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

马恩毛主义是恐怖主义打打杀杀

个人恐怖主义的纯恶,自卫战争的合法性和"有限人身保护令"的法学依据;
童之伟"受社会制约的个人主义"的误区;个人主义天然受到他人自卫能力的制约

恐怖主义的特点,是不加区分地残杀无辜,仅此一点就令其"动机"的任何理由,不具人权普世价值上的合法性;同时也把恐怖主义的所有同情者,钉在纯恶的耻辱柱和反恐战争的黑名单上。这是目前在美国正在生效的政策,也是人权自卫"可不加警告"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传统文化如基督教马恩毛等,会指责这是"侵犯人权"(如恐怖主义同情者的言论自由),但是他们所称的,实际上是"自卫者必须对侵害者所持有人道主义",即对他人的责任。这种责任在"人权自卫"的前提下并不存在,因此在战争中,可以合法打死入侵者。

普世价值观并不排除自卫的战争,战争必定是自卫的,必定是因为生命财产的权力,遭受到不受控制的威胁,而必须控制之。既因为财产的放弃,意味着日后生存可持续性权利的放弃,更因为生命是不可能被人权本身放弃的。因此战争之中不可能接受无限的"人道主义义务",相反是"stand by us, or our enemy";非黑即白,如非自证中立,均被视为假想敌。人道主义在战争中得到有限的尊重,那是因为对有限战争的目的有利;如日内瓦公约,以及中国传统的"杀降不祥",都意味着"有限的战争"意味着"最大的利益"。

这也就是美国战争状态下"有限的人身保护令"的法学根据。美国在内战,二战,冷战,以及目前的反恐战争中,都不同程度加以实施。它意味着"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力,天然地受限于"他人绝对权力的自卫能力所及的范围",换言之,个人主义是天然受约束于社会,而在鲁滨逊漂流之类的环境中,就根本不必考虑"个人主义对社会的责任"。这样也就解答了"右派的,宪改派"的童之伟教授百思不得其解的致命逻辑错误:"民主是受社会制约的个人主义的社会主义",受制约的个人主义就不是个人主义了

童之伟是作为"宪改派,宪政派"的法学学者的身份出现,被胡锡进等人视为"敌对意识形态的极右"。但是从人权普世的价值观标准看,童教授其实仍然是左派;他对宪政的认识,并没有超过慈禧太后在1900年颁发的《民法草案》;童教授所定义的权利(个人权力),也没有超出慈禧对人权的认识,即"私有财产,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迁移……的是被帝国恩准(受社会制约)的国民权利(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必须被"制约的",制约个人的帝国权力是无法加以监督的,当慈禧天真地贯彻此宪时,百年内战已经难免

童之伟教授确实是传播"宪政"的真正的公知(非贬意),"社会主义"一词可视为对传统习惯的妥协;但是如果能够跳出"受社会制约的个人主义"的传统文化的老圈子,就真的可成中国法学的之人了。如果能够理解个人主义是绝对的权力,仅仅受制于他人同等权力的自卫能力;那么就算不考虑"交换创造价值"(尊重他人私有权益,可以创造更大的交换利益),当民粹煽动郑民生陈水总之类的个人恐怖主义,谓之"暴民不畏死"时就要掂量几分,镇压个人恐怖主义,镇压的对象不是已死的分子,而是活着的煽动嘴巴

任何个人自由都是天赋的,在自已能力维护下都是绝对的;但在别人绝对权力所能自卫(维持)的范围内(包括共同体的约法)都是相对的,意味着是别人所持的人道主义。如果象基督教马恩毛孔儒道佛……等等传统文化那么,颠倒了两者的关系,就会将"对别人的人道主义"升级为"绝对的义务,原罪",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主义的自持(自卫)和价值(危险)的衡量,当然也会面临着,如何监管"人道主义义务的履行"的问题,并产生相应的更绝对的"社会权力,公有权",当然也就会指责他人"缺乏信仰"了。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