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证据证明是冤案"才是冤案;
"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冤案的"就是冤案;
"清理冤案""追究逼供讯刑事责任"是两件独立的事务;
"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破案率"是法家暴政的传统真理;
"公务员涉嫌逼供讯应解除公职"与"涉嫌逼供讯的犯罪"是两回事
是否应该清理冤案,需要有一个标准。卢麒元用哲学的理由提出的的"政治正确""向弱者倾斜"也算是一个标准。听卢言观卢行,被冤屈的冤杀的疑似的坏分子家破人亡了,显然不是卢麒元眼中的弱者;制造冤案的薄熙来和几百个经手人,这些在重庆事件后,惶惶不可终日的权贵和鹰犬,方才卢麒元等人为之怜悯的"弱者"。从哲学意义上"疑罪从无"似乎也可以用于阻止对有关冤案的清理。因为按照法家暴政的传统,"冤案必须有罪犯为之负责",因此清理一批冤案意味着有一批贝利亚丢官,入狱,此即有人惶惶不可终日。
某些显然不适合在法治社会中从事法律工作的,长着斯大林主义的公诉人大脑的天朝权威律师,他们所称的"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疑罪从无被否定,显然是一句空话),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后半句的实际含义,就是"每宗罪案必须有坏人伏法",这种观念是法家暴政的传统真理。在司法工作上常用"破案率"来衡量公安政绩。王立军执掌重庆政法时,甚至于"制造假案,确保(权力眼中的)坏人伏法",自已把自已塑造成了"打黑英雄"。但是,如果政府不是万能的,显然不能保证每案必破,必有坏人伏法,除非不惜冤枉好人。
假如不是陷入了"每案必破""宁可杀错一万,不可放过一个(坏人)"的话,"疑罪从无""利益归于被告",既适用于冤案的受害者,也适用于现审理的被告,和人所共知的潜在的嫌疑人,当然也适用于涉嫌刑迅逼供,制造冤案的那几千个打黑英雄。所以说,清理冤案与"惩罚逼供讯的嫌疑人",完全是各自得立的两案。冤案之所以为冤案,不是因为有证据证明那是冤案,而是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被告有罪。而涉嫌逼供讯犯罪的,仍然在职的几千个打黑英雄,疑过从有可以全部解雇他们公职,疑罪从无,公诉则仍需要确切证据。
重庆薄熙来有关冤案,司法部门似乎拒绝自行审理,把皮球踢给家属:"如有冤屈,有证据证明是冤案,可以申诉,一定受理",听之凿凿,却不合法理;是把民事未诉讼可诉讼之事,混同于刑事已终审之案,并且继续沿用了"犯罪嫌疑人需自证无罪"的有罪推论;而且以重庆而论,绝大多数情况中,如果司法责任部门是需要公正处案,这种无罪证据是明摆着的。因为刑讯迫供的证据,几乎出现在每一个涉案人的身上,凡刑讯迫供者,均疑证从无;以聂树斌等案,明显已经只有冤杀了人,却仍推托"难查",真实原因恐怕人所共知。
当涉案人被关押,有关伪证者被保护,主谋的薄熙来没有对冤案负责,王立军只是对鸡毛蒜皮事不相关者入刑,与此同时官方程序又已经"终审"(即不再受理上诉),却让受害者家属"如有冤屈,可以申诉",就是撒无赖了。而是等价于说,"司法"是低权限的,上访后才是真正的权力程序。可以理解,薄熙来一案如果真的秉承公正的话,将很难解释,为什么一个完美无缺的天朝体制,会出现薄熙来王立军这种国家领导人。毫无疑问地,民粹会借红色党的忏悔,攻击红色党的执政地位,但是强行掩盖的话,民粹就不会攻击了吗?
对薄熙来和王立军的审讯,如果不是秘而不宣,就是避重就轻,也是为了避免在毛左(很多吗?很重要吗?)的眼中,薄熙来是倒于贪腐,而不是"路线斗争";——>是否作斯大林主义的冤案,居然能够成其为"路线之争",甚至在几乎人所共知以后,是否秉承公正,让薄熙来等人对自已的罪行负责,居然也仍担心"路线斗争",天朝红色党,是否觉得很有脸子呢?在重庆事件,几乎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后,到底是掩盖冤情,明白地撒懒,更能保住红色党的路线面子;还是秉承公正,更能取信于民。今天当政者,可以仔细权衡一下。
ps:本文后半段时事已经贴出,本是随笔,补充前半段,就是法学常识在时事应用中的介绍;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