奴役之路》只不过是用极委婉的方式,指出了人道主义被误作为人权后,在(其逻辑指导下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后果!但是众目睽睽的是,甚至仅仅因为《通往奴役之路》似乎冒犯了传统文化"人道主义神圣不可侵犯"的好人观念,哈耶克实际上不可辩驳的先验结论,以及苏维埃帝国及其在东方的支脉的人间悲剧,以及西方社会自已的经济动荡,所有这些后验的事实,就完全被好人们忽略了,只知道妖魔化哈耶克

哈耶克所遭受的围攻,米塞斯终身贫困的波折(却被妖魔化为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国际犹太人集团的代表),大概已经说明了,为什么在西方法学中,"人权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如果不是出现在《独立宣言》的不言而喻("以下所列(独立的)权利是self-evident",杰斐逊),以及美国历代法学家,围绕着《独立宣言》之"不言而喻"种种哲学之中;就是出现在英国(以辉格党为代表的)大宪章精神的代代守护之中,——>北美独立主义者,一直以辉格党人自居;今天的民主和共和党,实际上是辉格党的自由主义两个分支。

不可辩驳的现实是,口蜜腹剑的权贵主义者,那些满口人道主义仁义道德"向弱者倾斜",一边却紧撰着公共权力的监守自盗欲壑难填;这种说得好听也下得了手的人民英雄,要比哈耶克这类总让人是逆耳之语,更受欢迎。更何况哈耶克身为经济学家,自已却不懂得骗点钱,先当上大富豪成功者,在民众看来更是迂腐的坏人。迂腐者,哈耶克这类人既非权更非贵,甚至不是有钱人!如果轮奸涉嫌的妓女,绝不会有满世界的垄断传媒,担保老哈是未成年人!哈耶克是"坏人"者,论证的每个命题,都与人道主义的祖宗之法,格格不入。

显而易见的是,传统社会的共产主义传统习惯,让传统观念的愚民大众,视人道主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理",他们尽管不愿意放弃的确应该属于他们的个体利益,——>但他们仅仅支持他们自已的私有权益,他们甚至不愿意推已及人,让别人也拥有同等的权益;特别是当他们自已是比较缺乏个人财产的时侯!他们的人道主义观念,从他们自小的"三字经"之类的启蒙之中就得到了强化,——>这才是最根本的"洗脑";他们不能容忍任何对人道主义观念的亵渎;如果有诸如《通往奴役之路》让他们理屈词穷,他们将参考前一原则

传统文化对于人道主义逻辑缺陷的掩盖,对于人权个体观念(他人的权益)(下意识的)憎恨,是每个现代西方社会人士所能感受到的狂燥,更不要说东方帝国文化下的奴民!正是这样一种对伪君子政治的欢迎,构成了中世纪社会主义制度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抵制,也构成了全世界仍然活跃的"通往奴役之路"!将自查理一世在牛津升起勤王的号旗开始的,各国权贵对人权解放的镇压,仅仅归咎于权贵"不愿放弃特权",将忽视权贵反动的镇压,他们后面站着的是被幻想成革命主力的,今天被称为左派的传统文化广大愚民大众
ps:仅以英美而言,对大宪章精神最有效的否定,就是把英美对现代文明的贡献,归功于"基督教,新派"之善男信女的虔诚迷信

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

天朝法院类似中世纪欧洲的宗教裁判所

名词解释中的HabeasCorpus,人身保护令状,中止人身保护令; 
HabeasCorpus的原义,历史条件,与今天的歧义;
中世纪传统习惯法"君主执法主体"的默认与民主进程的冲突;
欧洲启蒙和"革命"时代的"保王党"的意识形态及其理据;
人道主义传统习惯法向公民社会的法过渡中的"语法"和"习惯重建"

 

有法学专业的朋友当面指出了,笔者的关于"(中止)人身保护令,HabeasCorpus"的汉语解义的可能的错误;指出HabeasCorpus是指人身保护令;"中止"是英美历史上偶然的政治事件。"中止HabeasCorpus"指政府扣押个人后,拒绝移交法院,而继续由政府羁押之。但所谓"可能",是因为笔者对此译文的准确取名,也有过疑惑,在所涉读的几部汉译著作中,对HabeasCorpus分别有解读成"人身保护令"或"中止人身保护令",对照少数原著,后者指的显然不是历史上那几次事件(如林肯拒绝Tanial法官的令状)。
"可能的(错误)"还在于,此误即便存在,也是英语原词汉译取名的错误,而不是本博所称的"中止人身保护令"所指的法制行为对象的错误,
而是其"取名"的错误;以及此名是否对应英语HabeasCorpus同名者在英语中的原意。因为同样的原因,笔者一直没能明确肯定"HabeasCorpus"就是本文所指的"中止人身保护令"。问题在于HabeasCorpus在英美法哲学论著中,包括在汉语译文中,有着明显的歧义。歧义的原因则在于,出自中世纪的HabeasCorpus,在已经共和国化的现代英美,原来的用句解义已经不合适了

HabeasCorpus最早是英国中世纪时代,用于限制领主司法权的国王令状,任何被领主司法权扣押的人士(相当于被公安局拘留),如果超过若干时间,都要移交国王控制下的法院,由法院裁定是否犯罪(则转交司法程序)还是马上翻译,甚至是领主侵权。(对比此英国十二世纪的令状,再看看最高举"造谣罪"的司法解释,对公安广泛侵权的"追认")。在此默认君主权威的前提下,HabeasCorpus的表述就是目前人所共知的句式:"任何人未经审讯(有罪)不得被监禁",注意司法主体此时是君主发布的权威。

英国中世纪时,法院是君主的司法派出机构,类似于今天中国要求法院"讲政治"。因此HabeasCorpus在中世纪的执行,就是任何人被公安局(领主,兼管治安)拘留后,有权要求法院保护,由公安局出具证据被拘留者"违法",但由法院裁决,——>注意天朝最高法刚刚解释的"500条造谣罪",把裁决权下放到了公安局,这就是"严打""讲政治"。后来是英美,无论是否有一个立宪名义的君主,本质上是共和国(英国,州)或者联邦(合众国)。HabeasCorpus就变成了人道主义性质的恶法最常见的表述:谁是执法责任主体
ps:严打是因为法院司法成本所限,"法办"不了"造谣"而非要办之;但是公安局办得了吗?然后文革的革委会就要出台
HabeasCorpus的情况下,正是君主作为执法威权的中世纪人道主义的传统习惯法,向现代公民社会转变时,
与民主政治所必须的"个体主义"相冲突的普遍情况。比较典型的就如英国19世纪的大宪章运动,实际上就是失业的手纺业工人,向国王(君主)请求人道主义的经济庇护。这种"君主执法主体"的威权的缺失,与传统习惯法"需要执法威权",否则全部变成没有执法主体定义的恶法的冲突,才是欧洲中世纪结束以前社会动荡中"保皇党,君主派"的真正的意识形态。解决办法不仅仅是重写习惯法,更在于观念改变到人权
将传统习惯法中的"(默认君权的)人道主义观念"转变到"(人权自主的)人权观念"有多难,可以参考笔者所遭受的攻击,
也可以参考张鸣教授的迷茫。在法律条文上则显示为,要根据立法学(一种法律特色的语文要求)所要求的"不要用被动语句(英语)作为权利的方式立法",即不要用人道主义(权利)的姿态书写法律,从而需要重写几乎全部传统习惯法中,所有似乎还有现代意义的条文。以HabeasCorpus为例,在民主社会中原来的君主监管权威已经消失;因此就变成了"被警察权拘押的人"的米兰达忠告和被告的律师权利。
ps:因为笔者的疑惑和朋友的批评都是合理的,HabeasCorpus的词义中的变迁也很有知识意义,因此详解之

2013年9月15日星期日

不可让渡的意识主权和自卫权力

没有诚信的人,才可能成为真正的自由人;
人权的"让渡"与"被剥夺"是不同的行为和对象概念;
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对于契约和诚信的解义;
"让渡与剥夺"被混淆后,"有诚信"的可怕解义和道德罪名;
不要说被剥夺的"传统习惯"是可以否定的;连"自愿让渡的权利"也可以随时收回

 

人权个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力,也就意味着任何对于"人权完整性"的截取,称之为"剥夺"与"让渡"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象。请注意霍布斯所称的"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权力是指"自卫权(显然含有意识主权)",而不是人权完整性的本身。即"不可让渡的权力(利)"是人权整体完整性中的子集;也即意味着,人权自主的权益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可以让渡的。这就是人类社会能够形成合作的法学的也是生物学的基础。让渡与剥夺,此两者的行为区别,前者是人权个体的自主自愿,后者则是个体的被动强迫。
"行为对象"是采用"对象Objiect"去表达"一类行为",因此而识别代表着不同行为的概念;其工程技术的渊源是
系统论中的"everything is objective"(任何客观都可以实体化)。请自行区别"行为概念的实体化""行为主体的实体化""行为概念的道德化"的逻辑异同区分"剥夺"与"让渡"和"不可让渡"之间的逻辑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它表明人类在组织成互利合作的社会的同时,并不需要接受奴役。或者说,奴役与被奴役,"忠君爱国的义务",并不是什么"权力的让渡",而只是简单的对人权利益的剥夺。
"不可让渡的意识主权和自卫权力"之所以为不可意渡,其意义就是"没有诚信的人,才是真正的自由人",——>千万不要以为这是反话,因为无论是欧洲中世纪的法学家如让.布丹,还是今天朝鲜的主体思想,或者是乌有之乡等毛左所主张的毛神教主义,
他们的理据都是:"君权神授就是主权在民,(即胡鞍钢同志所称的'人民社会有无比的优越性'),君权的合法性,因为是历史上已经让渡给君主的权力,不可以再被国民收回,(意即可以镇压国民的任何反抗)"(布丹),——>理据就是"一经让渡,就要有诚信,不能反悔"!
ps1:"有无诚信"本身就是道德标榜或谴责的表意,凭这一点就足以将其扔进意识形态的垃圾堆
ps2:但不等于个人主义者不重视自已的契约信用对自已的价值;因为契约信用的价值"私有",才有"自爱"之"信诚守约"
"有无诚信"在不同的人之中,分别地会有着诸如"有无信仰""是否信守契约""是否自律""是否有社会责任""是否有道德""道德素质高不高"……等等不同的意义;总之"诚信"是个垃圾筐,自我标榜(或道德谴责)往里装,"诚信"是个老妓女,任你轮奸任你上……;当然,往好里说,"有没有诚信"也可以替代"是不是好人""是不是正能量"……;总之,诚信跟任何约法标准都没有关系,但却被最广泛的滥用。滥用诚信者几乎都是林语堂的动物,极少有几个公权在手的领导同志。动物们因此称,自已素质很高

当"让渡与剥夺"的概念被明显地混淆时,"有诚信"的"天赋义务"就变成了可怕的解义:"被奴役者的任何不满和反抗,都是没有诚信!"——>of course not !所以霍布斯提出了"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意即"根据自身的判断,推翻任何先约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就算杀掉国王皇帝先进性和他们的狗腿子,也是of course"!"不可让渡"的意义是大刀可以向爱国鬼子的头上砍去的"强词夺理",不要说"人权被剥夺"而构成的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是可以随时颠覆的,就算是"权力让渡"成的契约,也是可以反悔的

基于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的民主社会,在保留个体自身对于任何历史和现实契约的"利已"的价值判断的权力的前提下(即确保不可让渡的客观性),并不拒绝对自身权益的让渡的可能性,作为互利合作中已方责任的履行;但是让渡权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已权益,——>在个体主义的前提下,已经解决了"责任和权利,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哲学上的悖论;——>让渡的目的和理由,决不是什么"社会利益""大我""不问国家干了什么坏事,问我是否忠实奴才"之类的崇高伟大!乃是人权永远加以拒绝的剥夺!
ps:这里涉及到"权利"在逻辑上的一个可行解义,即"个体让渡(支出)的权益,称权利";权利是"被剥夺或支付"的概念

2013年9月14日星期六

公有体制不可避免的低效率,只能授予少数人特权

"权利"概念符合公有制传统习惯,但与资本主义所必须的"个体不可让渡的私有权力"相冲突;
公有体制不可避免的低效率,导致"剥夺于民,用于民"的权利,只能成授予少数人的封建权利

公有体制的低效率与腐败无关,根本原因是"公有制不可克服的短缺(危机)+行政成本+公地悲剧"

 

中世纪欧洲的法学家,(实际上始自罗马帝国时期开始的罗马法学家,此略),用"权利"代替了他们所不可想象的"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力"以申明统治者(一般指国王,也指国家)对于国民,也包括对被征服者(被征服民族的民众)的责任,(两者会有差别,由此又出现"平等权利"的诉求),实际上就是传统公有制社会的人道主义义务的表述。在明确对象角色的区分以后,就可以看到"统治者的责任/义务"等价于国民所得的"权利";"统治者能够履行责任的能力"等价于国民所必须服从的责任。简单地说,羊毛出在羊身上

传统(公有制)文化色彩仍然极深厚的中国,(公有制也被视为正能量,显然私有意识被视为负能量),相应的民粹革命党用"人道主义责任的缺失"为标准,去妖魔化统治者,而断言统治者的人道主义责任未能让民众满意,必定是因为统治者之道德堕落,缺乏信仰之类;而忽视了,传统文化及其政治体制的意识形态,恰恰就是人道主义!缺乏统治者责任意识的下层民众,可能会缺乏人道主义的自觉,以致发生挖眼泄愤,放火烧公交的陈水总,屠杀无辜儿童求公平的郑民生等等民粹意识,但是统治者即使如希特勒也不乏人道主义。
ps:毛闻大饥荒也落泪,墨索里尼从来没有迫害犹太人,希特勒的死亡营是为了避免德国民众对犹太人任意虐杀,称为"人道主义安乐死"

"权利"的定义,既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对人权的广泛剥夺,以达成最彻底的公平,同时实现了举国体制的力量的凝聚,——>尽管是暂时的并且迅速衰减、消散,甚至不具备一代人以上的可持续性,——>在此剥夺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再授予权利"的资源基础;另一方面,权利也反映了共产主义理想中,国家对民众所负有的人道主义的责任。对权利的追逐,至少在中国文化中满足孟子的话:"君(国家)不给我们权利(福利),我们就反了他;国家给我们权利,我们就视之为爹妈",——>此话难听点,叫"有奶便是娘"。
ps:由于对人权的剥夺(低人权)所形成的举国体制,需要负担权利的责任,因此举国体制不可能达成"对外扩张强国"的设想;此略
ps:国家剥夺人权后,将对权利所负有的责任,转移为"对外扩张"的鹰派投入,既赖了帐,又消耗了炮灰,还扩充统治者权势,显然不是馊主意

如果权利被剥夺后,能够"无阻尼,无损耗"地重新分配给所有(被剥夺的)所员,也就无所谓"封建权利"了,(此时的疑问是,何必剥夺?"平等=公平"显然是重要理由,但通常这只是借口),——>由此开始出现了,对统治者及其公务人员的"廉洁,英明"的要求;只要足够廉洁,且无比英明,才能让"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折腾,有比较高的回报!但是经济学不但有"无阻尼,无损耗是不可能",还有"公地悲剧(加大了低效的损耗)"等并不难理解的规律,让整个折腾过程不可避免地损耗至不可能回报,原因常被识作腐败。
ps:传统文化的误区,是把腐败归咎于具体个人的具体道德细节,而假定了"完美的不收税政府"的可能性
ps:导致公有制低效率更根本的原因,是生产所依赖的"原料充分供应"受制于短缺;但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的创新替代,此略;

就算公有制不把举国体制的力量,花到对外扩张上,也不可能达到足够回报比例的折腾效率。历史经验而论,公有制的回报效率能够达到10%就已经很罕有。这种差距在美帝国主义的市场经济(因为不剥夺人权)而形成的普遍富裕的衬托后,让全世界道德高尚的传统文化,无论是亚非拉还是加上欧洲,都穷困得无地自容!有此霸权主义的软实力,让全世界剥夺人权的高尚理想都下不了台,也就难怪美帝国主义让全世界的卫道士,都有咬牙切齿之感状。至于象毛帝国为了打仗而举国体制,自然就穷得更可观!但据说还能有些人很幸福

因为权利建立在对人权的广泛剥夺上,由于经济学(类同于物理学的阻尼原理)客观的限制,不可能达到令人满意的对国民回报;缺乏私有意识的公地悲剧,进一步从源头开始扩大任何种类的权利的供应缺口,因此权利之享有,统治者必定只能是再三衡量斤斤计较,不断地"不要问国家给你什么权利,问你为国家尽了什么义务"地提高要价,由此而导致权利的客观特点:"广泛地剥夺,重新授予给少数人",而不可避免地沦落为封建权利。缺乏私有意识的公地悲剧,则在特供链的源头上,扩大着社会分配的差距,称为寻租腐败定律

2013年9月13日星期五

如何避免通往奴役之路?

西方中世纪法学,不敢承认"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
权利等价于否定人权,默认"雷霆雨露,皆是君恩"后,乞求君主开恩!
"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是奥卡姆法则的同义反复,指"界定授予公共约束的权力";
强调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放弃追逐于权利,才能界定公共权力,脱离通往奴役之路;

 

在中世纪(君主制=国家=法治力量之源=民族主义)的环境中,任何强调"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力"都将是大逆不道,也很难得到民众的共鸣。前者导致北美《独立宣言》的所有签字人,都意味着自已的枪杆子如果失败的话,将全部被英国普通法的"法治",以叛国罪吊死!后者可以从今天广泛的权利派民粹和通往奴役之路,体味一下主张"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利(此时等价于权力)"的个人主义,被追求"社会效益(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和效率(民粹主义),帕累托积(右派学者)"的各路传统卫道围剿的现实。
ps1:《独立宣言》实际上就是"不爱国宣言"或者说"个体(北美)绝对权力武力声明"

杰斐逊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采纳了霍布斯在《论公民》中提出的"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权力",以强调北美独立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个体权力的"不言而喻,self-evident"。固然可以把独立宣言的理据,经茶党(波士顿倾茶,后演变成列克星顿起义)事件,上溯到大宪章精神"no votes no tax";但是明白这样的史实,可以帮助理解英格兰普通法(英国习惯法,英国人理解的自然法)经北美独立,而得到的改变,及其后世对北美政治现实的反动,——>南北战争林肯所据,就是英国的普通法名义,显然早就被改变。

北美的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第十修正案,所体现的个体"inalienable,不可让渡"的绝对的权力,是在美国独立战争的枪杆子胜利的基础上,才成为美国宪法中的合法性内容。而在此以前,在中世纪如此强大的传统习惯的压力下,法学家放弃了"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的提法,而倾向于以申诉于君主恩典的特许权所指的"权利",既为君主所乐于接受,也有利于民众的共鸣,事实上也等同于强调了君主"泽被苍生"的绝对权力和民族主义国家的神圣化。这就是欧洲传统习惯的法学流派,将权力-责任-权利分而拆之的原因。

将权利变成了"民权"而似乎独立于君权,却祈求于君权(政权)的绝对化!君主权力也就不再是被公民社会所能界定的"笼子里的权力",否则就根本不可能试图满足如此无限的"权利"要求;甚至不可能满足"权利"中诸如"感受平等"的期望("平等"是一个随标准变动,可以随意强奸的"妓女")。只有在代表了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力所组成的共同体(因为是不可让渡的,因此共同体必定是彼此自愿结合的,自治的)的公民权(在共同体内等价于个体人权)的前提下,放弃了对权利的诉求,才有可能界定共同体执政的权力

如此则可见民主口号"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权力必须被关进笼子里"(罗素)只是口号!颇缺乏逻辑,但在实体法学中的真实解释,其实就是奥卡姆剃刀法则的再表述:"如无实证,不要引入实体"——>"如无被界定后授予权力,不具备行权的合法性"——>个体的权力是绝对的,不是被授予的,否则就不再是"不可让渡的权力"!简单说,所谓"权力必须被关进笼子",实际上就是指"权力必须被成文法界定后,由更高级的权力所有者授予",如未经此权力实体的生成和监督,成了不受监督的先进政治,当然是腐败了。
ps2:上文逻辑意味着,任何未经美式民主程序产生的"先进性",都是非法的、愚昧的,腐朽的,不具可持续性的
ps3:公共权力可以对任意违法政策追加合法性,如警察权非法打谣后的"最高法解释",实际上是"非界定的行权的绝对自由"
权利-责任与权力的分置,本意是割裂权利与权力的两者之间,本来是不可分割的逻辑关系,——>权力与权利的逻辑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但是权利与责任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否则就不是"不可让渡的权力",——>结果不但在事实上强调了君权、专制、极权、国家、民族主义、宪法……的神圣不可侵犯,也强调了人权是可以被神圣侵犯的!还把本来是人权之不可让渡的个体利益(私有权益),与剥夺于广泛人权而授予于少数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封建权利混为一谈!此时可以看到了魔鬼三招和马尔萨斯主义,通往奴役之路的共识
提示:本文中心思想是,个体权力既然是绝对的,意即自由;就不存在需要乞求而得的"权利",也不存在天赋要付出的代价

权利要求越高,政治极权程度越高

权利一般指"封建权利",维权就是血酬;
民粹是对权利的追求,权利依赖于权力;
权利要求越高,政治极权程度越高

《人权宣言》本质上是"极权主义宣言"
中世纪法学中"权利与责任"的现实和妥协

极少有人能够怀疑,"权利"的本意就是封建权利,,"维权"的本意就是血酬。此处实际上已经提供了民粹的另一个简单定义,兼容于此前关于民粹的所有定义:"民粹是对权利的追求"。民粹是追求权利者,无论是自已的权利,还是别人的权利。所谓"追求别人的权利"只不过是"曲线自利",最终为了自已的权利;甚至只是用别人的权利为幌子,象"为人民服务",骗取自已的权利,如"终生并世袭为人民服务的无限责任国家公司的家族总裁"。在此意义上,就可以看到法国式的《人权(权利)宣言》,是什么东西
将法国的《人权宣言》,对比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由于后者有第十修正案,因此而强调的是"个体人权",不是"权利"。人权宣言则是林林总总几万条,其中共包含有执行"中止人身保护令"时,对人身最低安全保证的限制,(合理),同时也包含了大量含糊的,实际上是无法量化的感官评定,如"不被歧视";更大量的是不合理的,而且是外延性的权利索取,就象一个多年的奴婢熬成老婆子向主子讨利是!立足于奴才身份,致力于损害他人的索求,典型如"南方取暖权""北方空调权""人人有产权房的权"之类。
即使剔除《人权宣言》中不合理的内容后,《人权宣言》作为"个体绝对权力的范围"就显得太小了,几乎等同于监狱中对新狱卒的人道主义精神修养守则。《人权宣言》就算改称为"人道主义监督标准",倒是符合其最小化后的合理内容;但是此时它多余的那些文字,又让这份宣言成为封建权利的大杂烩。《人权宣言》的悖论,反映了"权力-权利两维模型"下的逻辑矛盾,尽管表面上看来,分别使用代表公共的权力和代表私享的权利,可以河水不犯井水。但是却违反了进化论的成本条年,无视了权力与权利两者之间的逻辑联系。

表面上看来,只需要把权力最小化,把权利的覆盖内容最大化,就可以解决(至少是掩盖)上述逻辑矛盾,因此《人权宣言》变成了又长又臭的讨利事封!而且根据不同国家的传统特色,添加着无穷尽的新项目。但是实际上,任何一项权利的赋予,都是要成本的!它意味着授予贯彻此项权利的国家机构更大的权力,该项权利才有赋予的可能性。结果就是,表面上的"权利最大化"的努力,即所谓维权民粹之类,实际政治效果就是"权力的最大化"!这就是进化论对《通往奴役之路》,直到"通往极权主义之路"的成本可行性的解释
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世纪的法学辞典中,"权利"会与"责任"相伴随。权利极大化的同时,也是责任的权大化,当时是监管(与赋予)的最高权力的极大化,并且是真实的权利所得的利益覆盖面的极小化,——>先后精英,然后是贵族,再是皇室,最后是皇帝!与此同时,是对更多得多的贱民百姓的剥夺。这就是"权利是广泛剥夺后,对少数人的再授予"。全世界的公众,无论是东方的还是西方的传统文化,无论是在历史书中所见的远古愚昧帝国,还是近代所见的极权社会,所有人都于前述的"权利"社会,都不会陌生

"权力power与人权rights"的分立,实际上是中世纪以降,西方学者对于传统习惯中如(君主制=国家=法治力量之源=民族主义)的妥协;通过界定代表国家的权力power,转而强调个体的权力所能覆盖的范围的权利Rights,实际上是在传统习惯之中,对个体绝对权力的恢复,即私有制进程,或者是民主进程。而西方左派的社会主义运动,则以"社会利益为名",对人权解释的民主进程,制造了一系列民粹的反动。在西方的极端就是纳粹,延伸到苏联就是苏维埃运动,到了中国,就成了五四运动,毛主义运动,文化大革命!
观察题一:嘴巴里唠叨《人权宣言》的愚民,有没有超过《独立宣言》读者的一万倍
观察题一:咱国的革命群众之中要反户籍制度的,有没有超过concur"自治"者的十万倍?

公共权力不透明下放大,就会出现集中营

"疑似标题党"的实话实说,个人主义与传统文化的强烈冲突;
权利是广泛被剥夺后,重新授予少数人的权益

当确立了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后,对于权力和权利的表述,就与西方法学(主体是基督教,居少数者是英美的CommonLaw)有了显著的区别。出现了一系列的,与广为人知的传统"民主"口号极为相左的结论;——>注意,前者只是口号,后者则是实体社会学的法学结论,——>这一事实也说明了,法学与意识形态在那些地方有区别。典型差别如:
"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100%错误!因为人权个体是不可让渡的权力,
也唯此是绝对的权力,当然不可能含有腐败;
"绝对的公共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仍然错误!因为公共权力一经界定,在界定范围内也是绝对的权力,自然行权就不可能是腐败;
ps:实际上"界定公共权力"的本身,就已经包含了罗素所称的"对权力的监督",同意的表述必须排斥有歧义的那种(奥卡姆法则
"
国家,宪法,法律等等,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然啦!如果"国家,宪法,法律"是神圣的,言下之意就是革命不可避免的;
"违法不是犯罪,违法推动着民主法治的进步",——>中止人身保护令不是惩罚违法,违法意味着警察国家,违法当然推动法治,
参考圣雄甘地
"权力必须关进笼子里"——>100%错误!因为人权就是绝对的权力,它的绝对化称为"自由",
怎么能把自由关进笼子里呢
"绝对的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在鲁滨逊式的单人环境中说得通;但是在多人社会中存在
"中止人身保护令"的公共约束
"把权力关起来,把权利放出来"——>错误!权力理由前述,
如果个体权力是绝对的,被额外"放出来"的,一定是特权
诸如此类的很多,此处不一一尽述。在不明白实体社会学,
在明确了"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力"后,几乎所有传统文化中的"是非观念",都会被颠倒过来的话,就很容易以为,笔者很多结论,是哗众取宠的"标题党"。这也是实体社会学"推广自已"的优越性之一,因为看似标题党,实际上却是基于严谨逻辑前提的严肃的逻辑结论。这样就同时起到了吸引眼球,同时说明简单的逻辑的作用。上述最后一条的结论,类似的表诉还有"世界上只有绝对的权力(人权),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上述第3条),也不存在绝对的权利"。
最后这条的表述是本文要引出的话题:权利一般指封建权利,
所谓维权,一般就是指血酬,目的是封建的权利。权利的本意不是给予,而是剥夺;只有人权被剥夺后,才存在被授予的权利。因此权利的完整的定义表述为:"权利是被剥夺后,重新授予给少数人的权益"。因此"权利"是一个负面的词语,一般地只存在于封建社会的习惯法中。现代社会中只有有一种情况下,才不是封建权利,那就是司法制度下,对人权的部分剥夺后,被剥夺者重新申诉的权益,也称为权利。现实中的欧洲,权利的确与特权仍然混淆在一起

所以在中止人身保护令中,就存在着"米兰达忠告,疑罪从无,疑证从无"等权利。在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中,人权的完整性已经因为其涉嫌和犯罪(判后)而被剥夺,但如果不是处以死刑(剥夺生命权),总会有某些剩余权利的重新申诉。死刑其实也有至少归属于其家属的权利,比方说其尸体及器官就算卖了,也至少归属于家属权益。由此就可以杜绝如薄熙来在辽宁和重庆式的,通过司法制度掠夺人体器官的道德风险。否则此道德风险,就会在公共权力不透明(事实上没有界定)下放大,出现了集中营式的冤狱和器官掠卖。

2013年9月12日星期四

二战及以前,欧洲没有迫害犹太人的国家只有意大利和瑞士

理解西方习惯法的变迁,反思基督教传统的谬误

在当今天朝通往极权主义的路上,基督教(不妨暂定为邪派的那种基督教,暂定之!)起到了似正实反(派),形右实左的推动作用。极权主义几乎每一项现代政策在宣传上的理据,都来源于基督教本身的谬误。现代极权主义的每一项反人类政治,都可溯源到基督教宗教战争养成的顽固不化!更何况,对东方极权主义的政治理据,迟早会转移到诸如孟德斯鸠和卢梭这类极权主义的始祖圣经上(诱因可能是避开对马恩毛劣迹的历史怨恨),再拌上民族主义和民粹的调料,就象西方的纳粹那样!因此反思基督教的谬误,启蒙效率最高
ps1: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国为代表的利比亚战争,所体现的西方左派的前进主义,对东方传统社会导致的反动;此略

中国今天当权的马恩毛主义,与中国传统习惯仅在民粹上有所重合,马克思主义建构的残酷性(常被自称为"先进性"),与中国传统文化并不相容。无论是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还是从历史实践经验而言,或者参考西方的成功,或者参考实体经济学的先验结论(及得到了历史经验的后验证实)(注意此种先验与后验的关系,及其与"道德春秋史观"和历史学派的区别)。可以这样理解:正因为今天的天朝主权及其共同体,除了民粹和民族主义以外,不再具备任何传统习惯的合法性,因此中国才不得不继续走社会主义的道路

马列主义同样不适合欧洲大陆的基督教传统文化,但是几乎就是纯粹民粹的毛主义在南美和非洲,类似这样更愚昧后进的国家中,也有着与传统社会共同的"民粹"更融洽的互动。对比一下让富裕的阿根廷变成南美大穷的庇隆主义,及其在阿根廷的"民生政绩",可以看到庇隆主义与薄熙来主义的类似,(薄熙来要狠得多,甚至有谣传,薄与王,能够将劳教人员按外国人的订单杀人盗取内脏!卖!)也可以看到毛主义在相同和平的"斗争"影子,及其结果!后果!。而无论是南美还是欧洲,基督教信仰的虔诚,均非英美所能比拟。
ps2:西方左派一般包括极端自由主义者(如斯诺登和阿桑奇,一般信仰基督教)和基督教社会主义者; 
马列主义与欧洲或南美的基督教的共同点,也仅仅在民粹而已。在苏联和俄罗斯,一度与民族主义相结合;在墨索里尼的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被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流派,与犹太人一样被放任自流,——>二战及以前,欧洲没有迫害犹太人的,居然只有意大利和瑞士!
而在纳粹德国,几乎是原封不动的采纳和基督教和鲁登道夫的社会主义,和德国自俾斯麦时代以来本来就炽热的民族主义。因此欧洲的马列主义政体,只是阶段性地局限于苏联及被其征服的东欧,西欧左派接受的是基督教传统的社会主义,如费边社,但不是马克思主义。
ps3:马克思主义的温和派如社会民主党,与费边社会主义如出一辙,双方concur,追求一样,但是理据不一样;马克思主义不是西方左派的主流

从政体的合法性,来源于传统习惯法的角度,可以看到英国的资本主义,实际上是在英国中世纪的公有制传统的围剿,由大宪章的抗税精神开始萌芽,渐渐地引诱英国"缺乏信仰""逐利""堕落""不管商业经济的暴发户造成的贫富差距(宪章运动)",最终改变了英国的习惯法,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企和行会的垄断不可鼓励(可参考邦克姆医生非法行医案判例)等等原则。英国习惯法的改变,同时也是对欧洲传统习惯法的"革命";反之欧洲习惯法(如马克思主义),则以反动的方式,试图纠正"英美习惯法的错误"!

基督教之不相容于中国传统习惯,至少不亚于马恩毛主义。马克思主义来源于基督教,今天中国所民主观念,同样来自于基督教的介绍;但是所体现的却是欧洲基督教传统文化,试图对英美(目前已经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民主的反动!即社会主义诉求!这是很多向往民主社会的繁荣强盛的中国人,所没有意识到的。换言之,他们所接受的"民主,宪政",实际上只不过是西方社会(特别的欧洲大陆)的《西方的没落(之路)》(斯奔格勒),也就是哈耶克所称的《通往奴役之路》。这种宪政前景,真不知是何种邪路了

绝对的权力必须绝对

绝对的权力必须绝对!不允许有任何人为的限制的"笼子"
"个体不可让渡的权力"产生的个体范围的"原子合法性"是绝对的;
短缺!科学进化论对"个体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的客观限制;"关住绝对的权力"的天然笼子;
绝对的权力对自已观点的合法性维护能力,客观地受制于进化论,与信神不信神完全无关; 
个体的观点天然合法(意识主权),彼此契约的合法性,取决于"我的利益在那里",与诚信无关

 

争辩某人(比方您阁下或你所粉丝的)的某种主张是否好东西,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如果是我们自已赋予我们自已主张的合法性,即基于我们自已不可让渡的权力,此东西之"好"是不必争论的,而无论他人是否予以恶评。如果争论是是他人的东西(比方说毛主义),则我们即便基于自卫的理由(因为毛主义是要革每个人的命),处死对我们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毛主义者,但是我们也无法征服他们内心"不可让渡的权力"。不过私下认为只要终结几个毛左,其他就会鸟兽散。毛主义与其他信念之不同,就在于没有人真正相信。

我们彼此凭借自已"不可让渡的(绝对的)权力"赋予其合法性的任何观点,都是我们自已支付其合法性成本,也必然受制于大自然所赋予的"短缺"。基督教在这个环节上,将人加以妖魔化,以便强调他们宗教信仰中"人不是神,人不是万能的"——>这纯粹是废话!——>基督教的目的是为了否定个人主义"个体意识主权,不可让渡的绝对权力"。因为人的能力是有限的,跟信不信神,完全没有关系;相反,基督教的人和所有所有信仰的邪派信徒一样,信仰着"只有有了信,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他们似乎信仰万能!

一个人就算信神,他的兑现其合法性的能力是有限的;一个人不信神,能力同样是有限的,不会因为信神不信神,能力不有半点改变。这就叫"客观"!在争论一个人是否"愿意干坏事,因为不信神"的时侯,基督教的邪派信徒,本应尊重一下"每个人做坏事的能力,都是有限的,而且坏事的能力,不具可持续性"。这种客观的限制,就是进化论!当进化论客观的事实被忽略后,基督教的邪派信徒,就开始从(一般是汉字语义)上,歪曲哈耶克《致命的自负》,成了"不信神而相信自已的判断,是致命的自负",信仰成了反人类!

实际上稍微了解一下奥地利学派对于个人主义的阐述,就知道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实际上就是米塞斯对兰格"科学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的伪科学性论证的继续,经逻辑基础恰恰是"个人主义,对自已判断能力的高度自信,和绝对的意识主权",即"个体是价值判断的原子单位"。首先标定基督教邪派信徒在"不信神的笼子"的谬误,既是因为他们乐于歪曲如《致命的自负》中的正确的观点和清晰的论证,也是因为基督教邪派信徒对个人主义的攻击,歪曲了"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权力必须关进笼子里"的本意。

由于每个人的合法性能力,即所谓"个人绝对权力"是在大自然进化论框定下的"有限变量";同时只有"不可让渡的权力"才成其为绝对的权力,那么逻辑结论也就是,"限制权力的笼子"本来就是大自然的天然设定,它的名字叫"短缺"!短缺,跟每个人的信仰无关,跟每个人信神不信神无关。任何接受科学客观性的人,都不会反对"短缺"的现实性,也就不会出现《致命的自负》,口口声声地(可以是自以为是地)"天下为公,计划苍生"!恰恰相反的,只有信仰了邪教的人,才会否认短缺的客观性,才会有社会主义观念
大自然赋予我们每个人"绝对的权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我们个体权力的能力极限,任何行权都将消耗着自已本来就已经短缺的宝贵资源。因此我们每个人,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不可能以"社会主义公益"为纲!我们不可能滥用自已的资源去征服他人,指望反复强奸他人,建立我们自已剥削他人的封建权利,——>这是毛左群体正在利用党权的合法性资源所做的;我们要善用自已短缺资源的办法,只能是任何涉及我们自已资源消耗的合作契约之中,按照自已的利益和自已判断,追问"我的利益在那里?"!与所谓诚信,完全无关。
ps:此文其实也说明了法学的困难,就在于其命题"如果不是不言而喻的,就是与某种传统习惯(信仰)严重冲突的",信仰不是逻辑可以证伪的

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所谓宇宙真理不是没用的,就是邪恶的

让人昏昏欲睡的 "真正学问"的说教及成功学忽悠的合法性

 

哲学,法学,"法哲学"以及大部分的经济学,以及所有的道德、宗教的说教,总是让人昏昏欲睡。与其怪罪读者"都"没素质,不如说它们都不能够解答"如何申明其正确性",让人感受到其主张的合法性。尽管笔者基于社会进化论的实体社会学(含以上所有"学"的领域)具有进化论实证和逻辑上的一致性,但是对于不愿意理解的人来说,同样是令人昏昏欲睡。不过那些对笔者展开批斗大会的人各路左狗来说,显然本博文章颇具提神功能,才能把他们刺激得日夜加班,要在本博找到"被犯罪"的铁证!说明他们至少"懂"一点

合法性最根本的来源是传统习惯法,不但可以让以"合法性最优化"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成为实证意义上的科学;也直接解释了,为什么从读者的心证选择而言,"哲学,法学,法哲学,经济学"总是让人昏昏欲睡,相反如"成功学,金融学,炒股学,炒房学,泡妞秘笈,风水学,星象学……"之类,反而有着更大的销路。因为后者尽管是忽悠,但毕竟告诉读者,"我是股神,我的发财你可以复制"之类的许诺,至于读者掏了钱赔了钱,发现股神原来是穷蛋西贝货,靠卖股神真经才赚了点钱,那时将来时,说不定还给挖苦:傻逼!
ps:法学是以合法性最优化为研究对象,经济学是以"可持续性"为研究对象,两者在政治实体角度,重合为经济法学

从成功学的标准(个体必定超越他人的某种真理)衡量,也就可以区分"真正的哲学(如波普尔)"和"其实的成功学(如马克思主义,及各类被传教的宗教)",尽管从科学的角度上看,这种区分的意义并不大。真正的哲学尽管是胡扯,但不会告诉读者"我代表了先进性,顺我者成功,逆我者下地狱";所以这类哲学肯定是让人昏昏欲睡的。象波普尔,康德和哈耶克的那些哲学论著,完全不看他们的结论,会不容易听明白,现代的白痴在说啥;但完全读完其论证,甚至"倒背如流",那是精神不正常的,最良性的病情是"白痴"!

至于如马克思主义,基督教,法轮功这类"激动人心"的文字,之所以容易吸引粉丝追星这些真理,都是因为它们宣扬着"我才是真理,起来,把其他人打入地狱"的新任皇帝式howto,其实就是披着"哲学,宗教,气功"外衣的成功学,而且几乎总是"政治夺权的成功学"!成功学尽管是忽悠,但之所以都能让粉丝激动提神,因为毕竟告诉了粉丝,"读了我的书,你就能骑到别人头上,金枪不倒!不读我的书,就是不好!",至于等到粉丝发现自已被忽悠后,那些一代宗师如果不是早就死了,就是这些粉丝自已,差不多死了。

由成功学的标准,也就可以区分出,诸如"真正的哲学,真正的宗教,真正的气功,真正的信仰,真正的白痴,和其实都是成功学"的诸如此类。简单说就是以前的总结,"不是没用的,就是邪恶的"。成功学之所以是忽悠,就在于其howto里,将成功与否归结于"某种技巧是否真理",而忽略了"运作的成本,从那里具备,并由你随意支付"的最关键条件。以巴菲特广为人知的发财理论来说,在巴菲特本身是成功的经验,在几乎所有的粉丝模仿而言,就是成功学。因为几乎没有其他人,能复制巴菲特"套牢后无穷补仓"的能力

换言之,所有成功学都只是许诺你具备合法性,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合法性成本的问题。为了让这种成功学具备其合法性基础,除了忽悠粉丝炮灰,也没有别的办法。这样,在股票市场就有了庄托,在爱情战线上就有了水性扬花,在政治领域就有了五毛,在革命市场上就有了民粹,有了毛主席,有了希特勒,有了列宁,——>但不包括斯大林!苏维埃的合法性,是列宁忽悠来了民粹,强奸俄国的传统习惯法所得,斯大林继承了列宁这一合法性,运用引自西方的技术和组织,反复强奸俄国传统,重新建立了自已的君主专制的习惯法。
ps:斯大林的暴政在事实上削弱了俄国,该命题,此略
ps:此处实际上建议了对成功学定义:"所有不考虑成本可行性的好东西",各位把道德之类的放进去,看看适用性

500次被转载定罪,法理依据是什么?

为什么宗教,哲学,伦理,法学,"法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都让人昏昏欲睡

不算那些诸如玉女心经,金刚经……之类不知所谓的博大精深,哲学在笔者书目清单中,催眠指数的排名极高!这指的还是如哈耶克,波普尔,维持根斯坦等人的哲学。法学名著的位置,几乎紧跟着哲学,还有政治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而且越是声称先进性的,越是催眠。但是奇怪的是,EdwardCoke的《判例汇编》,笔者看得有点津津有味,象看短篇小说。俺家长子问俺,晚上睡不着觉,乍办?我教他,找些自已特别讨厌的,催眠指数特高的书看。结果儿子挑了奥数,围棋和英语,半小时内一定呼呼大睡。
ps1:笔者把宗教和道德之类统统归入哲学,是否将信神和道德作为论据,仅仅是其哲学诡辩时的某种策略;
ps2:实体法学类(如英美宪政著作)对笔者来说不催眠,反而孜孜不倦,开卷有益;
ps3:现在再看那些
春秋笔法下的历史"故事""论证""史诗""考据",同样让笔者昏昏欲睡;

平心而论,宗教书籍之类,除了宗教信徒和他们的口水敌人,恐怕没有谁会关心,催眠指数因而遥遥领先。除了哲学的原创以外,还爱看别人的哲学的家伙,如果不是教育有问题,就是大脑有问题。一些自以为接受哲学的人,象陈行之,他所谓的哲学却是"定义必须精确表述",——>那其实是法学!陈行之显然也是那种喜欢钻古典的人马,不知道哲学这东西,在今天不再受到宇宙真理如宗教的打压,其中的合理成分,早就析解成为诸如数学,自然科学,法学,经济学等专业学科之中。今天纯粹的哲学,早就已经是无神论的迷信

毫不怀疑,各种哲学的原作者可能会认为那是真理(笔者只能说"可能",并它们是否有真正的粉丝);但问题也在于,哲学只是它的作者自认为那是真理。当我们不是这些哲学的信徒时,我们非常怀疑,自已花在阅读哲学的精力,能否换来一点点于我有利的"公共约法"的合法性?如果这些哲学,本身就是传统习惯中的一部分,他们根本不必搞得如此博大精深!如果它不是传统习惯的一部分的话,试问凭什么能让我们相信,这些哲学如果不是煽动诸如民粹的劣根性,能够避免使用暴力镇压异已,就能成为传统习惯的一部分

即便是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尽管毫不怀疑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习惯中,他的博大精深可以让哈耶克的哲学,拥有足够的合法性,甚至本身就是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再次强调;但是在普通法根本不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的其他地方,比方说能够搞出"500张贴转载"(注意"被"字,意味着是否犯罪,与主观无关,由第三方客观决定。堂堂帝国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解出了"被犯罪"的所谓"实证标准",令人叹息)的天朝帝国之中,凭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的理据之所谓哲学,就能够得到自由社会的合法性?而不是浪费我们彼此的时间

类似疑问也出现在法学。以致于大部分的法学著作,无论是西方的还是国产的(国产严格意义上无法学,只是勉强把马克思主义之类的哲学,算作法学),基本上就是哲学的另一种新鲜称谓,甚至统称为"法哲学"。从传统习惯法所体现的合法性而言,如果所谓的法学不是胡鞍钢之流对天朝党国枪杆子强调式宇宙真理,那么凭什么让我们相信,也意味着凭什么让我们觉得可以借此说服他人,让其成为中国传统习惯法的一部分?而姑且不论其具体内容,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当法学著作不能回答此问题时,当然就象哲学一样高度催眠了

文学之所以易于得到读者的钟情,无非是因为它总是倾斜于对传统习惯的偏爱;传统文人笔下的历史总是难免春秋笔法,也是因为历史总是被过滤前传统习惯的偏爱;哲学和法学如果不是当前实在法的强调,就意味着试图对传统习惯的改变,本身就意味着,他们在传统习惯中是不合法的;他们之所以仍能流传,仅仅是因为当其时的传统习惯(实在法)的宽容。个体主义的西方那套,能够宽容即便是马克思主义本身;而东方先进性的宇宙真理,甚至连所谓谣言,都惶惶不可终日。那么哲学和法学,如何强调他们的合法性呢
ps4:主流经济学,特别是制度学派的经济学理论,因为同样的原因,实际上只是哲学的一种;此略

2013年9月10日星期二

苏联解体是因为苏联人不再愚蠢

"国家,宪法,法律"基于传统习惯法,习惯不是不可改变的;
国家,宪法,法律都不是神圣的;不是"不可侵犯的"

"国家,宪法,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意即"祖宗这之法不可改";
神圣不可侵犯也无法侵犯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是而只有是"人权"

 

"法治力量之源"是公众社会的传统习惯法,但并不等价于传统文化。从对象(集合论)的角度,可以描述为,习惯法是传统文化的子集。无论是国家,宪法,还是法律,都是习惯法的一部分。习惯不是不可以改变的,文化无论是作为现象,还是一个民族的外在表征,都是在变化之中的,也不是不可以改变的。文化本身既不代表着民族,传统文化也只不过是文化中"承继古老而来的"的一部分。由此就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文人奉为真理的断言"传统文化是需要承传的"是多么大的概念偷换,其意义就是"祖宗之法不可改"。
ps:集合论是数学的一种,上段文字中使用了完整的集合论语言化描述,您觉得简单还是复杂

习惯不是不可改变的,那么国家,宪法,和法律,也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主权共同体,如何声称"宪法是神圣的""法律是神圣的",都是多么大的概念偷换和自欺欺人的忽悠。它们的实际含义,同样是"祖宗之法不可改"。从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公民个体不可让渡的,即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可以轻易看出,"法律是神圣的"是概念偷换的忽悠。因为两者是彼此排他,而不可能在逻辑上的共存。因此西方法学也教会了中国文人一种偷换概念的方式,前者被改称为权利,后者仍称为权力,然后声称权力要关进笼子里。
ps:英国宪制学者拒绝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诉方式注意是拒绝表述的方式

这样就涉及到一个"科学的信念":客观的事实是否可以被文字游戏所改变?比方说"白马非马"?作为对科学实证所依的逻辑基础的理解,我们可以尊重任何人对自已的文字游戏的信仰,但是作为对科学知识论的理解,我们知道,任何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其客观性在于能够描述对象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文字游戏可以同义反复地显示出不同的描述方式,但如果不能描述原事物的逻辑关系的话,就不再是客观的描述。将这个科学意义上的语文要求,用之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就发现它们不能解释彼此的生成逻辑。
ps:辩证法的要害,就是用虚假的逻辑,偷换客观事实中的逻辑关系

即使是从专制及其主权共同体的角度,"国家,宪法和法律"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仍然是主权共同体成员的"心证",即基于主权共同体卫道的传统习惯法。由此也可以看出,无论胡鞍钢之流的辩证法,如何论证"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并且自我感觉良好!他们的文字游戏所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就是"人民社会"的主权共同体,只是国民中的一小部分人;而公民社会之所以是公民社会,就在于其共同体是全体公民。这个事实用马克思主义自已的话来说,就是"公民社会的政治基础,比人民社会大得多"!

因此尽管如毛主席的文化大革命,在毛下地狱以前,敲钉转角地安排着所谓继承人,以保证文化大革命此祖宗之法不可改。但毛这头下地狱,那头中国就不再是地狱了。类似地还有明太祖升天前,秦始皇腐臭前,他们同样敲钉转角地安排着帝国之法不可改,但是他们这头死掉,那头就是国已不国。"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传统习惯法的一部分,则所谓"外部阴谋的和平演变",就必须是辩证法才能说清楚的国际阴谋,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缺乏了更绝对的权力的反复强奸,内部的习惯法会给改变的。因此,国之不国,必定出自内因

"国家,宪法和法律"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主权共同体只是国民社会的子集。是否能够代表其他大多数,姑且作为哲学辩证后"枪杆子说了算"的先进性,但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越是声称"代表了国民",越是说明它只是代表他人的一小撮!公民社会之不同于人民社会,只不过是公民社会的主权共同体,恰好就是全体国民!苏联崩溃的本质,是苏联主权共同体的崩溃,最后只剩下八个老头!连戈尔巴乔夫都不算!因此,所谓的苏联崩溃前"全无一人是男儿",也可以换种语法"苏联三亿人,再无一人是傻逼",两句话等价。
临时性思考题:咱国主权共同体的最高法,"造谣罪解释"合法吗?作出这条罪解释的最高法还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