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轻重谁判定?什么是暴政?
民主的国家权威在于"自愿承认,自愿接受";
民主的前提是自愿参与,是人权本身;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制度中的选择,专用于小差别社区;
站在公有制即奴隶制的角度,"不要问国家对你做了什么,问你为国家做了什么",所谓先(对奴隶制尽了)义务(个人)才有权利,是不能埋怨任何苛捐杂税的。就算没收了你的财产,没收了你的妻儿子女,没收了你生育的权力,那也是"先有大我,再有小我"。但是如果站在私有制的角度,就必须问:为什么我们必须纳税?对我们有什么好处?我的利益在那里?最终判断权,有我们自已的手上!
公有制的税负轻重与否,是上级领导代为判断的;如果不是根本没有纳税人的概念,就是纳税人只能象奴隶一样,奴隶主要多少就给多少。顶多就象奴隶一样向奴隶主哭诉,今天体制内也留了这样一个窗口,叫"上访"!而在私有制社会,税负轻重是由纳税人判断的;什么税该纳,什么税不该纳,什么样的危机是值得负出代价的,什么样的公德是值得纳税的,是纳税人即国民说了算!民主选票说了算!
民主的选票形成,则是由全体纳税人预先商定的。民主制度,作为双边的契约的存在,而不是天然的某种公德。只有在公有制的前提一下,才将"少数服从多数"视为民主;民主的要素是"愿意参与留,不愿参与者,可以带上自已那份走!",也就是人权本身!不愿意参与者可以放弃,从而不再受该国的民主制度的约束。在美国,如果不承认美国的税制或者不承认法珒 权威,是可以自愿放弃美国国籍。
象张五常被起诉贩卖伪造的艺术品,如被逮至美国,可能被判终生监禁,但是只要他宣布放弃国籍,作为无国籍人士,就不会再被通缉。因此所谓"入籍美国",实际含义并不是宣誓向美国效忠,而是宣誓接受美国制度的权威。因此一些人争辩美国的竞选或者陪审团制度公平与否,是没有意义的。当你宣誓入籍时(归化),就等于说你承认他们是公正的;尽管这一制度,有可能冤枉无辜者。
这可以从许多甚至被执行死刑的的罪犯的声明可以看出来。象张五常这样既"归化"又说人家不公正,躲在中国政府的庇护下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是很具中国特色的。最常见的自我申辩是"我是无辜的",而不是"制度是不公正的"。因为绝对的公正只存在于上帝之处,冤案终归会有,当你接受美国时,就已经接受了其可能导致无辜的事实。美国人的这种观念,可能算是"罪犯的爱国主义"。
因此民主选票的核心机理,是大家都愿意。不愿意的可以带上自已那份脱离。对于地区而言,就是"不愿意的,可以独立"。也就是任何个人和地区,原则上是自已管理自已,只是因为有共同的利益,大家才接受共同商定的民主制度的约束。比如对付英国政府税收不受监督这个共同的敌人,北美十三州建立了州权独立为基础的美式民主制度。这种"原则上自治,共同利益协商"的民主,就是国民主权原理。
这种"不愿意就可以独立"的天赋权力,(即强迫之,则可以杀人自卫的权力),对于克服多数人的暴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国家(税收)权威,之所以对少数私人拥有压倒性的剥夺能力,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更多数人,可以出于短期的利益诉求,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的缘故。如果没有多数人的暴力支持,国家的权威根本就不会存在。就象今天大明朝早就亡了,你摆出崇祯皇帝的灵牌,个个当你是神经病!
因此民主是不存在先天性的"一人一票"才是民主的道德前提。"让所有人是自愿参与的",这才是民主更根本的前提。否则就是暴政!即强迫他人参与并强迫他人服从被剥夺的,那种政治。"一人一票"只能共同参与者的选择之一。在彼此的差异都比较小时,都会接受一人一票。这样就出现了民主的普适的模式:在基层都是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在公共政治上则按商定各地区都愿意参与的民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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