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星期四

宪章运动“限制童工”“限制女工”的含义

宪章运动所谓进步之"限制童工""限制女工"含义;
宪章运动后的劳工法案的进步,"抵押一月工资制"的起源;
宪章运动后的工伤国民保险计划,劳工工伤大数偶然的风险缺失


基督教沙文主义者(代表性是费边社会主义)声称,宪章运动改善了工人的待遇,(注意,宪章运动的会员,不是受雇佣的工人),举了"限制女工"和"限制童工"两个例子。这是什么样的改善呢?仍然要注意一个劳资常识:在成年人失业严重的情况下,招募童工,对于雇主来说,是不经济的。1830s时代的童工,实际上就是新式工厂中的学徒工,成年后就会转为高薪的技术工人。

必须承认,学徒工制是中世纪的行会传统的残余,目的在于从小培养对老板忠诚的技术骨干,但并不适用于现代工业社会。今天普遍性地使用"职业学校"取代了当年的学徒工制,却是在就业相比当年,要充分得多的年代。1830-1850s的技术工人,由于收入相对较高,是唯一组织得起长期工会的。这些被称为新模式的工会,个人年费最少50先令(约4000-6000RMB),不要说失业工人,下层工人也难承担。

因为这些技术工人,是企业离不开的,因此他们并不需要与资方强硬对抗。而当这些"技术工人"的工会与资方合作时,下层劳工的组织,即使加入宪章运动,也会很快地失业。因此,这些"新模式工会",是宪章运动的眼中钉,视之为资本家的走狗,穷人的叛逃。限制童工用工案,实际上就是希望堵死这种学徒工制的晋升渠道。但这样就堵死了许多失业家庭的生路,因为他们指望这些子女养活全家!

至于"限制女工"案,就更搞笑了。因为即便以基督教和费边社会主义者而言,他们后来又歌颂1920s的"妇女解放",这不是自打嘴巴吗?所谓限制女工案,就是强制性让女性下岗、回家!以便为男性失业工人,腾出劳动岗位。而对于很多工程,如纺织工业,妇女的劳动能力,并不亚于男性工人。如果基督教和费边主义者后来所称的"妇女解放"是对的,则当年他们的限制女工法案就是错的。

1850s的有关立法中,算得上进步的一项,是对劳工雇佣法的双边责任条例的修改。承英格兰古老的"孙志刚法"的精神,英国的劳工法跟同期的法国一样,偏向资方。如果老板炒工人鱿鱼,只需要补偿若干银子,而工人如果炒老板鱿鱼,由于一般赔不起合同金,就作为债务逃匿,要坐牢挨鞭子,——>在都铎王朝时期,可是要问吊的!同样的条款也将负债累累的"解放农奴",束缚在土地贵族的控制下

新的雇佣法则比较公平的处置了这个问题,雇主可以抵押部分薪水,从而令工人可以自由离职;但如果雇主是短期用工,则必须把全部薪水支付。这种做法在今天东方的民营企业中,就成了"预压一个月薪水"之类的变通措施。不过,对于本来就负债累累的佃租农和农业工人,似乎帮助不大。"被解放的农奴"离开土地的原因,是谷物法废除后粮价下跌,而城市就业收入机会大增,农民脱离土地所致。

针对工伤责任的国民保险计划,则是另一项进步。根据市场"买者自负责任"的原则,英美两国一直将工伤责任推到工人一边,理由是招聘时工人"理应了解工作的危险性","老板支付的工资已经体现了风险成本"。这样就在实际上,将企业生产中的工伤风险成本,转移到工人身上,随着工人解雇而转移到社会身上,导致不稳定性上升。问题不在"买者自负"原则,而在于巨大的风险成本,没有体现。

在失业严重的时侯,工人很可能是因为社会家庭的责任(如育儿),而被迫接受高危险性的工作;当工伤发生时,风险就超出其个人可以承担的范围,同时整个家庭和同等风险者,值得为之而抗争。因此"谁主张谁维护"体现的博弈成本,就最终体现到资方的负担身上。工伤责任反映的正是人权完整性的社会价值。同样要求老板无限承担生产风险,也是不可能的。这样就产生了国民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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