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星期五

中国百年落魄,难免滋生出崇洋媚外共识

"犯人知错认错才能司刑"等于废黜法制;
人道主义泛滥的低人权,取缔人权自卫的神圣权力


中华帝国百年落魄之余,朝野左右难免滋生出崇洋媚外的共识。"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是来自欧洲传统的陋习,也符合中华人道主义的传统,仅此两条就足以让左右朝野顶礼膜拜。但是中国既没有欧洲中世纪独立的基督教会,也没有今天欧洲资本主义的民主法治的现实,确实是很具传统极权主义特色的大帝国。"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可能让少数罪犯亲属感到释然之时,也让大批犯罪家庭的受害者心裂;但更重要的是等同于在依法治国上,为绝对的权力打开了任意的窗口。因为帝国政府兼任教会职能

"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以其人道主义的本质,成为道德治国的范本,这同样是很多命题正方人士所没有意识到,但未必真正反对(道德治国)。如果是从人权不是人道的原则和逻辑出发,正方的理由"犯人因为犯病,或因为年少,还不知道自已错那,就把他杀了";这条理由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称为"不教而诛,非人君之道也"(孔孟)。但这条本身也就是废除"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恶法的理由。由此可见,人权与人道在法治原则上的法理上水火不容。因为如果需要"犯人认错"才能司刑,等同于枉法

私有制民主的法治是基于个体价值观的公共法制。个体价值观可以简单归纳为"你的大脑不是我的大脑,你的意识不是我的意识,你的犯罪不是我的犯罪,你是不是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不是我能够强求的"——>请问您有不同意见吗?既然如此,怎么能强求"犯人认识自已的错误,才能把他杀了呢?"至于此犯人的罪行量刑是不是适用死刑,或者死刑是否应作为最高刑罚,那是与本命题无关的离题。不过人道主义的正方,也最善于"离题万丈"这种真理战术,——>如果我们一定要说服正方,左狗离题万丈确实算得上是有效的真理战术。

所以如果是"犯人认错才能司法",将等同于废黜法制。同理,如果"强奸犯认错,女人才能自卫",等同于任其强奸;"杀人犯认错,才能自卫"等同于只能任其杀死!——>这不是笑话!目前中国对于个体人权自卫权,是严格限制的;尽管帝国保证,如果你阁下不幸给杀死了,帝国原则上一定给你报仇,除非杀人者有个好爸爸,或者帝国说他有精神病!当你看到罪犯嘴里喊着要杀你,手里拿着刀子要杀你,你如果逃不掉,除非在刀子捅进你心脏以前,武林高手似地避开那一刀,否则你最起码是防卫过当,弄不好是你是杀人犯呢!
ps1:感觉立法精神就是"你命中该死的就快死吧,为社会作出贡献,帮助帝国有机会除去一个(会杀人的)坏蛋"

人道主义泛滥的低人权,既表现在对人权自卫的严厉限制,又体现在帝国对罪犯的处理,需要保留宽宏大量的绝对权力,当然也就有了中华帝国对"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欣然笑纳。但是与欧洲中世纪和现代民主社会都完全不同的是,但却只是帝国进一步强调了绝对的人治权力,同时为帝国自已挣得了"人道主义""文明,进步"的政治名声,所谓一本万利,"利不出二孔,刑赏之恩罚大,集于国家"(管子),也无不外如此。如果没有愚民公知人道主义泛滥的共识,这么便宜的帝国买卖,大概不容易混上法治的招牌。

在介绍了军事法庭与普通法庭的区别在于"默认权益是否归于个体"以后,可以进一步理解欧美现代社会,到底是如何限制"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恶法的泛滥,象中国这样,青少年罪犯的年龄可以随着爸爸的正能量而动态变化,在欧美大概是没有的。辩护律师如果声称此犯有精神病,鉴定举证的责任不是法院的,而是犯方自已!直到证据被法院认同,换言之精神病鉴定的默认权益不归于被告,——>这是军事法庭的待遇!但是中华帝国的司法特点,是对普通法行军事法庭,对官员行疑罪从无。继续对比也就没有意义了。 ps2:实际上欧美由于废除了死刑,对于精神病犯人与普通犯人无异,"刑期"至少相等,在监狱中配几个精神病医生改称"设防式精神病院";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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