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7日星期四

国家为什么不监管的潜台词是人民不允许自卫

自由主义怎么可以/能够限制"犯罪的自由"?
传统文化对自由主义的妖魔化,实际上是忽略了"被侵犯者的人权";
"国家为什么不监管"的潜台词是"低人权,人权不允许自卫";
人权自卫的标准审视"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之所以成为陋习;

 

"自由主义"为什么要惩罚犯罪,从而限制了"犯罪的自由"?如果哲学意义上的"(缺乏个体角色主谓宾)自由主义"出发的话,将是永远争不出子丑寅卯的真理;也是传统公有制文化对民主社会妖魔化的最常用的诽谤。诸如基督教就反对"自由竞争的弱肉强食丛林法则(不可容忍)",中国传统文化最常听到的莫名惊诧就是"怎么能容忍自由主义?难道可以自由侵犯人,自由不听党的话,自由在大街上性交……",总之在这些传统卫道士的大脑中,"自由"是可以侵犯他人的绝对自由,所以需要一个上帝/皇帝监管着

但是从社会进化论即个体价值观的"人权不是人道,人权自主的自由"出发,就完全不存在哲学上的自相矛盾。因此就算没有传统习惯法和公共约法的限制,侵犯别人的自由尽管没有上帝/皇帝给管着,但是遭受反击则是他人的神圣自由。即使不考虑"人权私有"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仅仅是反过来,在人权自卫的一方看来,对于侵犯人权的牛二坚决自卫!甚至大开杀戒!实际上是对侵犯者的自由的尊重!因为是侵犯者自由选择了"侵犯他人神圣的人权",因此就要让它承受被惩罚的后果。因此在个体价值观中的自由,也等价于自律

从人权不是人道,因此人权自卫可以无限制屠戮侵犯人权的民粹牛二!根本不存"牛二生命无价"的人道主义责任;可以看出私有制的民主和法治,具有公有制传统所缺乏的逻辑的一致性。实际上也说明了,大部分自称是民主的,但却对民粹和愤青抱有同情者,根本原因只不过是这些人在本质上,仍然是民粹,典型如陈水总和郑民生的同情者。陈水总和郑民生极有可能是(抑郁性精神病患者+民粹文化)的产物,由此也牵引出基督教传统文化流传到今天的陋习,"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其实是侵犯人权的民粹陋习

如果有人对于"精神病和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莫名惊诧的话,那么请这些人反躬自问;你是否曾经怀疑过此两条"公认"的"文明,进步"的真理?其次你是否从基督教欧洲以外的任何文化体之中,找到类似的真理?你是否能找出,"精神病和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任何"非道德,非伦理"的理由?最后,你还愿意承认,西方文化也有愚昧落后的传统的话,那是否愿意使用"人权不是人道!默认权益归于个体,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法理原则,重新再审神一下这条真理,有那条是符合人权标准的?

如果上述问题,你的回答都是"否",那将意味着你很容易被你周边的"共识"或者说传统俘虏,尽管在自以为"俺的民族又到了最危险的时刻"时,你可能冷不丁儿又变成一个愤青。在你的眼中"共识的,众口一词的,三人成虎的"就是真理标准,传统上称你这种美德为"从众,随大流,人云亦云"。因此你不清楚,"精神病和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实际上仅仅是欧洲基督教时代的传统,以突出教会的"庇护,关切无辜"的权力,作为对世俗政权司法的制约,其理由显然就是人道主义,而不会符合人权与人道的标准。

"精神病人/青少年犯罪减免刑事责任"在欧洲中世纪,未必完全是陋习。欧洲中世纪能够有独立于世俗政权的基督教会,作为一个上诉法庭,性质类似于中国皇朝帝国时,担心下头乱杀人,凡重刑要皇帝当大法官"朱笔勾结,秋后问斩""其情可悯"之类,大同小异。相比于需要皇帝具有超人般的感知明断的中国集权集度,欧洲基督教会时刻深入民间,因为不掌握世俗司法权力,就只能采用人道主义的理由"减免"的理由。这种庇护、减免,体现的是至高无上的权力。那么请问,你的脑袋瓜里装的,难道是至高无上的权力的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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