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星期三

私有制的公共事业是如何实现私有化经营?

私有制的公共事业是如何实现私有化经营?
市场经济的公共事业仅仅是专利设计的问题;
私有制的公共事业Charter卖钱抵税,服务物美价廉,不需要大政府;
公有制要纳税人养一批世袭国企贵族,质次价高,还要大政府"监管"


"私营企业"是用自已抵押的钱(资本)"买"回来的Charter,——>如果可以称之为Charter的话;并在已经抵押的资本上获得完全经营权,并由抵押的资本作为亏损的透支本金。因此尽管表现上与国企都是"经理员工"的样子,社会性质就完全相反。国企的Charter是直接由政府授予某一批人拥有的,而无论Charter是表现为中世纪贵族领主的包税权,还是表现为一大笔纳税人要养起他们所花的钱。

因此如果有一种企业,其主要的资本来自于政府税收的分流,就算象乌有之乡谩骂佐力克时所言"没有垄断政策",却仍然是国企!仍然是对纳粹人权益的侵犯!因为无法向纳税人交待,为什么纳税人要多缴这样一笔"投资到国企"的税,仅仅养起一小撮人?!如果是有利可图的,为什么不让私人买去,为纳税人省一笔钱?如果无利可图,为什么要纳税人有额外的负担?

由于私营企业是用自已的本金购买Charter,并对其保证支付,因此传统的主流经济学所谓"天然的垄断"之公共事业就不存在了。从逻辑语义上,"天然的垄断monopoly"实际上是偷换了"独一无二unique"和"必须的necessar"的概念。因为民主社会是允许存在公共服务的Public组织,形成一个外表象charter的专利项目,把此项目卖给私营企业,并按合约监督私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因此即使是象美国州际高速公路这样的公共项目,也根本不需要国企,只需要把有关的服务打包成一个包括年限,收费范围,服务责任……等等任何纳税人关心和服务需要的要求,打包成一个商业包,公开透明地让私营企业购买,价高者得;而与项目本身的公共投资无关。象胡佛大水坝投资100多亿美元(相当于今天1000多亿),承包管理的Charter只有1亿,电水服务收费完全在Charter中确定。

同样美国州际高速公路Canyo的承包价格只有10%。承包人可以转卖承包权,但不能拆除高速公路,并且仅从沿线加油站的燃油税中获得合同限制的收入。类似还有电灯公司、电网公司,同样是一个可以由私人承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其排他性的专利期是有限制的,甚至专利期合约也是可以由当地议会(即产权人代理)中止合同,只需要承担约定赔偿责任

因此市场经济中的公共事业,只是一个专利权设计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是否需要垄断的问题,更不是一个是否需要国企的问题。无论是私营企业的资本经营,还是任何形式的Charter(包括PublicCharter),在其约定权限内就是垄断的,否则就不再称为产权,也不再有任何经营价值。因此"垄断"在私有制中,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词。我们每个人对自已和自已的财产,就是垄断的,否则就不再是私有制

当一方面把需要承包的公共服务项目,打包成一个没有对其公共固定资产拥有最终所有权的Charter,象东方帝国的"商品房产权",就是这种"没有最终产权"的Charter;把这一Charter一定时限的限制性的经营权(主要是收费的限制性,象香港电灯的专营权是十年一审),就可以作为市场上拍卖,所得抵扣纳税人税收总额的等税收入。但是除非在市场经济,否则不可能对政府税收总额作有效限制

正如个人可以花钱买商品房,私企也可以花钱买公共服务Charter。这样的公共事业Charter并非没有竞争,因为每一期Charter的成本收费的审定和公开拍卖(最高拍卖价+最低公共收费),就构成了对私营经营者的竞争。民主社会的"公共垄断"是要私企买的,质优价廉;公有制的国企是要纳税人掏钱养的,服务还质次价高。这是有重大的差别,特别是对纳税人权益来说,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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