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星期日

三国演义不是历史,是反映了明朝士人道德观念的文学故事

食客制度是奴隶制与封建制的过渡形式;
罗马儿子的法律地位比奴隶更低下;
世界各国文化中的"食客传统"道义;
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并存的食客制,封建制,奴隶制

主客民庇护的食客制,实际上强调了主人的人道主义和客民的感恩图报,是较宽和的奴隶制形式,以图建立类似父子那样的亲密关系;但没有显见于马恩毛的阶级斗争理论。同理,罗马的亲子父权孝义,较之奴隶制习惯法,更为强烈地强调父权的压倒性,和子女从属于父权的绝对性,较之私有财产更为强烈。举例说,奴隶主卖奴隶,只能卖一次;奴隶可以从这一次中,赎回自已的自由。但是父亲就可以把儿子卖三次,——>这还是十二铜法后,对儿子们的保护,才限制为三次!儿子被父亲卖为奴隶后,根本不能赎回自由。

对罗马习惯法的注意力,常常集中在"禁止罗马公民沦债务奴隶"的保护性条款,而没有注意到,罗马公民完全可能被他的父亲,卖为奴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接受者是贵族的话,罗马的平民父亲恐怕非常乐意让自已的儿子卖为贵族奴隶;因为儿子仍然是自已的儿子,出于笼络私人属众,儿子就会以被释奴的身份,作为贵族的依附者(客民),而成为贵族一员,作为罗马公民的父亲尚且如此,那么拉丁等次一级民众,就更不用说了。另一方面,奴隶在罗马尽管不受法律保护,但受宗教名义的人道主义保护,儿子就不受此保护。

如果以家廷中的公共法律地位来说,罗马儿子地位比同一父亲治下的奴隶更卑下。但家廷之中是父亲的权力至上,不受公共法律的约束。所谓奴才不间父子之亲,倒没有影响父子之间的天伦感情。主客民庇护的食客制,实际是作为传统奴隶制的替代,鼓励奴隶主与奴隶和依附民之间,建立类似"父子"的关系。基督教的"神父""天父"只不过是对罗马食客制在宗教上的升华,归依于基督教义的全面垄断。罗马帝国则是对此作全国制度化,罗马成为所有属邦的庇护者,奥古斯都是全体罗马人的父亲,罗马人自由地位其实是被降低了。

罗马的主客庇护食客制度的源头,广泛见诸于如蒙古和阿拉伯等具游牧传统的民族之中,也可见于如日本领主制,西欧中世纪的骑士制度,和中国春秋战国时的"士为知已者死" 的传统文化之中。这种主人慈悲为怀,礼贤下士,(对奴隶就是人道主义),食客感恩图报的关系;当食客拒绝潜在庇护者的施舍(意味着不承担回报听差的义务),在中国古成语中就称为"嗟来之食"。这样一种交换关系在奴隶制文化之中,是如此强烈,以致于当时环境只要不是太差的人(士人),都会以"无功不受禄"的自觉性,拒绝被施舍的地位。

这种合作文化存在于奴隶社会,但不能称之为奴隶制关系本身,因为奴隶从属于奴隶主,是任何奴隶社会的习惯法;奴隶本身是没有选择权的,食客就可以选择挂靠。受恩未报就跑掉,会被时人视为"无信无义之辈";施恩不留名,只要不是象雷锋同志那样被轻易打假,一般会被视为强势者的美德;但如果受恩又回报了,就可以得到行动自由。在三国演义中,关羽斩颜良文丑后挂印封金,意思就是已经回报了曹操的施恩,从此不再是曹操的私人。关曹之关的关系模式,就是罗马法中的主客民制,战国四公子的食客,也与之类同。
ps:《三国演义》不是历史,是反映了明朝士人道德观念的文学故事

主客庇护的食客制也与封建关系不一样。封建关系是"国家以神的名义"确定的,领主和属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前者具有被国家监护的人道主义责任;后者有被国有认同的,强制向领主提供责任服务的义务;此即所谓"有义务,才有权利"的责权关系的起源。与食客制不同的是,封建关系比奴隶制更固定。奴隶制的从属关系是绝对的,但可以转让;封建关系的转让是不合法的,此即天朝今天仍批判的"私相授受"。食客制,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共同特点,就是主人的人道主义责任和奴属感恩图报的义务,两者之间权成了双方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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