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不是宪法,宪法实乃宪制,不要被汉字形音误导;
中世纪时代,就是(宪章=特许权=charter)时代;
中世纪是将特权作产权,有东方特色的市场经济时代;
中世纪的私有财产和自由,由charter认定,是与贵族特权等同的"特权"
要理解今天欧美(凯恩斯主义+福利经济),伴随工会运动和占领华尔街等等,为东西方左派进步分子所激动,事实上是通往奴役之路,需要从大宪章的性质,经私有制对国王专制的革命,再到同名而似是而非的"宪章运动",经反谷物法运动后,又重新陷入工会工团主义,逻辑一致地解释西方自戴克里先改革以后,传统特权经济利益最大化下的历史过程。核心的关键词就是charter,特许权。
对特权许charter的了解,将揭示经济学上被人忽略的常识,即管制,监管,调控,"看得见的手",国企,行业垄断,许可证,凯恩斯主义……等等,实际上都是税收,而且从行政效益上看也是很低效的税收。因此这种经过charter的特许权证切割成一块块时,既可以用科斯交易成本原理作比喻去理解,也可以简单理解为,中世纪特许权式经济即社会主义,是税负极高而效益极低的公有制经济模式。
由于中世纪的欧洲社会是(教会+国王)代表了公有制最高利益的经济政体,即所谓"君权神授",因此大宪章的charter尽管只是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党内民主的协议,但包含有否定(教会+国王)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裁断权的意义,意味着"契约责任"对国王也是有约束力的,国王如果违反,臣民(当时是贵族)可以作正义理由的反抗,——>只要能够反抗!由此体现"谁主张谁维护"的人权民主的精神。
如果不考虑中世纪社会的公有制性质,而是从后期的私有民主进程去观察大宪章,则是一个国王授予若干贵族,对国王的税收作包税负责制的特证权charter的创设。与此同时的对伦敦行会的特证权,性质相同;charter创设出排他性的商业特权,如垄断输往佛兰芒的羊毛,垄断泰唔士河的河运等等不同的charter,而相应地承担对国王的定额税收义务。这就是大宪章从法学上,适用于贵族与行会的原因。
因此大宪章并不是对中世纪的革命,更不是英国的宪法,charter不是consitution,这是由"宪"生意的汉语形音思维人士需要注意的。实际上consitution也不是汉语常理解的宪法,彼不含"法"的意思,应译作"宪制"。因为美国有一部宪法,而常常被误认为是有一部"宪法"的法。实际上即使是美国的宪法,也只是一种各自解释的"宪制"。否则就不会出现因宪法理解不同,而发生美国内战了。
英国也因此只具有不成文的"宪制",而没有一部宪法。而宪法本身又仅仅是一部需要精神性解读的,代替了宗教信仰(或某种哲学)基准之"自然法"的替代品。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世界上没有宪法,只有宪制。英国与美国,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将大宪章的charter区分出宪制的consitution,是理解大宪章的关键,也正是基督教和马克思主义对中世纪理解的误区,同样也是道德经济学谬误的关键。
如果因"宪"字而无限拨高"大宪章",就会将中世纪视作共产主义的理想,仅仅是因为技术手段限制而未足完美,甚至会以为,中世纪是英美资本主义的前身,而不是资本主义是对中世纪的革命了。因此大宪章是对中世纪等级社会的,将特权(侵犯人权的贵族权利)作经济产权的市场化经营的里程碑,而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里程碑。大宪章是对中世纪社会体制的完善,宪章运动是对中世纪的复辟。
中世纪的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都是用特许权的形式,明确对贵族(有时包括国王)侵犯的约束。这恰恰证明,中世纪是所有财产权归属于国王(然后归属于教会)的公有制社会。早期私有财产作为法学实体的出现,的确也是由"国王恩典"的charter特许,辖免了强制性的不确定税收负担而产生的;同时也说明,大宪章时代的私有财产,竟然是一种"特权",charte!而混同于侵犯平民的人权的贵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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