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星期一

中世纪的长子继承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当于中世纪的"长子继承权";
"主权和领土完整"实在法,与"人权高于主权"严重冲突;
"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军阀割据民不聊生",在公有制前提下有效;
"长子继承权"不适私有制,私有制自治性联邦,非常坚强

"主权必须完整"是联合国宪章中的不合理成份,相当于中世纪的"(产业)长子继承权"。但是长子继承权,是建立在高级领主的权威,和教会正义法绝对解释的基础上的。今天的国际社会和联合国,并没有这样的权威。欧美政客,是自行制造道德罪名,自行惩罚道德罪名,这将构成以欧美强权为金字塔顶的殖民体系。重新走向用世界大战代替诸国内战的二战前格局。
"主权必须完整",这样就令到
主权高于人权,成了联合国宪章中的实在法,直到被推翻为止。但是所谓"绝对不能分裂(分治,和平协商统一)"则被公有制社会传统文化所坚持,因而成为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同时也令事实上的国内暴政,按联合国宪章精神,也是合法的;充其量就是重现中世纪时代的教会要求,"暴政是合法的,但要仁慈,符合人道主义",也在事实上鼓励了道德借口下的争权内战。

因此即使卡扎菲真的"反人类罪"(除前案外,这次实际上没有!),按联合国宪章中的不合理内容,军事消灭利比亚政权,也是不合法的。主权完整与(外界干涉的反人类罪 vs 主权不可侵犯)是明显冲突的。因此主权破产的解决方案,并不是"发动内战(外战),更换独裁者",而是天朝谐联合国宪章所禁止的"(暂时分裂)",直到双方愿意再次统一
问题是,美英法的干涉,既不是对联合国宪章的遵守,也不是
推翻联合国宪章中的不合理内容,而是承认"长子继承权"而强行更换了继承人。这种行径,无论是从联合国宪章,从国民人权原则,从私有制原则,甚至从中世纪的国际关系原则,都是不合法的。美英法合法性的唯一依据,就是德国威廉二世,在殖民时代的颠峰时所宣称的"强权就是公理"。的确,仍符合"谁主张谁维护"的国际法原则

利比亚内战的爆发,反对派明显采用了不合理的,与当时国内"暴政程度"不匹配的,谐在挑起内战的诉求方式,而并非仅仅是简单的和平示威游行;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鼓励了这种不合理的诉求方式,也鼓励了诉求的极端化;如果再配合上"主权完整不可侵犯",等于鼓励了任何弱国的内战,直到它们屈服于西方殖民主义的强权为止!东方帝国的五四青年们,实际上是据此"支持反对派"

(主权必须完整=长子继承权),就是东方"天无二日,人无二主"的皇权一统观。长子继承权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一君主国(或领主)实力,因为分给多人继承而导致力量渐次削弱。在东方传统中则用断言的方式,称之为"国家(皇权)不统一,内战不停止,民不聊生"。而实际上,导致内战的及外界介入的"侵略",以至兵连祸结的,就是因为(主权)长子继承权模式被神圣化。

但是"不保持长子继承权,国家就会渐渐削弱",是在否决了私有制国民主权原理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否则"分权自治"的诸私有制社团,无论如何细分,都可以重新组织成一个强大的联邦。北美分成十三州,能够抵挡住整个大英帝国;美国是Unite States,成了世界霸主。只要不是用于扩张,私有制联盟的自卫能力和内部凝聚能力,十倍于公有制的"中央集权",而且不会患上主权分裂症。

如果忽视了(公有制 Vs 私有制)前提,而争论"分治好还是中央集权好",等效于"公有制的民主好,还是公有制的独裁好"。无论是实体社会学的逻辑结论,还是历史和现实的证明,都是与"民主更好"的直觉完全相反!在公有制的前提下,的确君主制更好,即长子继承权的"产权统一,即中央集权"更好。因为只有在公有制莫非王土,才能稍稍减小"公值耗散",此时政治主题,就成了"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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