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集团故意激怒公众,可能是为"司法腐败"创造"不透明"条件;
"司法不透明,以确保公正"意味着"君主权力代表着绝对公正"(让.布丹,霍布斯)
"司法不透明,意味着绝对的不公平"是法治社会的衡量标准;
李天一辩护集团正在使用互联网批斗大会的流氓惯伎;
李天一辩护集团有可能通过故意激怒公众,成功利用"司法不透明,以确保公正"的党国误区;
李天一自已的轮奸案,耦合在党国体制下,就变成了党国轮奸自已的合法性。大大小小的李天一的"轮奸",在"我们的王八是我们的,然后才是王八"的政治逻辑下,变成了党国日夜轮奸自已的合法性。党国护短之下,如果还指望有维持合法性,那是枉然;指望指责李天一之流没有信仰,或指责公众不能容忍李天一之流轮奸,以此"有信仰了",就能维持党国的合法性,也属枉然。这一层,不但民众清楚,恐怕连党国领导人,也如明镜似的。因此李家辩护集团,指望激怒公众,就可以把党国拖下水,凭李将军的伶官身份,不容易!
在此案中党国难脱瓜田李下之嫌,在于司法体制讲政治日久,人治一直胜于法治,全国司法腐败日有所闻;李将军本人又一直以来都"搞定了",这次又牛逼哄哄,在结果出现以前,公众不能排除此案也将有司法腐败出现,乃合理的预期。党国领导人可能还没有意识到,此类案件中,公众是否感受有腐败并不在于"党国自以为没给抓到证据",而在于公众认为有,就是有了,——>此乃心证!——>心证有效,也正是因为中国人治政治之术,政治合法性被耦合于具体案件之故。但是李高音将军在此案中,却极可能只是虚张声势,
因此李天一辩护集团的宣传活动,极可能只是针对"党国合法性天然耦合于轮奸"而萌生的担忧,希望通过激怒公众,让公众愤怒的谴责,制造出李天一自已不是轮奸犯罪,反而是"舆论暴力的受害者",因此存在"司法透明,会因为公众舆论而妨害司法公正" ,由此就可以确保案件在不见天日的状态下"公平审理",到时才是李高音将军,求爷爷拜奶奶,大显身手的时节。不要以为这种逻辑,在东方社会的公众中完全没有同情者,君不见韩国就是用同样理由(崔真实案)要监管互联网,东方无数愚民革命家也因此支持实名制吗?
如果稍微对法制和法治及其历史有一点点认识的就可以知道,"不透明的司法,以确保公正",实际上就是君权至上,君主权力代表着公正的意思。这就是让.布丹的国家论和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詹姆斯一世的《自由君主的真正法律》所反复强调的。如果党国不考虑"合法性被耦合进轮奸案"的后果的话,大概很愿意享受"司法不透明(更常见的是行政不透明)"状态下的"绝对权力"的感受;但如果明白,在党国耦合了原罪的情况下,党国合法性需要自证清白,而不是"没给逮着现行就是清白"的话,党国会抢着透明司法。
同样的逻辑,也可见于党国在行政透明,还是行政是国家机密;以及已经与民众息息相关的"监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只不过是不透明的高墙,砌到了每个公众的面前。哲学上确实可以把"政府的信息透明",偷换成"网民发言的身份要透明",但是后者的政治后果,相当于网络禁言,从而坐实了党国执政合法性的原罪。政府透明意味着主权的合法性,取决于默认权益归于公众个体,——>这一条甚至是霍布斯的《利维坦》也承认的公理;因此就算党国在自编自娱自乐的宪法上强调"默认权益归于党国",也无非是掩耳盗铃。
因此即便是在让布丹和霍布斯,这类国家主义者生活的欧洲年代,李天一辩护集团,试图激怒公众以换取的"辱骂"以证明"公众的暴力",都是站不住的逻辑。但在21世纪的中国,无论是在仍然是官方垄断为主体的传媒界,还是在个人自媒体相对多一点的互联网,"对人不对事的人身攻击,换来神憎鬼厌,反而成为网络流氓自慰的道德优越感,进而成为管理层至少各打五十大板的理由",一直是网络流氓的惯伎。这种惯伎甚至在本博所经受的批斗大会之中,都已经屡见不鲜。李天一辩护集团,显然使用了互联网流氓的惯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